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抓好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必须把管党治党落实到平常的工作生活中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这其实是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增强主动性,练就“千里眼”、“顺风耳”,广泛而深入地了解党员干部的情况。另一方面,要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方式,不能怕麻烦、怕得罪人,发现问题或者收到下面反映的情况,即使是“小节”,也要盯住不放,一查到底,发扬“啄木鸟精神”;要根据情节轻重,或“咬耳朵、扯袖子”,训诫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用严格的要求告诫全体党员干部,党纪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当然,强调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并不是忽略、放松“后三种形态”,对于有违纪甚至违法等更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按照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在给予纪律处分后立即移送司法机关,绝不能姑息。
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狠抓作风建设,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引向深入,努力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助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B. 如何落实好《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执纪审查工作

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审查过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纪律审查操作规范。严格回避制度、量纪步骤、量纪建议等纪律审查基本程序和具体规定,严格审查步骤、审查方式、审查时限等权限批准,严格涉案款物处理、审查时限等程序审核,以严格程序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始终在依纪依规轨道上运行。
严格审查取证,规范事实认定。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强化证据意识和执纪审查人员责任意识,严格遵循借鉴相关政策法规,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必须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纪律审查依据充分、事实确凿。充分遵循证据规则,通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适用、证据效力的判断,强化对取证工作的审核监管。在实现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求所有办结案件达到“定性、定情节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和“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三项标准,确保事实认定扎实可靠。
严格执纪裁量,规范量纪处分。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撰写纪律审查调查报告、提出量纪建议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相关规定和要求,依违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量纪,避免出现“重定性、轻量纪”、“量纪畸轻畸重”等情况,确保执纪公正。量纪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量纪均衡,既客观全面把握党规党纪,又遵循已有案件先例标准,对于同一时期违纪事实和违纪情节相近或类似的案件,做到量纪均衡,实现“同案同惩、类案类处”,确保纪律审查质量。
严格权利保障,规范审查措施。强化纪律审查人员权利保障意识,严格落实依纪依规安全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正确使用纪律审查措施,切实保障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杜绝在审查措施使用、纪律审查过程中出现侵害被调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调查阶段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负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依纪依规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纪律审查规范化,为纪律审查提供安全保障。

C. 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肌体健康的必然要求。要害是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关键是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应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把握好三个方向,抓好四方面工作。
处理好三个关系
“主责”与“专责”的关系。落实两个责任是践行“四种形态”的根本保证,只有两个责任协同推进、互不缺位,才能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党委肩负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责,各级党组织应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真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协助和推动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找准自身职责定位,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四种形态”要求。
“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是践行“四种形态”的核心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好“啄木鸟”,防止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处理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把纪律检查局限于查办重大案件倾向,对此,应点面结合、综合施治,推进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教育管理全覆盖。
“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抓早抓小是实践“四种形态”的关键所在。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四种形态”划出了管控“量变”、防止“质变”的路线图,监督执纪必须做到关口前移,对党员干部的问题发现在早、警示在先、处理在小,动辄则咎,既警示和教育干部悬崖勒马,又维护纪律和规矩的权威,促使良好政治生态养成。
把握好三个方向
在思想认识上求“准”。要通过广泛宣传、全面教育、主动学习等多种方式,将实践“四种形态”的要求层层传达到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推动党员干部准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实质。
在履职手段上求“变”。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使“四种形态”有机融入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之中。将开展函询谈话、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由“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强化运用“四种形态”业务学习培训的重点和导向,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发现一般性违纪问题、灵活运用抓早抓小方法、准确适用党纪党规的意识和能力,推动更好运用“四种形态”。
在执纪问责上求“细”。注重关口前移、提前出击,以“细”为标准,健全廉政谈心、教育提醒、警示诫勉、通报批评等各环节的程序规范,及时搜集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强化震慑、不敢、知止的氛围。
抓好四方面工作
强化线索收集整理,科学分类处置。建立问题线索通报机制和动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整合组织、人事、信访、审计、公检法等部门资源,紧紧围绕“六项纪律”及时整理党员干部重大事项、廉洁自律、信访举报等有关情况,做到常态管理、及时介入、有效干预。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拉回正轨。将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线索作为重点,优先予以核实处置。
完善谈话提醒制度,多提醒常批评。坚持日常管理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与本人见面,认真开展约谈函询、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切实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要明确谈话对象,把重点放在岗位权力集中、廉政风险度较高、身处特殊时期或敏感阶段,特别是新提任领导岗位、出现婚姻变化等情况的;在巡视巡察、信访或执纪审查中,有反映模糊、可查性不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党员干部。要注重谈话结果运用,对反映不实的及时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如实说明问题、认错悔过态度好、属于一般性问题的,及时予以了结,让干部轻装上阵;对不如实说明问题、欺骗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对重要或普遍性问题的,督促党委(党组)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让本人在会上把问题说清楚,见物见人见细节。
统筹运用纪律、组织和法律手段,提升综合效果。严格运用“六项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坚持纪律手段与组织手段并用,对给予党纪轻处分的,视情况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给予重处分的,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级,必要的可以作出“断崖式”处理。对买官卖官、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起到严惩极少数、警示大多数的作用,切实增强实践“四种形态”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加大督促力度,推动责任落实。健全党委落实“四种形态”操作程序、规范模板、考核机制,督促各级党委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全面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把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督促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增强责任担当,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D. 如何做好新常态下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要强化思想认识,增强政治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认真领会、贯彻落实曾版超群书记在全县权作风建设推进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作风建设无小事”、“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传导下去,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压实下去。
要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好“三书”制度,抓好纪律审查、“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两个专项整治、信访举报、联组巡察、作风建设等工作。
要抓好责任落实,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常态,协助督促所在单位党组织履行好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 如何加强监督执纪工作

