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否作为担保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担保人。
1、《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回机构、职答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补充: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此时担保人如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无过错,就不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如有过错,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这时保证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即对贷款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应超出损失的三分之一;如果担保人和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应超过损失的二分之一;如果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全部在于担保人,担保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Ⅱ 法人代表与担保人

唯一的建议的不要去做,这个典型的自我担保肯定是金融违法行为严重的要版犯罪。权你参与其中脱不了干系。要是去做了,除非业务一直不出问题或者没人来查,一查就出事了。
举个例子,这个就像银行信贷人员自己给自己出具证明得到贷款,如果贷款按时还回去且没人查到的话自然是红利滚滚,其中出了差池那就只有把牢底坐穿。
具体的要看是怎么操作的,具体法律怎么约束,但肯定是法律不允许的,不然也不会找你这个第三人去碰钱,不然直接自己去或者找老婆去不更稳妥。

Ⅲ 公司法人作为担保人,后来法人过户给借款人了,这个账谁还

首先承担还款义务的肯定是借款人,其次担保责任谁承担要看保证人是公司还是公司法专定代表人个属人,如果是公司那么还由公司承担担保义务,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免除公司应该承担的保证义务;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个人,那么由其个人承担担保义务。

Ⅳ 公司法人可以为自己的公司作保证人吗

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还款和赔偿是以注册金额为底线的,与个人财产无关,所以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就会破产,所以,这个一般是不关你事的.除非你公司是做些非法的钩当,你作为法定代表人,会被捉去的.
法人又叫法律主体,它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注意:这里说的不是个人)。
所谓会计主体,是指财务独立核算的一个特定组织或单位。比如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公司各部门财务独立核算,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这些都是会计主体,但是都不是法律主体,即法人。而法人则一定是会计主体。

Ⅳ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否作为担保人如属于无效担保,则由谁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担保人。
1、《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专部门不属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补充: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此时担保人如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无过错,就不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如有过错,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这时保证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即对贷款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应超出损失的三分之一;如果担保人和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应超过损失的二分之一;如果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全部在于担保人,担保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Ⅵ 既是法人又是担保人能否被参与执行

可以参与被抄执行。

在法袭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1] 。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Ⅶ 法人可以为自然人提供担保吗

不可以。参考第二条。
禁止情形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并非所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都可以担任保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担保法禁止其担任保证人。
2.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保证。
《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为保证人。
3.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履行管理社会的公共职能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的各级机关以及其他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其活动经费源于国家预算拨款,而保证行为是一种纯经济行为,故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4.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担保法》第9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只能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保证活动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一般不包括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范围之中。因此,《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是经法人书面授权从事保证活动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法人以口头形式授权其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仍然是无效,除非法人承认该保证行为。

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充当保证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不能充当保证人。

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人作为担保人扩展阅读:

被称为保证人的他人得为承诺者承担债务,债权人往往要求这样做,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

1、一切债务,无论是以要物、口头、书面或诺成的方式缔结的都能有保证人。又保证人所担保的,不问是市民法上的债务或自然的债务,均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对第三人或对奴隶的主人,得就奴隶基于自然债务应对接受保证人为给付之物,担任奴隶的保证人。

2、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

3、债务的保证得发生于主债务之先或之后。

4、如有多数保证人,无论人数多少,每个人都就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清偿。但是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债权人必须对在诉讼时有支付能力的保证人分别提出请求。因此,在诉讼时保证人中有人无力支付时,其负担即落在其他保证人身上。

但若保证人中一人向债权人为全部清偿,而主债务人无力支付,则损失由该保证人一人负担;这是他咎由自取,因为他本可以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主张对方的诉权仅限于他自己应负责的部分。

5、保证人不得承担超过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因为保证人的债务从属于主债务,而从债务不能比主债务更多。反之,他们可以承担较少的债务。因此,如果主债务人承诺给予十个金币,保证人可以就五个金币保证债务,反之则不可。

又如主债务人的承诺是无条件的,保证人的承诺可以附有条件,反之则不可。多与少不但指数量而言,而且也指时间而言,多者指立刻给予某物,少者指一定时间后给予。

6、保证人替主债务人作出了清偿,可以对后者提起委任之诉,以求偿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