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注册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应具备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内拥有5家子公司;容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❷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版:(一权)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❸ 注册股份公司有哪些要求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回(一)有损于国家、社答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❹ 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要求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基本要求: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❺ 我们的公司可不可以注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一、 公司和有限责任

公司是股东投资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股东投资一旦进入公司就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只能依公司法享有和支配,不能直接支配。(这是权利守恒定律,公司给你的股东权利交换了人家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是一个组织,即社团,有内部架构;公司不是人,但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成为拟制人,就是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讲,应该叫“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即,公司的责任是无限的,赔光了为止,股东责任是有限的,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上面说了,有限责任制度是西方17、18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在股东家产和公司风险之间铸造了防火墙,使社会资本最大效率的集中,历史上最早和最著名的公司是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在本质上,公司是股东牟利的工具,但客观上成了社会资源最有效的组织方式。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公司制度的出现,是古老中国生产效率开始落后于西方的标志性事件。

二、 股东人数和一人公司

以前注册公司要求是2-50个股东,也就是最少两个人才能成立一家公司。从下个月开始,一个人也可以注册设立有限公司了,就是这次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
我理解,目前这个制度主要是方便了已有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要求,至于我们自然人成立自己的一人公司,我强烈不推荐。
理由之一是设立条件反而高,比如注册资本要求10万,而普通有限公司只要求3万。二是个人财产风险巨大。我们知道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投资范围内承担风险,输光为止,不能抄家。但是,当一人公司出现债务风险的时候,法律先推定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然后给你机会让你自己证明你的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是彻底区分的,你的钱和公司的钱是两码事,如果能证明,你就免责,如果不能,你就用自己的财产替公司还债。现实中,你的手机费到底是你的私人事情产生的还是公司业务的需要,这很难说清。
但是,如果你与人合作的时候遇到一个一人公司,我觉得你反而可以相信他,因为他有勇气把自己的身家性命和公司绑在一起,我觉得信用反而高。老外喜欢用自己的名字做公司的字号,所以获得了更多的信赖利益,因为这意味着“经商就是做人”的理念。
我们一直主张类似房屋中介、留学咨询这类的公司应当实行公司和股东的连带责任,比如合伙企业,这样省得某些人利用股东有限责任来欺诈社会,骗了钱就跑,钱他自己用了,你找他他说你找公司吧,公司是有限公司啊。(顺便说一句,律师事务所是合伙的。)

三、 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以前,咨询公司注册资本要10万,零售的要30万,生产和批发的公司要50万,而且必须一次缴足。所以很多钱不够的只好去找“工商代理”筹钱注册,所以我们管50万的执照叫“垃圾执照”,从出生的那一天起,这个公司就根本不可信。
现在,彻底改了。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万,无上限。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一般是两年以内缴足。但首付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3万。(金融、房地产等有特殊行业资质要求的从其要求)3万就可以开有限公司,当董事长至少在表面上变成很容易的事情了,所以,建议准备花多少钱做事业的人就塌塌实实按自己的现实计划投吧。
这实际上是更多的市场准入,是鼓励投资。很多时候,法律和政府给公司设定更多、更高的门槛的话,是在人为制造稀缺性,“卖白菜必须有30万注册资本、甚至必须获得某政府部门审批”的规定貌似保护消费者实际上是枪杀整个农贸市场,这种垄断该诅咒。盖茨和保罗刚开公司的时候是为了给交通信号灯设计控制软件,这在公司规模上就要求两台电脑就齐了,做大了就有个微软帝国。
出资方式,只要是能用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的东西都可以作为出资,货币、车、房、商标权、债权、股权都成,就是两个要求,一是非货币的就得先评估再出资,二是货币出资至少要占30%。
其实多数情况下,对于中小公司这不成障碍,钱不是很多的话,都是先出钱,公司成立了再去购买非货币财产,比较有效率。但是新规定对于控股公司,或者对于技术出资、将来想上市的公司来说,这可就太宽松了。