接触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群众一些意见,做好群众和干部间的桥梁,对于群众反映的一些违反纪律的问题要解决,做好与干部交流,了解他们所想,加强沟通,做他们工作,思想工作,实事求是,解剖自己严于解剖别人,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监督,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人民服务,一切工作为了人民。

F. 从哪个方面入手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效果最好怎样开展

当时,韩国军队正面临敌人在坦克支援下对汉城实施的钳形进攻。在这些版韩国军队中,权除那些在过去几个月中曾参加过反游击战的部队之外,很少有什么部队参加过实际战斗。许多人几乎根本没有受过训练,他们不熟悉自己手中的武器,对指挥官(某些指挥官在开战头几天就丢下部队开了小差)缺乏信心,不知道如何对付一个对自己的翼侧实施包围的数量上占优势的敌人。部队几乎没有为实施纵深防御或者建立补给系统而进行过任何准备。南朝鲜军队基本上是为了应付国内治安而进行装备和训练的,因此,许多士兵感到无法抗击大批有组织的蜂拥而至的凶恶敌人。

G. 如何创新监督执纪方式

四种形态”是对来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源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

H. 如何将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一、转变工作理念,聚焦纪律发力
以纪律的思维思考问题。纪律思维体现了对纪律的理解和态度。过去有些同志思想认识出现偏差,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认为纪委就是党内的“公检法”,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满脑子都是法律条文,案子不查出涉嫌违法问题不放手,甚至连讲话都用法言法语。司法机关是执行和实施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使用法言法语理所当然。纪律检查机关姓“纪”不姓“法”,从制定方案、初查初核、立案审查到对外公布违纪案件,就要回归自己的执纪本色。新修订的《条例》已经去除70多条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监督执纪新的要求,将违纪问题与违法问题分开,工作重点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描述事实从“法言法语”向“纪言纪语”转变。量纪定性严格按照“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对外通报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纪、后违法的原则,规范违纪行为排序,并对违纪行为从党纪角度作出否定性评价,使监督执纪问责真正向党章规定回归。
以纪律的戒尺丈量问题。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治党之重器。纪委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管好纪律,是党章赋予纪委的根本职责。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纪党规严于国家法律。如果不用纪律而仅仅用法律的尺子来衡量党员言行,实际上把党员的标准等同于公民的底线。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纪委必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而不能仅仅是处理极少数有严重问题的人。《准则》向全党鲜明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各级党组织、党员的纪律要求作了细化,成为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各级纪检机关必须回归党章“原教旨”,紧紧围绕纪律和规矩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判断是非曲直,使纪律成为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红线、底线。
以纪律的方式解决问题。党纪是约束党员的党内法规,约束力明显强于国法。《准则》明确告诉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达到的哪些标准;《条例》指出全体党员哪些不能为。监督执纪问责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必须运用纪律规范、纪律精神和纪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严密推理判断,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不管什么工作都要冲着纪律去,围绕纪律开展工作。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之间的辩证关系,既盯住少数“烂树”,更放眼整个“森林”,点面结合、综合施治,避免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查处少数严重违纪党员干部。转变以往贪大求全的审查方式,在抓“快”上下功夫。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在确保质量前提下,快查快结,提高审查时效,以减少审查成本和安全风险,发挥最大综合效应。
二、创新方式方法,挺纪律立规矩
在抓早抓小上着眼。以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政绩观出现偏差,只管抓大案要案,不管小节小问题,这实际上是政绩观错位,导致我们的同志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是“阶下囚”。《条例》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细化,明确处理依据,以前范围不清晰的违纪行为,现在可以“对号入座”。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紧盯“极极少数”严惩不贷,更要针对“大多数”抓早抓小,建立健全“早发现”“早提醒”“早查处”机制,发现党员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和敏感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对一些厅级领导干部违纪行为作出“断崖式”处理,这是抓早抓小的一种探索,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日常监督上着手。