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排污许可证怎么办理

去环保局办理,你问问你那店铺是不是属于这个环保局办理范围,这个离你内最近了貌容似
浦东新区环保局:浦东新区环保局 - (021)5878838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卫生局可能也有用处: 浦东新区卫生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 电话:(021)58020298
具体的你要到服务窗口咨询,网上说的材料太烦,讲不清楚,到窗口具体咨询以下就可以了

2. 上海闵行区排污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闵行区环保局

闵行区环保局

地址:莘凌路248号

排污申报指南

一、工作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3.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4.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5. 《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

6. 《关于调整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4﹞5号)

7.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环保规﹝2014﹞527号)

二、申报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登记内容

《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整体分为基本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部分。基本信息申报一般包括企业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产品名称等情况;动态信息申报主要指企业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与排污费核定相关的信息数据。

四、网上申报流程

排污者信息注册

合格

环境监察机构3个工作日内审核

排污者申报基本信息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

排污者按月或季度申报动态信息

监察机构核定征收排污费

不合格

责令限期补报

合格

五、排污申报及征收程序

排污单位

每月或季结束后7日内申报登记

申报

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排污单位申报的基本信息及动态信息

给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补报

拒报

不合格

申报阶段

按国家规定免缴

审核阶段

审核后的每月或季排污情况

直接核定并依法予以处罚

拒报、谎报

按月或季计算确定排污费

核定

排污单位月实际排污情况核定的依据:

① 导入自动监控数据

② 录入监督性监测数据

③ 录入物料衡算数据

自收到排污单位申报信息20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社会公告

异议

排污单位7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

接申请后10日内作出并送达复核决定

排污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对账

统计汇总

7日后未按规定缴费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日内向排污单位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核定征收阶段

六、注意事项

1.取消年度预申报。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其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2.实施分类申报。排污单位申报类型分为:(1)一般排污单位;(2)污水集中处理单位;(3)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4)钢铁企业;(5)建筑施工单位;(6)小型第三产业;(7)畜禽养殖场。

(注:建筑施工单位可以“施工许可证号码”代替“组织机构代码”进行企业信息注册。)

3.推行网上申报。排污单位通过网络进行排污申报,数据同步至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由主管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确定。建筑施工单位和小型第三产业等较难实现网上申报的排污单位,可以填报纸质表格,并由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协助进行网上申报。

七、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基本信息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复文件;

(4)排污许可证;

(5)排水许可证;

(6)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及危废委托处置协议;

(7)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2、动态信息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一式二份);

(2)动态申报时段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用量凭证;

(3)动态申报时段水费单据、电费单据复印件;

(4)动态申报时段燃料使用单据复印件及燃料检测报告复印件;

(5)动态申报时段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统计表或监督监测报告复印件;

(6)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单位需提供动态申报时段危废转移联单等资料。

(7)申报表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3.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共11条,第三章申请与核发共10条,第四章实施与监管共10条,第五章变更、撤销、延续共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第七章附则共8条。《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印发的《实施方案》,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二是《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其中前三项由企业自行填写;最后一项由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依法确定。《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通过排污许可证,我们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五是《管理办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申请前就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内容;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项、承诺书和许可事项。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六是《管理办法》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4. 上海市办理歺饮饭店环评需要什么资料

一、办理餐饮环评手续:

到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审核你提交的资料之后会核定出具体你企业需要提供什么级别的环评文件(具体因素按经营场所所在地、周边政策、规划区等因素而定)

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必须由指定有相关资质机构认定编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企业本身填写,由环保部门审批

二、环评证照办理流程:

1.填写餐饮环评申请表

2.提交企业相关要求资料

3.环保部门派专员到现场核实,同意装修施工,出具环保批文

注:如没环保批文,是不许进行装修施工

4.装修施工、竣工验收、正常营业一个月

5.报排污许可证申请

6.排污许可调查、验收

7、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相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已进行备案)

3)餐厅室内布置平面图、企业周边环境图、所在楼层平面图

4)油烟净化器正常工作,测量,出监测报告、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5. 如何续办排污许可证

上各地来环保局办理,提交自的材料:
1.由监理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2.新建项目提供“三同时”环保验收手续
3.其它项目提供当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4.企业用水平衡图
5.工商营业执照。

6.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目前,国家已经初步构建起了排污许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明确了制度衔接的融合方案,一证式管理的思想认识正在统一。

全国各地的发证工作有序推进,信息化建设方面也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不少省份都在创造条件弥补当前国家层面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推进地方立法实践。同时,环保部也希望地方能出台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性的法规来推动排污许可制的实施。

从制度正式推行,到几大行业的正式申领与核发,新版排污许可制度已经推行了近一年时间,下面是小编从排污许可的顶层设计、技术体系、经济手段三个方面,汇总的专家观点。

排污许可制度:顶层设计有部署

您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排污许可制度的顶层设计:

1、法律法规体系:

以环保法为基石,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为核心、以配套部门规章为补充;

配合修订完成《水污染防治法》;

启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研究;

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2、技术规范体系:

以排污学科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为核心;

以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污染源源强手册、执法手册为补充;

已发布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焦化、电镀、平板玻璃8个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7个行业技术规范已经完成或正在征求意见;

3、制度衔接融合:

要建立分类管理、分级管理、依证监督、信息公开及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

其他固定污染源环境制度逐步实现与排污许可制度协调统一;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与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现基本统一;

协调落实与环境保护税的无缝对接;

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等各项制度与排污许可衔接融合正在逐步推动。

排污许可制度:技术体系有保障

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主任邹世英在近期举办的“绿色发展与科技创新”讲坛上,介绍了排污许可的技术体系设计和概况。

