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局行政处罚 公证处 还具有公证效力吗

什么东西还具有公证效力吗?
撤销的还是以后的公证?
公证处和司法局就是一家的好吗

2.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有()

正确答案选ACD,具体分析如下:

一、选项正确:处罚规范制定机关与处罚执行机关分离原则。

因为被处罚对象与作出处罚机关对比,是处在弱势地位,如果制定机关与执行机关不分离,就会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没有处罚依据就自行制定处罚依据,完全不被监督,造成执法不公、权力泛滥。

二、B选项错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减少和消除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需要指出的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行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三、C选项正确:明确处罚要依法设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四、D选项正确:在我国是实行一事不二罚(款)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公证书在行政处罚案件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其他原则:

1、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该原则又被称为“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要求立法所设定的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轻重适度。即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

3. 遇到行政处罚不公平怎么办

你是平民,怎么能与所谓的国家执法讲理?你说的总是没理,他只对你,别的企业一字不提,如果他们一一去处罚,他们不会这样做,不说你也知道的

4.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 (单选题 1分)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消其行政处罚决定。

5. 在我国,行政处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合法,不公正的现象,你认为导致这些现象最主要的因素是什么

1.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了危害,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并不是目的,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协助行政机关调查的义务。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有效,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外,对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义务给予协助。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机关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调查工作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能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当事人因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为受到行政处罚而免除。
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当事人必须服从,必须完全实际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否则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行政执法的威严和行政机关的威信。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以实现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所要求的状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予以执行。如执行罚,即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履行。

6.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公证机构有哪些权利

依据公证法第29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版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权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所以公证处是独立的组织机构,由司法局批准、监督和管理。中顾律师为您解答,请点赞。

7. 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显失公正属于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吗请详细回答。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属审查范围。
司法机关虽然有必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但是司法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审查不是无限制的。只有当自由裁量权被随心所欲独断使用从而导致违背立法意图时,司法机关才能对它加以司法变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该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原则,同时部分吸收了合理性审查原则,法院只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拥有合理性审查权,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的合理性拥有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及变更权。

8. 什么是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做到公正、公开。由于行政机关在处罚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处罚程度的选择等方面都可依情况确定。为了防止具体处罚中不公正地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从立法和执法方面都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意味着在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⑴行政处罚应严格依法执行 行政机关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偏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处罚相对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坚决防止、打击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腐败现象。凡是违反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目的、程序、方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当的,均不得给予执行。 ⑵行政处罚必须合理 行政处罚工作必须从全局出发,符合行政管理工作的目的。行政机关绝不能为增加工作任务等目的而加重行政处罚,使可以减、免的受到处罚,或者加大罚款的适用。行政处罚机关不允许因被处罚相对人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处罚。在执行处罚时,应保障被处罚人的最低生活要求。行政处罚应在合理限度内,即要合法、又要合理。 公开意味着在行政处罚时,既要使被处罚人知道,也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使行政处罚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⑶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必须公布,使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了解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向全国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行政法规汇编中都不可缺少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汇编或编纂工作也应加强。全面加强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 ⑷行政处罚必须公开,便于人民群众监督 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处罚时,必须公开进行。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均应做到违法事实公开、证据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具体处罚决定公开。一切均应依法进行,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证,也允许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9. 行政处罚当中,公证送达效力

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内种法定的送达容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
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是有效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