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开办午托班需要哪些手续

办午托班需要办理以抄下袭手续: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税务登记

三、卫生证

另外,还需到开办地区教育局办理备案手续。

㈡ 开办小学生午托要符合什么政府规定的条件或要办理什么证件

开办小学生午托班各个地方政府规定不一,建议你咨询当地教育部门以及工商部门,下面以深圳市为例,办理小学生午托班需要哪些资料,以及办理程序。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 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2)午托法人扩展阅读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校外午托机构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午托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㈢ 午托班的相关法律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 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消防行政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午托服务。
第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服务范围变更;
(五)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建立各项制度,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四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每年安排其工作人员体检,工作人员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午托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二十名午托学生的,应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午托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校外午托机构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午托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午托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合理收取午托费用,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对午托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午托机构午托的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校外午托机构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午托机构、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鼓励校外午托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三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午托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午托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午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午托服务理由以及退还午托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外午托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
第三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教育、民政、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外午托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校外午托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民政部门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和年审情况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第三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午托机构的午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午托机构兼职。
第三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午托学生监护人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午托学生监护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聘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午托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校外午托机构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批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未经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在下午放学后为学生提供晚托服务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㈣ 无证午托部算是违法吗

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样的午托班需要到教育部门进行备案,取得办学资质。不带有课外辅导性质的午托机构,可按照家政服务类项目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而有课外辅导项目的午托机构,在教育部门登记备案后,就能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不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午托法人扩展阅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 请问开午托班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办午托班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税务登记

三、卫生证

另外,还需到开办地区教育局办理备案手续。

(5)午托法人扩展阅读

行业政策

在中国,午托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午托这一行业。

社会办午托班属于经营行为,按法律规定应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按照现在午托为学生们提供的饮食和休息等服务内容来看,应可归入住宿餐饮服务类,可参照消防、公安、食品、工商等部门对旅社、饭店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深圳

2011年11月25日,深圳出台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出台,办法对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场所设置、面积、设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从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要申请餐饮服务许可,需提供至少7份材料。

对于新成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凡通过许可审查的,先发放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待申请单位获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后再换发正式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根据办法,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民用建筑物的3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设在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午托机构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具有健康合格证明。

2017年底,深圳市针对《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报告已出炉。

报告中提到,深圳应结合广东省学生托管服务政策方向,深挖校内潜能,立足于校内解决大部分学生午托问题,推进形成“校内保基本、校外多选择”的学生托管服务模式,完善校内、校外托管服务互补机制,共同发挥有效供给作用。

2018年春节,由广东省教育厅组织起草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午托问题进行了规范。

深圳从去年开始也针对已经实施8年多的《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经过半年多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深圳正式发布了《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㈥ 午托老师需具备什么条件

关于咨询如何开办民办幼儿园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3〕224号)的精神,按照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城镇化建设与幼儿园网点布局的关系、优质幼儿教育发展的需要,大渡口区教委制发了《大渡口区民办幼儿园申报办法》。现将该《办法》中民办幼儿园设置的有关规定摘录如下:
一、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渡口区教委.申报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三)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四)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
托班孩子太小,要让他们有个慢慢适应的过程,不要着急。我曾经带过的一个托班,有个小孩哭了一个学期,第二个学期就适应了,也就不哭了,还很乖。我想这没有一个具体的方法,还得循序渐进。 目前为止,偶只看到一个字“哄”。实在没什么办法了
托班的孩子因为年龄小的缘故,所以家里的那些依赖习惯都带到了幼儿园,作为我们老师只要有耐心,和家长多交流,了解孩子的习惯问题,这样孩子适应幼儿园的生活会快些,对于依赖性也就可以逐步改善.班里的两位老师可以轮流稍微休息,不要两个人一起累,这样对班上别的孩子有好处,还可以鼓励能干的孩子带动那些依赖性老师也许多花点心思也能找到一些方法和策略照顾到每个孩子。午睡前后,对于托班来说是最忙最乱的时候,要帮助孩子入厕,帮孩子穿裤子,帮孩子脱衣服,帮孩子盖被子,哄孩子入睡。。。。。。起床时,也是一样的繁琐。如何安排好所有这一系列的事情呢?我觉得,要关注每个细节,每个环节,观察孩子在这一时段所出现的问题,寻求省时省力,最能全方位照顾到孩子的方法和策略,这样才能保证孩子的安全,照顾到每个孩子。经过实践,我初步总结了以下几点:首先,睡觉前要求每个孩子都要入厕。这样,在睡觉时孩子就不容易尿床,同时也减少了在午睡时去上厕所的次数,否则,孩子入厕多了不但会影响别的孩子午睡,还容易着凉、感冒;而在孩子入厕时,卫生间一定要安排一个老师,帮助孩子入厕和穿裤子。因为卫生间是比较容易出危险的地方,再加上托班的孩子自理能力弱,上卫生间是很需要老师帮助的环节,所以老师一定要在旁帮助、提醒。同时,另一个老师要在教室里提醒孩子自己脱鞋,然后在床上等待老师帮助脱衣服,盖被子。鼓励孩子自己脱鞋,自己上床是让他们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培养他们的自理能力。然后,老师再逐个帮助孩子脱衣服,盖被子。这样,能保证孩子脱了衣服以后马上就能盖好被子入睡,就不容易着凉。最后,老师再安慰一些入睡较困难的孩子,或对老师较依恋的孩子入睡。孩子醒了之后,老师要求孩子,在老师帮你穿好衣服之后才能起床,起床后先入厕,然后拿小椅子坐在规定区域。而老师也是分工合作,一个老师逐个帮助孩子穿衣服,另一个老师则帮助孩子入厕,穿裤子。同时,鼓励孩子自己穿鞋,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在日常教学中,安排一些如自己穿鞋,自己上厕所之类的活动,同时,也鼓励家长在家多给孩子一些自我服务的机会,让孩子学习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共同培养孩子的自我服务能力。

㈦ 三人合伙开午托班,自己做法人,办个体户营业执照责任有多大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内承担。即:以个人容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自己负全责。

㈧ 我想开午托班,要什么手续

根据《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消防行政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午托服务。

(8)午托法人扩展阅读:

根据《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 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㈨ 别人开午托班,办个体户营业执照,可以帮她做法人吗,如果孩子在午托班出了问题找谁,要法人承担责任吗

您好~

深圳/东莞

个体营业执照不存在法人,您说的应该是经营者,如果孩子出了问题,如果别人不愿意负责,那么就经营者也就是你负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