四、 分红比例

以前要求,股东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其实这是不公平的,干公司的都知道,有的股东出资少,但是人家有客户,或者人家有技术,钱不是全部。所以经常是表面上按出资比例分红,私下还要在做个协议,把应该的部分再给人家。
现在好了,规定:1、按章程约定分红,随便你怎么约定;2、章程如果没约定,就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红。这是因为现在允许分期出资了,到分红的时候可能资金还没全出齐呢,按实际出的比例分更公平。
所以:比如大当家出50万二当家出50万的公司,可以在章程里面约定大当家分八成红,二当家分二成。如果没约定,又假设到分红时大当家实际才出了10万,二当家出了30万,那分红比例就是25%对75%,二当家不吃亏。

五、 法定代表人

以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非得是公司的董事长,有人在4、5家公司当董事长,不可能日常盯着滩儿的,但责任就得都抗着。
现在好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成,公司章程决定之。
补充提示一下的就是,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喜欢对外自称:“我是法人”。这是错的,请记得:法人不是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您就别骂自己了。可以自称“法人代表”,这虽然不规范,但至少还能接受,最好是规规矩矩的习惯“法定代表人”的用法。

六、 经营范围和生产条件

以前总强调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就不行,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几年前从海淀工商就改革成不限制经营范围,但需要专门审批的除外。这次新公司法的态度是,经营范围还是要的,要写进章程和营业执照,但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无效。换句话讲,你违法也违的是行业管理的法律,注册资金3万是不能经营机场建设的,违反的不是公司法。
以前注册公司,要求你提供生产条件的证明,比如服装生产要看你的设备,其实还没成立公司就让人家先买设备是没道理的。这次全免了,只要求有办公地点就成。

七、 公司再投资

以前总是限制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超过50%,号称保护债权人,忘记了长期投资本身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左边的一大项,仿佛投出去钱就跟扔了一样。
现在不了,随便,爱投多少投多少。当然,你要是投出去100%,你要是觉得合适你就投,我觉得有点不靠谱了。
但是现在对再投资有一个特别好的限制,就是你不能为你投资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了,不能给他担保了。你别投个公司,再去银行给它担保借款,这对人家债权人不利,因为你是用自己的资产给自己的资产担保呢。
总之,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集团总公司可以万类霜天竞自由了,帐上趴着几百个亿不能投资的尴尬消失了。

八、 小公司审计豁免

以前干个小公司,一到年检特麻烦,本来没多少资产,非得审计才能年检,都是虚的。现在新公司法提出来小公司可以豁免审计了,当然还要看工商局下一步怎么办,不过总之是方便投资人,尽量不给你添麻烦成为立法价值取向,这是进步。

九、 知情权

新公司法致力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利害相关方都有意义、都应该掌握的信息,有的人掌握,有的不掌握,就是信息不对称。从股票市场的圈钱操作到松花江上漂来的化学物,新公司法在利害相关方信息披露上做了很多规定,是好法。
有两个知情权获得肯认,一是随便你是谁,想了解一个公司的情况,或者要和它做生意,都可以去工商局查档案,这是面向公众的;二是,只要你是一个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就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决议、帐簿什么的,比如查查公司给谁回扣了什么的,这是武器。(股份公司要求1%股权并达到一定持股时间)

十、 小股东(退股权、司法解散权等)

其实有时候在公司当小股东是个郁闷的事情,因为大股东欺负你,或者双方关系恶化了。有的公司决议你不同意,但是没办法,你股小啊。但是你还走不了,因为注册资金不能抽逃,转股又找不到合适的人。
现在好办了,你可以要求退股,公司收购你的股份。也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者撤消。真的是闹的不可收拾了,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司法解散公司。当然,事情不见得闹那么凶,不过你多个手段,也就意味着谈判的时候有更多的筹码和主动权了不是。这是法律给你的保护。
另外,基本上如果公司要做的一个生意和大股东有关,在决议的时候有关联的股东就丧失了投票权,他们得回避,这也很科学啊。
新公司法特别有意义的一点,就是强调救济手段。凡是给你一个权利,基本上就同时告诉你这个权利被侵害的话你该怎么办,找谁,什么程序,怎么起诉。这种强调救济、强调操作性的立法思路给社会更切实的规范,非常难得,值得借鉴。

