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法制办属于哪个部门的

市法制办是市政府直属机构。全称是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法制办)是由一级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政府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从上至下分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部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厅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处级),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正科级)。

(1)法制办执法监督处扩展阅读

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2、统筹协调市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市政府法治政府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承担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责任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责任。

4、负责集中草拟或委托草拟涉及共同行政行为的、多个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明确以及应急事项等领域有关重要法规、规章草案; 负责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备案及公布;负责对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统筹、指导全市行政协调解工作。

6、负责组织清理、编纂政府规章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的外文文本。

7、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指导、检查我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 赔偿工作。检查、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并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8、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研究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法规、规章的建议 ;协助市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9、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工作。

10、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B. 如何提升法制办作为全县行政执法监督权威作用

一、整合监督力量,搭建法制监督平台。

将整合监督力量,搭建监督平台作为法制工作的着力点。通过建设“三个平台”,克服内部监督利益关联、相互礼让,外部监督主体众多、难成网络的弊端,确保监督公平有效。

1、搭建层级监督平台。

加强行政复议监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案件,不拖延、不推诿,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强化复议调解,将依法办案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2、搭建民众监督平台。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向社会公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信箱,搭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及时启动法定监督程序,实行“受理、批办、回复”一条龙式服务,依法纠正各类违法执法行为。

3、搭建媒体监督平台。

凡是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及“吃、拿、卡、要”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均纳入依法行政量化考核中,并将违法违纪人员移交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同时要求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每个执法单位要与1至2家新闻媒体“结对子”,明确媒体对本单位监督的目标,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

二、完善监督机制,提升法制监督实效。

该办着力加强同司法、监察、信访、效能等部门监督力量的有效配合,建立四项联动机制,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1、建立政府法制与司法机关联动机制。

通过建立和实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政府法制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席会议等制度,会同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沟通信息、移送案件,依法重点打击了一批制售伪劣食品等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行为。

2、建立政府法制与监察机关联动机制。

通过联合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行政执法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通报制度、问责移送等方式,建立完善了政府法制和监察联动机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3、建立政府法制与信访工作联动机制。

积极参与重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合法性审查把关工作,每年审核信访事项均在50件以上,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合规办理,多数案件做到了人走事结,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了行政纠纷和社会矛盾。

4、建立政府法制与效能纠风部门联动机制。

该办将效能建设和行政执法评议情况纳入对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提高考核比重。先后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依法行政情况督查,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社会测评,提升了法制监督的实效。

三、发挥监督作用,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1、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创新中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在推进城市管理、国土资源、文化市场、海洋渔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创新中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依法履行法制监督职能,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顺利组建。

2、在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中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该办积极梳理区级、镇(街道、园区)级的职责关系,不断整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作用,加大对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及时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3、在依法向各大功能区赋权中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对《关于赋予各大功能区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各大功能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进行了审查把关,确保向各大功能区下放的有关产业发展、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审批权限合法有效。对委托各大功能区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办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委托协议、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模等手续的备案工作,确保赋权到位、落实到位、监督到位。

C. 地级市的政府法制办怎么样,可能我从公安派出所调到法制办的执法监督科,不知如何。谢谢各位大神帮个忙,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提升

D. 区政府法制办是干啥的

(一)对区政府法制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编制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办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措施的事前审查、备案审查,承办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和执法证件的颁发。
(三)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确认工作和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协调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的行政争议。
(四)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行政执法错案的立案审核、认定;对错案认定及其责任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提出处理建议;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五)办理区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区政府委托参加行政诉讼,负责区级行政赔偿的协调工作。
(六) 组织法律顾问承办区政府的法律咨询事务;对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签订合同进行法律论证,并代理区政府其他法律事务;
(七) 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区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监督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八) 组织开展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协调济南仲裁委员会天桥分会有关工作。

E. 国家院法制办2010第25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