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有关会议
① 各级一的组成人员是国家公务员
第一条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职;
(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大大、副大大;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社部负责解释。
② 以下不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组成人员是 a 社会团体 b 全国工商联 c无党派人士 d人
a
根据1982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内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容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邀人士组成。每届任期5年。设大大、副大大若干人和秘书长。
③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材料一:2010年12月10日至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要继续
(1)①国家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②国版家财政具有促进资权源合理配置的作用。③国家财政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 (2)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②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③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④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⑤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⑥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或:人民政协)。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适合我国国情,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显著的优越性。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的政党制度,它绝不是西方宣传的所谓一党制,也根本区别于西方的多党制。 |
④ 天津最近有会议么
记得给我加分哦,呵呵
2011年天津市大型会展论坛活动计划
序号 会展论坛活动名称 拟举办
时间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1 2011海水淡化及水再利用
国际研讨会 4月6日
至
7日 市人民政府、国家海洋局、
国际脱盐协会 天津大学、
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研究所、
北方技术交易市场
2 中国•天津第十八届投资
贸易洽谈会 5月28日
至
6月1日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中国商业联合会等 市商务委
第七届PECC国际贸易投资
暨国际低碳产业科技精品博览会 拟与津洽会合并举办 市人民政府、
商务部 天津贸促会
3 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 6月10日
至
12日 市人民政府、
全国工商联、科技部、
美国企业成长协会 天津国际融资服务公司
4 民营经济发展•天津论坛 中国企业国际
融资洽谈会期间举办 市人民政府、
全国工商联 市工商联
5 2011中国国际石化大会 6月22日
至
25日 市人民政府 上海易贸公司、
南港开发区管委会
6 国际生物经济大会 6月26日
至
28日 市人民政府、科技部、
有关国际组织等 市科委、
市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7 201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6月底 市人民政府、
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委 市教委
8 津台投资合作洽谈会
暨台湾名品博览会 7月上旬 市人民政府、市政协、
国务院台办、海峡关系协会 市台办等
序号 会展论坛活动名称 拟举办
时间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9 国际创新创业孵化论坛
暨中国技术创业大赛总决赛 7月或8月 市人民政府、
科技部 市科委
10 中国国际直升机博览会 8月31日
至
9月3日 市人民政府、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国家相关部委 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法国ABE集团、
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11 2011中国旅游产业节 9月1日
至4日 市人民政府、
国家旅游局 市旅游局、
中国旅游协会
12 2011中国(天津)
演艺交易博览会 9月13日
至
19日 市人民政府、
文化部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13 第十三届中国科协年会 9月21日 市人民政府、
中国科协 市科协
14 中国(天津滨海)国际
生态城市博览会暨论坛 9月20日
左右 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15 2011第六届中国邮轮
产业发展大会 10月15日
至
17日 市人民政府、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市旅游局、
市交通港口局、
天津港集团
16 第十二届中国(天津)
信息技术博览会 10月下旬 市人民政府、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台办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7 2011中国国际矿业大会 11月6日 市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 市国土房管局、
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注:以上会展论坛活动具体名称、时间等以正式批准方案为准)
⑤ 公务员的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
(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大大、副大大;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⑥ 什么人可以称为公务员
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根据人社部5月30日发布的《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9万人。
(6)工商联有关会议扩展阅读
中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形式: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公务员政策可参看国家公务员网的相关政策。
地方公务员考试有资格考试和招录考试两种,资格考试即成绩合格者发给公务员资格证书,考生可凭此资格证在市、区、县等国家机关求职,如北京市。有的需要再参加具体部门的一些考试,有的直接面试考核。
绝大多数地方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和中央公务员考试程序一样。
⑦ 工商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县工商联(总商会)第 届
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安排方案
为做好县工商联(总商会)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特制订安排方案如下:
一、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二、会议地点:
三、参加人员
1、市领导
******
2、县领导
******
3、县参会人员
(1)组织部、纪检会、共青团、妇联、总工会、科协、文联、残联的负责同志,各乡镇、园区的副书记,县直各相关单位主管副职;
(2)县工商联(总商会)第 届会员代表。
四、会议议程
1、会议由县委副书记 同志主持;
2、县领导 同志致开幕词;
3、群众团体代表 同志致祝词;
4、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领导讲话;
5、工商联专职大大 同志做工商联(总商会)第 届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
6、进行大会选举;
7、新当选大大表态发言;
8、通过《关于工商联(总商会)第 届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9、工作人员宣读《致全县非公经济人士的倡议书》;
10、县长 做重要讲话;
11、县政协副大大、县委统战部长 同志致闭幕词。
四、责任分工
1、县长 同志讲话、 酒会致辞,由县政府办负责。责任人:
2、会议前所有文件印制及会议用品装袋分发工作,由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负责。责任人:
3、市委统战部、工商联领导的邀请和接送工作,由县委统战部负责。责任人:
4、县委宣传部、县广播局记者、大会资料宣读工作人员负责大会的新闻报道工作。责任人:
5、大会期间会场摄影工作人员确定,由县委统战部负责。责任人:
6、会标的制作、悬挂,各乡镇、园区代表团,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以上人员桌牌打印、摆放,鲜花、绿植、桌椅、矿泉水摆放等,由县委统战部负责。责任人:
7、大大台桌牌、会议室话筒摆放,开、闭幕式国歌的播放,提前做好音响的调试,确保正常使用。室内温度控制在25度左右,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责任人:
8、县处级领导参会通知,由县委办负责。责任人:
9、其它参会人员的通知、签到,各乡镇、园区、县直会员代表推荐表、由县工商联负责。责任人:
10、会议室大大台会议资料摆放工作,由县工商联负责。责任人:
11、大会应到、实到代表人数、因事因病请假人数统计工作,由县工商联负责。责任人:
12、会议期间,会议有关资料的发放工作,由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负责。责任人:
13、安排2名工作人员负责会场为领导倒水,并注意不要随意走动、进出会场。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责任人:
14、市、县领导照像的座次牌打印;椅子摆放,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责任人:
15、午餐酒会,市、县领导,工商联(总商会)第 届常委以上人员用餐桌牌打印、摆放,音响调制工作,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责任人:
16、会议室门前禁止停车,车辆停放工作,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责任人:
17、电力保障工作,由县供电局负责。责任人:
19、午餐安排工作,统一安排用餐,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责任人:
⑧ 如何界定国家公务员其范围包括哪些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职;
(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大大、副大大;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 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的商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英文名称为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stry&Commerce,Beautyculture&Cosmetics Chamber(缩写为CBC),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非营利性的美容化妆品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章程,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章程。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美容化妆品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由全国工商联批准成立,接受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地址:北京市。 第一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第二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六条 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工商联开展的活动。
第八条 承办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本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本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本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允许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结果须报全国工商联批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它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主要工作事项;
(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换届时,新提名副会长应占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议确认。
第二十九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会长、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商会下设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
(四)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确定。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追认。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由全国工商联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未经全国工商联许可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