Ⅰ 不动产权证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权属证书,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它的展开将为房地产税的征收起到基础性作用,并推动遗产税、物权保护等一揽子制度改革。今后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与此同时,江苏徐州和四川泸州两地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

(1)不动产权登记不发证扩展阅读:

不动产权证书的作用:

(1)《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 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 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2)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不及时、记载的准不准确,对登 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 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3)《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最主要的作用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不一致,原有的分散登记方式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

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又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矛盾和纠纷。实施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厘清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Ⅱ 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权办理流程

以银川市为例:不来动自产权办理流程:权籍调查—→申请受理—→审查核定—→登簿—→开票—→交费—→颁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属招拍挂出让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5、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2)不动产权登记不发证扩展阅读:

若委托办理,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若是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若是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Ⅲ 不动产权证书归哪个部门办理

不动产权证书归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2015年 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薄证样式。新证启用后,以前的薄证继续有效,新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能要求当事人强制更换,小产权房不会发证。

作为物权法明确要求的内容,不动产登记核心载体的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问世,意义十分重大。

(3)不动产权登记不发证扩展阅读

不动产证书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原因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已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的规定。此前,我国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而分部门对不动产进行分散登记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分部门登记导致不动产权利相互交叉、重叠,不利于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不动产交易安全;

同时,由于登记机构设置重复,登记部门多,人为地增加了公民和社会组织负担,影响政府行政效率。

有业内人士指出,将不动产登记统一到一个部门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确认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对建设现代市场体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建立统一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意义重大。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2015年8月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按照2015年下半年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2016年基本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总体部署,上下联动,协调配合,推进信息平台建设。

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包括登记程序、类型、形式在内共计108条。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基层有了细致的指南。

Ⅳ 房屋产权登记与不动产权证是一回事吗

不动产权属证书,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城市居民的“房产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证比房产证产权内容更详细,因“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这两点是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关,“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Ⅳ 哪些情形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房屋面积与坐落地点产权人姓名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

Ⅵ 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不动产权证书》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将逐步停止发放,以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

(6)不动产权登记不发证扩展阅读:

不动产权证书政策

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薄证样式。新证启用后,以前的薄证继续有效,新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能要求当事人强制更换,小产权房不会发证。

作为物权法明确要求的内容,不动产登记核心载体的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问世,意义十分重大。

不动产登记局王广华局长说,要明确告诉大家,新证问世,旧证依旧有效,不受任何影响。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而新证全国推行有一个过程。大家不用急着换领新证。以后房地产不变更、不交易,就不用换领新证。大家愿意换新,可以视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推广进程而定。

Ⅶ 不动产登记后就会发个不动产权证还是要申请办才发证。

登记的时候就是提出申请了

Ⅷ 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办不动产权证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中国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8)不动产权登记不发证扩展阅读:

一、办理不动产证流程

1、申请人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不动产证条件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