《准则》和《条例》面向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监督执纪问责立足点放在管好每一个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上,经常抓、深入抓、持久抓。对任何违纪行为,都必须先于法律作出反应,做到“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不能让党员干部在法纪之间徘徊。从今年1-11月全区立案审查的5453起案件结果看,大部分涉嫌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的领导干部,普遍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如果在其靠近纪律红线时大喝一声,及时将其拉回正轨,就能有效阻止其滑向腐败的深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大局,通过明察暗访、巡视监督、年终考核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党员干部在遵守执行纪律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综合运用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一层一层阻挡,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到监督就在身边,陷阱就在脚下,成败就在手中,避免量变引起质变,在迷途上越走越远。
在严格执纪上着力。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要使《准则》和《条例》发挥威力,关键在于严格执行,严肃纲纪,一寸不让。如果束之高阁,再严的纪律也会变成摆设,成为一纸空文。今年1-11月,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居高不下,立案数、结案数、处分人员、移送司法机关数量分别同比增长37.56%、43.26%、44.29%、37.2%,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一方面表明我们加大工作力度,另一方面也表明广西反腐败形势与全国一样,依然严峻复杂。形势越严峻、任务越艰巨,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就越要严格。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眼里容不得沙子”的严肃性和认真劲,坚持在“严”字上下功夫,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增强纪律审查的震慑力。建立健全纪律执行问责机制,对纪律执行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格实施责任倒查,通过问责倒逼《准则》和《条例》落实。
三、提升执纪质量,维护党规权威
依规依纪开展工作。《准则》和《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为监督执纪问责划定了各条杠线,这就意味着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守党章、党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实践中,确实有些纪检机关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经常出现先斩后奏、报批程序不及时、重程序轻实体甚至打法律擦边球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执纪问责质量。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更要心存敬畏和戒惧,严格遵守纪律和规矩,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回避制度、保密纪律等,严格按程序办事。该请示的要请示,该报告的要报告,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坚持以纪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无论是线索处置、还是立案调查,都要严格按照实体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强化证据意识,合法合规提取证据。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缴、登记、保管、处置分离,加强对涉案款物规范管理,防止涉案财物被挪用、截留,占为己有。
突出重点精准监督。把纪律执行到位,纪检机关必须带头学习《准则》和《条例》,先学一步,学深学透条文,并将其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教科书,有效运用指导工作实践。以往有的纪检机关热衷于查办违反法律的案件,而不重视查处一般性的违纪问题,主要是没有深刻领会党纪的真谛。从实践中看,当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行为大有人在,但真正因为违反这些纪律受到查处的党员并不多。“打蛇打七寸”,抓住了关键的节点、环节,才能真正把纪律管到位、严到底。纪检机关要对照党章和党纪党规的要求,把工作重心从查办案件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主动出击,全方位、多渠道查找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和执行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把握好纪律审查节奏,持续加大审查力度,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不折不扣执行处分。落实《条例》,除了要准确适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还要把纪律处分决定100%执行到位。处分决定执行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个环节。如果纪律处分打了“白条”,《准则》再怎么倡导,《条例》再怎么严格,都将成为空谈。今年初,自治区纪委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存在宣布、送达不规范,处分决定未入个人档案,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工资级别档次调整不及时不到位、选拔任用把关不严等方面的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服刑人员“吃空饷”现象。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沟通和反馈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强化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及时纠正,通报问责,确保落实制度无例外,执行党纪没商量,防止违反纪律者逍遥于“纪”外。