十一、 高管董事经理义务

高管们有了更多的义务,鼓励慎独,也要求忠实勤勉,具体内容真的不少。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把侵占公司商业机会作为追究事项了。
截公司的单,非常普遍,不管是截给亲戚还是朋友开的公司,这是一种“机会侵占”,过了元旦之后,再办这个事,得小心点了。

十二、 股权继承权

有限公司在法律上属于人合资合共同的公司。人合就是靠人之间的信赖而在一起,比如合伙,(甚至夫妻)。资合就是纯粹资本结合的关系,人们之间甚至可以不认识,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多了,他们彼此很少相识的。有限公司的信用既靠人,也靠资。所以你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会看对方是什么人,也要看对方资金实力如何,你才会付出你的信赖。
股东去世了,股权可以继承,这没问题,但是其他股东不愿意和新的继承人股东合作,我看的起你爸爸不见得看的起你,所以,现在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权不得继承,股东去世后公司自动收购其股权,能继承的是这个收购款。

十三、 吊销存在

公司被吊销是个特普遍的事儿,干不下去了,或者另外办了个照,就把原来公司扔那了,甚至有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
现在明确,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然存在,可以当被告,股东有不当行为的,继续承担责任,甚至懈怠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就得赔偿人家。
这是真正的保护债权人、保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啊。

十四、 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把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确定了,社会责任就是公司对利害相关人的责任,从环境、客户到所在社区居民。(喜欢在公寓里面办公的公司小心了)
我一直不太理解哈耶克他们是怎么想了,认为公司除了追逐利润外不需要有良心,公司和公司里面的人不可能都是动物。公司作为股东牟利的工具是没错,可工具理性不能完全代替价值判断,尤其是在中国的传统当中更是如此,在不远的将来我们是得给美国之类的有钱没文化的补补课了。常言说的好,GDP衡量一切,除了使我们生活幸福的东西。
公司的社会责任本身也属于公司的价值观体系,是公司管理内容的一部分,一个具有社会责任的公司有三大收获:1、有长远目标,有目标的公司是幸福的,微软去年推出“你的潜能我的激情”实际上给了自己无尽的向上空间;2、凝聚力,员工不仅为了谋生,更是因为光荣和激动而在公司里工作,现实生活甚至染上了宗教色彩,等着看报表吧;3、社会评价,我说历史虽然苛刻但从不说谎,一个有社会责任的公司会有更好的社会评价,从优秀员工愿意来到优秀客户愿意谈,总之公司获得了无限的信赖利益。
其实劳工保护也是社会责任范畴,是公司内部已经在履行的了。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什么都好,就是不解决就业问题,甚至往往伤害就业,这是技术的利弊相生。我看今日之世界,甭管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可能不需要总量本身巨大增长,我们要那么多财富干嘛,我们为什么要那么强烈的征服自然,我们还是要考虑就业,考虑更多的人类获得中等水平的物质生活和更美好的精神生活,这才是人类的意义,公司对此负有责任。

十五、 股东有限责任的否定

最严重的一个问题,我放到最后来说,就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否定,换句话说,就是让你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块儿赔钱。
这在学术上叫“法人人格否认”或者“揭开公司面纱”,怎么叫无所谓,关键是你股东的有限责任没有了,赔钱可能要赔到你家里去。
造成这种情况的,就是公司法说的如果你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别人权利或者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逃避债务的话。比如投资不实、比如转移资产,比如用公司签合同自己拿钱,其中最麻烦的,就是你和公司的收入和费用难以区分,混同。
现实当中股东和公司之间往往不是彻底分开的清楚的,名片上两个公司都印了、共同用一部传真、互相借用银行帐户,这些都很正常,严重到一定程度,将来就有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了,这需要重视。

十六、 最后说的是《章程》!

从上面可以看出来,公司自治获得了很大的自由,章程成为非常重要的文件。现在你去办照,工商局给你准备的是固定格式的几张纸,只有很少的填空,比如你叫什么名字,住哪里。这样的章程是欺侮大家的智慧。
现在不同了,分红比例、阶段出资、法定代表人是谁、决策方式、高管特殊责任(比如侵占商业机会的赔偿)、股权继承、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等。

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❻ 如何注册股份制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最后,说明一点,不管是私营的还是国有的,在法律面前他们都是一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