他强调在建立固定污染源协同管理机制方面,各地要加快建立有效的固定汚染源协同管理模式。

要做到:

1、以“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执法管落实”为主线;

2、以“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指南、可行技术体系”为技术支撑;

3、以“统一排放数据、统一信息平台、统一信用编码”为手段。、

排污许可制度:经济手段有助益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专家认为,排污许可应整合点源环境管理的相关制度,实现一企一证、分类管理,分阶段推进。

强化企业责任,加强发证后的监督与处罚,让排污许可证成为企业环境守法、政府环境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根本依据。

提到对于与排污许可证的政策目标相关的:排污权交易、环境税、财政补贴等环境经济政策,专家指出:排污许可证不仅仅是企业排污的“身份证”,应该采用多种手段激励企业运用排污证,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其环境绩效。

您可以参考下面这篇论文:

《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施的几个关键问题探讨》

7. 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按GB1556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的要求,在各类污染源排放口及固废贮存场所设置标志,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污水排放口配置污水计量仪表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由市监管的重点污染单位应每月向市和区所在地环境保护局上报“污染物排放月报表”;由区、县监管的重点污染单位应每季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上报“污染物排放季报表”。
市和区、县监管的重点污染单位无监测机构的,必须委托有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持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局申请换证;
环境保护局接受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市环保局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
排污总量指标转让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达到规定后,向发证环境保护局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超过限期仍达不到规定的,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产、合并、转产、迁移。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监理队伍应对排污单位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重点污染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污染源治理情况,治理设施完好率、运转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以及排放口标志、污水计量装置和采样装置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好、规范等,作好监理记录,每月向所属环境保护局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环境监测部门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及时向所属环境保护局提供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排污单位在次年1月底前必须向发证环境保护局送交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各项污染物排放量,企业生产基本情况,污染物治理计划完成情况,企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发证环境保护局根据排污单位的自检报告,结合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和环境监理部门的监理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签发年审合格意见,对年审不合格者,注销许可证,改发临时证,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理,按“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污染源监理动态档案。
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8. 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排污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超过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单位,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规定达到允许排污总量的期限。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对新建(包括扩建、改建、技术措施)项目的单位在试生产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在项目验收时,如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则换发排污许可证。

9. 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55号环保局,双休日上班吗

双休日不上班。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除外)

徐汇区环境保护局是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徐汇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所设置的,是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徐汇区环境保护局的科室职能分类如下:

1、污染控制科

(1)、对区域大环境监测提出要求,全面掌握本区大气、水体、噪声等大环境质量状况,每年编制区域环境状况公报;

(2)、全面掌握全区排放污染因子的污染源的状况,对现场执法部门提出监察管理要求,对全区环境污染因素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3)、根据市环保局的规定,编制并组织落实本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计划;

(4)、根据市环保局的规定,组织实施我区排污申报登记、数据汇总及总结等的报送工作;

(5)、贯彻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本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并监督实施;

(6)、根据市环保局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我区环境年报及半年报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7)、组织实施环保专业性、专项性创建或整治工作,负责数据汇总及总结等的报送;

(8)、配合非我局牵头的涉及环保专业性、专项性创建或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数据汇总及总结等的报送。

2、综合管理科

(1)、负责制订本区环境保护近期、中期、长期规划和相关行动计划;

(2)、参与制定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组织制订、实施、推进区域性或综合性的环保创建工作;

(4)、组织实施并协调本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审计工作;

(5)、负责本局法制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的强制性执行,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应诉工作;

(6)、负责局内环保执法责任制考核和个人执法考核档案的建立;

(7)、归口管理并实施环保法律、法规及专业的对内和对外教育、培训工作;

(8)、组织并实施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评审;

(9)、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10)负责我局环保计算机信息网络及网站的运行和管理,制订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划。

3、监督管理科

(1)、负责对本区新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按照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目标的要求,参与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

(3)、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对验收后建设项目的各类资料的移交和归档。

4、局办公室

(1)、组织协调局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及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文秘、档案资料、信息、文电、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政监察、财务管理等工作;

(3)、负责局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文件的撰写工作,并对全局工作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4)、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调配、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机构编制等人事管理工作;

(5)、负责机关公务员(包括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在职干部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6)、负责局党建日常事务工作和干部思想政治教育;

(7)、负责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8)、负责信访受理,并严格按照信访管理办法进行监督考核;

(9)、负责局后勤保障及固定资产等的管理;

(10)、负责各类接待及会务安排等工作。

(9)上海排污许可证扩展阅读:

徐汇区环境保护局的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并制定本区的实施意见和办法;贯彻本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2、负责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归口管理本区内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参与制定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

3、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并进行统一监督。

4、负责本区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机动车尾气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本区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承办同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意见和议案、提案,并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5、负责管理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本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核安全,监督和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6、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7、负责本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8、负责组织本区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制订组织实施本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参与本区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

9、负责管理本区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规范的实施,指导、监督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10、负责组织本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面向公众、青少年的环境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1、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的建设工作,组织在职人员岗位培训;指导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等工作。

12、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与复议事务办理工作。

13、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10. 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文件

具体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其他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

3实施方法编辑
一,排污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关键,抓好排污总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各地区的排污总定量。由于区域辖区与环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时,要组织地区环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规划。当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更能促使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2]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实是实行其职能。
三,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环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弃之不顾,这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较量,也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较量。[1]
四,完善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拍卖、免费分配和定价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应许可证,是比较公平的。我国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定价出售为辅的模式。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保护环境费用低的问题。
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让公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完善监督制度。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做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4制度弊端编辑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1]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2]

5实施效果编辑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1] 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2001 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