I. 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转变执纪理念,强化责任担当
党员的日常管理监督中有一种倾向,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往往没人管、不追究。带来的后果是,纪委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造成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要转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及时治“病树”、拔“烂树”,保护好整片“森林”的健康。2015年以来,各级纪检机关从以往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紧紧扭住纪律不放,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
能否敢于监督,是否善于监督,是纪检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不乏纪检干部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等情况的发生。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跟中央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着力克服能力不足问题,多措并举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促使纪检干部善于用理想信念的高标准和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集中统一管理线索,加强谈话函询再核查
转变的不仅是理念,更有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的改进。2015年,各级纪检机关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衡量违纪行为,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在这一环节加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在实践中,针对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管理存在尚未全覆盖、处置不及时、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各级纪检机关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紧紧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下简称“六大纪律”),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
——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等五种方式,规范、科学处置问题线索;2015年以来,中央纪委加大谈话函询力度,靠党章党纪、理想信念、政策水平和事实证据,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感化被反映的干部,促使其讲清问题,取得较好效果。
——加强分析研判,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即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加强监督执纪。
——强化对问题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2015年,中央纪委已查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大大潘逸阳,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等人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并作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在以往查处的案件中,对于谈话函询中所反映问题的再核实及处理并不多见。可见,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正是纪检机关对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改进的一种体现。
抓住审查重点,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
过去,纪律审查工作以抓大案要案为主,对于每个案件力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与此同时,纪检机关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导致投入监督执纪和抓早抓小工作的力量相对薄弱。对此,各级纪检机关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一定位,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抓住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特别是对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加大审查力度,2015年以来,已对周本顺、杨栋梁、潘逸阳、霍克等中管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以及多名中管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改变审查方式。坚持抓早抓小,收到问题反映就找本人进行核实,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对被审查的党员干部,让其学习党章党规,重温入党志愿书,唤醒其对“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对照自己理想信念动摇和违纪事实,写出忏悔录。把握处理方式,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
——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核查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提高审查效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
改进执纪审理方式,聚焦违纪问题
通过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由“好同志”变成“阶下囚”,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也是纪检机关改进执纪审理方式的具体体现。
执纪审理是纪律审查的最后关口。过去,纪检机关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导致审理文书的纪律特色体现不足,纪法不分。近年来,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理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各级纪检机关改进审理方式,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同时,改进审理文书,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此外,纪检机关将加强案例指导,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

J. 如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运用好“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药,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意味着放缓反腐节奏,而是更加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路理念。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绝不是要对严重违纪行为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行为来处理,而是强调违纪行为无论情节多么轻微,都要露头就打、违纪则咎、寸步不让。这是从操作层面对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一执纪理念的深化细化,是落实反腐败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举措,更加彰显了我们党强力惩腐肃贪、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政治态度和坚强决心。
管党治党重在全面从严,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首要的是转变监督执纪理念,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查处”的惯性思维,纠正“以大案论英雄、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错误倾向,切实从只注重“盯违法犯罪”转到也注重“盯违纪违规”上来。重要的是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坚持关口前移,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明查暗访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让党员干部不犯错或少犯错。关键的是提高监督执纪刚性,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持快查快结,既突出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挖“烂树”、治“病树”,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又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根本的是强化监督执纪责任,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建立责任清单,完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典型案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