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有何区别费用扣除标准是否都一样最好能分别举例说明。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实行双定(定期定额),如果实行查账征收的话,根据个税规定,用每一年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是核定征收,则有税收管理员根据同一行业、地段、规模等来具体核定。但一般规模小的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查账的不多,因为个体户建帐的不多。

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算交纳。基本上都是按税局核定的营业收入定额*应纳税所得率交的,如果账务健全的也可以申请按查账。


比如税局核定营业收入5000元/月,利润率5%,那么每月利润250,应交个人所得税250*0.05=12.5元.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和帐薄记录进行审查计征。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帐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

比如:你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40-10)*33%=13.2万元;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33%=8.25万元。

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有什么区别:

  1. 查账征收是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2. 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3. 它们的区别在于计税依据不同。

Ⅱ 个体户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有何区别费用扣除标准是否都一样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费用扣除标准不同。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区别:

查账征收的定义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2)个体户成本费用法核算扩展阅读

征收对个体工商户的影响:

个体工商户将逐步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将改为查账征收。依据原《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查账征收并不意味着要对个体户展开查账,此举意味着目前个体户已经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是对征税目标身份重新的核准判定,也是行业自身发展重新的定位。

对于个体户来说,查账征收的方式可能要更复杂一些。有完备的会计审核制度,能够清晰精准的计算和核准个体户的成本,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然后再计算缴纳的税。

Ⅲ 个体经营者怎么核算自己是否盈利,盈利多少

首先统计成本,成本里面可分:产品成本、店面租金、员工工资、水电、设备仪器回采购,设备折旧答等所有开支方面。
然后是统计营业额,主要是每一天、每个月、每年的营业额。
最后用平均每天或者每月的营业额减去成本就等于利润,如果是正数就是盈利,如果是负数就是亏损。
统计成本可以让自己知道每天需要卖多少产品才能保证自己不亏损,卖多少产品才是盈利,每一个产品的价格也可以按照成本适当的提高或者降低。
这些只是总的概括,具体细分还需要自己来。

Ⅳ 个体户的成本计算

就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来讲,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理论值,还存在计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财务费支出项目),也就是主营业务成本也包括房租、水电和工资。这只是对企业性质的单位来讲。假如你是个体工商户,您只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及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进攻参考。

Ⅳ 当地税务局回复个体工商户的成本、费用必须要有发票才可以核算入内,为什么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成本、费用必须要有发票才可以核算入内,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发票《发票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Ⅵ 个体户制造业一定要有成本费用票吗

成本与费用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直接成本即原料进货价款,费用包括管内理费用容、财务费用等,这两类没有取得原始的增值税票据,就无法计入成本,没有成本只有收入,增值税和所得税都就高了。
个体户账目不健全是个事实,税务机关对此类企业一般是定额税,可以与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Ⅶ 个体户该如何选择成本核算方法

进货时,一方面存货增加,现金流出(或负债增加)。
很简单的,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
贷: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某单位
当你售出商品时,一方面,现金流入(或债权增加),一方面即形成收入。

Ⅷ 个体户一般都是采用什么方法计算主营业务成本的

不关个不个体的事 核算成本是会计处理的事,按照成本核算方法确认生产成本 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Ⅸ 求教个体户一般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个体户经营所得)如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2、“成本、费用扣除金额”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3、“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应为当年累计经营期的起止时间,即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如全年经营期为2011年3至10月,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8,税款所属期应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利润分配比例”按小数点格式录入,最大为1.00。例如利润分配比例50%,录入为0.5。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含1月)至以后,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3500
(2)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1月(含1月)至2013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42000
(3)税款所属期起为2011年的月份,税款所属期止为2011年9月 (含9月)至2011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000×8+3500×4)
(4)税款所属期起止为2011年1月(含1月)至2011年8月(含8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4000
(5)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10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4000
(6)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 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19200
(7)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含12月)以前的,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9600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二》自动填列。
6、2011年度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旧税率-旧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11年1-8月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新税率-新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11年9-12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2012年度及以后年度应扣减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Ⅹ 个体户定额税是怎么计算的要是想自己报税该怎么做

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核定,并非由你自己定的,明白吗?如果你嫌定额过高(定额征收),同时你又具备了税务机关规定的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那你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 查账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 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 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 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 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 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 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 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 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 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 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 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第十四条 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 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 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七条 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 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八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 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 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 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 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十三条 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 ,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户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 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 除。

第二十六条 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 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 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上述已予扣除的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 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 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 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 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 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各种赞助支出;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计价。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 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 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 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 ,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价-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

第三十九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 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 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

第四十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 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 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 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