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怎样办理审批手续

兽药经营企业是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②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

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①省级以下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②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③县以下(包含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④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自批准之日算起。《兽药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个体兽药经营者在期满前3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⑵ 动物疫苗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都需要什么程序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一、实施机关
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条
三、条件
(一)申请条件
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经营场所、经营种类、来源、年经营数量、年销售额等。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原、复印件或提交所经营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和1寸照片6张;
4.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四、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现场查验;
3.签证。
4.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上报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期限
20日(行政许可法42条)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成交额6%。
2.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成交额4%。
3.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在国外表演、展览:纯收入50%。
4.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2%。
5.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一般保护动物:(1)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4%;(2)、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3)、科学研究的:成交额2%。
(二)收费依据
1. 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
2.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依据
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条件
(1)申请条件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资金储备总额证明;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
3、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
4、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6、增加驯养繁殖的,提交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有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
(三)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现场查验;
3.签证。
(四)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期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⑶ 如何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材料类

1、企业或单位慨况

2、质量管理体系方框图

3、企业或单位负责人学历及简历复印件

4、主管质量负责人学历及简历复印件

5、质量管理人员学历及简历复印件

6、经营场所、仓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7、经营场所、仓库布局平面图

8、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简历(注:同一法人在同一县有多家经营门店,设立质量管理机构的企业,需提交该材料)

9、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检报告

10、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注:新建企业不需提交该材料)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授权经营委托书复印件(注: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需提交该材料)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文件目录

A、规章制度 (一)兽药GSP人员职责目录 (二)兽药GSP制度目录 B、兽药GSP程序文件

(3)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扩展阅读:

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人员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不准在露天存放药品。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安全设施。药品的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

第十三条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有专用设备。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要备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售药工具和包装物料。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制度。

⑷ 现在办兽药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

(1)符合兽药经营规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3)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4)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⑸ 请问兽药经营许可证需要那些材料

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证明材料。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扩展阅读: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⑹ 兽药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

这个你需要结合你当地的政策,因为GSP是各地配套的,所以会有小异。
最主要的是你需要过GSP复验。

⑺ 如何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

(1)符合兽药经营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并附具符答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3)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4)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⑻ 请问现在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必备条件,有哪些程序

我认为、GSP的概念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意为良好供应规范,兽药GSP即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控制兽药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2、我国兽药GSP的现状江苏省是我国开展GSP最早的省份,自2005年就进行兽药GSP的试点工作,此后山东、甘肃、贵州等地也相继开展了GSP试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江苏省通过GSP认证企业近300家,山东省通过GSP认证企业5家,甘肃省通过GSP认证企业4家,贵州省通过GSP认证企业33家。3、如何正确全面理解兽药GSP兽药GSP是兽药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准则,其主要内容就是:兽药“进、销、存”三个环节确保兽药质量所必备的人员资格、硬件设施以及质量管理制度和文件管理系统等软件。因此,有效地推进和实施兽药GSP,企业必须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1)人员要求:按兽药GSP的要求配备一定素质的人员,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有:主管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等。对于所有从事兽药经营、验收、保管、养护等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本企业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使他们懂得兽药的专业特性和管理规定,以便他们能够做好兽药的验收、养护、保管、经营等工作。(2)硬件设施硬件设施是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的和最基本的经营条件之一,一般包括3个方面:经营场所、仓库和检验设施。经营场所是兽药交易的地方,应有整洁、明亮而宽敞舒适的业务活动室和营业门厅。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应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和相关技术人员的执业证,设置质量信息公示板。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应当按照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分别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仓库设施库区应干燥整洁,有能根据药品不同特性、种类存放的库区(即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柜)等),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有能控温控湿的设备和防鼠、防虫、防鸟、防火、防潮等“五防”设施。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能够满足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退货药品区、备用工作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各类区域,各类品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检验设施目前不作为必要条件,兽药GSP规定:凡设立兽药检验室的兽药经营企业,检验室房屋建筑、配备设施应当符合检验是建设条件要求。检验室环境、面积、布局、功能划分和配置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满足实施检验的兽药品种、项目的检验条件要求。(3)质量保证体系按兽药GSP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执行系统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实施兽药GSP的重点。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和GSP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质量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文件,形成质量手册,同时应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质量管理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质量方针、目标和质量承诺;(2)各组织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3)首次供货单位和首次采购兽药的审核,质量体系评审;(4)兽药入库、出库单质量检查、验收、核对和必要情况下的质量检验;(5)兽药运输、陈列、储存、养护的管理和需特定环境温度湿度条件控制管理;(6)兽药销售管理;(7)拆零兽药的质量管理;(8)环境卫生、人员卫生管理;(9)具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特定行政管理要求的特殊兽药的经营、质量和所需设施、设备、仪表的控制管理;(10)退回兽药的质量管理、有效期兽药、不合格兽药的清查和处理;(11)质量投诉管理,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兽药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兽药质量信息的收集、公示;(12)票据、台帐、记录等兽药采购、运输、保管、销售的有效凭证的管理,存档资料的管理。(13)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兽药经营企业的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人员培训、考核(2)温湿度控制等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3)兽药拆零、中药饮片分装和所用器具的清洁卫生;(4)兽药质量评审(5)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出库、保养、销售(6)兽药质量抽查、清查(7)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和不合格品的处理(8)退回兽药及处理4、兽药GSP 的主要内容(验收项目)经营企业要从以

⑼ 卖兽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先到当地县畜牧局兽药监察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再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即可。

(一)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9)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扩展阅读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