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变更股东需要交什么资料去财政局

变更股东是去工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B. 财政局能成为私有企业的股东吗

您好!财政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不允许经商,不可以成为任何企业的股东,私企也不例外。谢谢阅读!

C. 已股东私人名义交到财政局买地,用于开发,可以入公司帐上吗会计分录怎么写

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当地财政局或土地局同意),因为私人名义交款,那么购买主体就有可能是私人而不是公司。

D. 您好,财政局为什么不能成为股东呢》有没有什么具有要求。真心求教!

财政局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可以成为股东的。根据政府的授权,可以代表国家作回为出资人行答使股东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E. 山东省寿光财政局还存款吗

山东省寿光财政局还要存款,没听说停止。

F. 到财政局办理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手续需要哪些资料

除财政局下设的企业以外的企业,不需要到财政局办理增资手续。

企业增资只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手续为。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股东会决议。

其主要内容:( 1 )决定公司增资额、具体的增资者、增资方式、增资的股权额;( 2 )增资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3 )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 4 )其他有变动的事项等。

3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 、新股东(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 、增资部分的验资报告。

6 、《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7 、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8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 、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 1 )视新股东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相应的资料(同“设立登记”);

( 2 )不同比例增资,并涉及不同所有制股东的,应经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并按评估的股权价值增资;

( 3 )新老股东签订的股权调整协议和新的股东会决议。

参股协议书主要内容:公司原股本结构,协议各股东的增资额、增资方式、增资价格、增资比例,增资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新的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决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的变动与否及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

G. 当前法律是否允许政府财政部门成立公司,或成为公司股东

一般以国有资产出资的,由国资委作为股东,但经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也可以作为内股东。
具体参见《国有容资产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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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之前,财政部门可以做为股东,比如很多地方性的银行,其发起人就有地方财政部门。
之前公司法在国有独资公司一节中规定,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股东,后来国资委成立后,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上只是针对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对于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谁能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在法律层面未见具体规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资产法中,则规定,除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外,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H. 财政局可不可以成为股东

应该是可以的吧,尤其在一些国资企业和地方政府企业中,比较常见。

I. 新设立一个国有企业,可不可以以财政局作为出资人进行工商登记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不可以的依据是什么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所形成的企业即为国家出资企业。
在登记角度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均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谁是国家出资企业的股东
我们分析一下国家出资企业中各方的角色。
国家: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意味着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国有资产法规中,国家出资企业并无“股东”的说法,与公司法中股东权责相近的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个机构通常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
简而言之,国有资产是人民的,也是国家的,国务院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带着各级地方政府一起对外出资并收益,但政府需要指定一个具体的机构来负责,这就是国资委。
我们登记时当然不能把股东写成人民。在实践中,将地方人民政府或国资委登记为股东(出资人)的情形均有前例,如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因此,依据实际情况,将人民政府或国资委列为股东(出资人)都是可行的选择。

国家出资企业的特殊登记要求
《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在公司设立一节中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这一条是否意味着国有出资需要地方政府批准?我们分析一下。
除《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一节中的相关规定外,《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出资需要批准的情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企业重大事项批准制度是针对重要企业制定,一般的国有出资企业并没有规定需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企业名单笔者没有找到,但应该指的是规模较大的中直国企。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出资企业设立,并没有规定需要人民政府批准。
那么国有出资企业设立时,出资人资格有什么原则要求呢?

国有出资的监管原则
国资监管依据主要是2008年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年《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下位法。

《意见》确立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其中与出资企业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
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规定了具体条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则更为具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哪些行政、事业单位能设立企业
由上述原则可见,国有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授权的国资监管机构或除国资委(局)外的无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专职国资监管部门。
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能作为出资人投资企业。对历史存量的此类企业,应当依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改制。

也就是说,如交通局、工信局、住建局、工商局等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不能被授权出资。而无专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地方政府,可授权特定的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唯一机构承担此项职能,如财政局。一旦授权后,原则上不得再授权其他机构同时负责国有资产出资。
而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因此,财政局国资科(股、办)等出具的公文因违反《办法》,亦无法律效力,涉及国有出资的重大事项,也不应当以非正式行文出具公文。但有的地区以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如某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为授权的国资监管机构,也未尝不可。
如确有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提交申请的,登记机关可依据《公司法》进行形式审查,其设立文件不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形式的,驳回申请。
如有存疑,可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发函商洽,也可建议申请人向纪检监察部门咨询相关规定。
笔者登记工作时间尚短,对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贸然成文,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