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人个体户可以申办人才中介服务吗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十八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五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B. 私人个体户可以申办人才中介服务吗

不可以。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个体户根本无法满足条件。

C. 工商局注册的经营范围:劳务咨询(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的意思

发布一些国内外企业、单位、个体户的招聘信息,一般不属于超出经营范围。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大令第70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国家原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修正)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5、《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八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53号令,于2008年1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职业中介许可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资格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职业中介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第二条: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第三条: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的法规未出台前,仍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的条件要求审批。

D. 职业中介能否申请个体工商户

您好,我看到您的问题很久没有人来回答,但是问题过期无人回答会被扣专分的并且你的悬赏分也属会被没收!所以我给你提几条建议: 一,你可以选择在正确的分类下去提问,这样知道你问题答案的人才会多一些,回答的人也会多些。 二,您可以到与您问题相关专业网站论坛里去看看,那里聚集了许多专业人才,一定可以为你解决问题的。 三,你可以向你的网上好友问友打听,他们会更加真诚热心为你寻找答案的,甚至可以到相关网站直接搜索. 四,网上很多专业论坛以及知识平台,上面也有很多资料,我遇到专业性的问题总是上论坛求解决办法的。 五,将你的问题问的细一些,清楚一些!让人更加容易看懂明白是什么意思! 谢谢点赞我的建议!

E. 个人可以开办人力资源中介公司吗

个人可以开人力资源中介公司。
可以合伙开,也可以独资开,只不过有其余股东的企业不用每年提交财务审计报告,而个人独资的国家有类似的规定。现在注册企业很便捷了,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网上去查询具体办理的流程和准备的资料。

F. 我想开一个人力资源中介,性质是个体比较好,还是公司好。

注册个体还是公司好,主要看两者主题性质的区别:
类型主要有合伙或者个独企业,专有限公司,个属体户这三类,看看他们的区别
首先,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其中普通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自认,有限合伙企业则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投资金额应承担的责任,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个体户承担无限责任。
其次,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税还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个体户目前征收按照额定征收,有限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再次,合伙企业和个体户没有注册资金,有限公司则需要注册资金;
第四,合伙企业和个体户不能对外招标,有限公司则可以!
第五,合伙企业和个体户虽然注册比较灵活,操作更简单,决策更方便,但是直接上市去谈大生意还是存在很大的欠缺,而有限公司则不同。
以上是区别,您这边看看自己的需求,选择对应的公司形式!

G. 我想开人力中介,工商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

5、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行业需提供审批意见)。

携带上述文件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那一类的营业执照。工作人员检验过有关文件后,工作人员会给表格要填写申请的。

(7)个体户能做人才中介吗扩展阅读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H.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借营业执照从事招聘信息发布吗

不可以。

根据相关规定,当想开展人才招聘业务的话,其经营范围一般专需包含:商务信息咨询属,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职业中介服务;而像您所阐述的个体户经营范围为app开发及运营的话,则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

若是按照当前的经营范围来开展人才招聘服务的话,则属于超范围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行为。一经处罚重则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若您想从事此类服务的话,必须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同时,由于还必须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才能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办理新增经营范围

1、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新的经营范围材料,前往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当取得新的经营范围后,还必须前往税务局办理变更备案。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准备营业执照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材料、注册地址产权文件以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

2、带上上述材料前往相关登记部门等待审批通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