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电梯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一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_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_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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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青海安装自动扶梯报开工需要什么资料谢谢各位大神了

资料员万能手册

资料员工作流程

第一部分 开工前资料-

1、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合同-

3、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4、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5、 质量监督登记书-

6、 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7、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 施工图会审记录-

9、 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 开工报告-

11、 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技术交底记录-

14、 测量定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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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质量验收资料-

1、 地基验槽记录-

2、 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 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 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 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8、 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 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 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 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 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 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 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 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 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 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 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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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试验资料-

1、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 砂、石检验报告-

3、 各强度等级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4、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及试验报告-

5、 各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6、 砂浆试件强度统计表及试验报告-

7、 砖、石、砌块强度试验报告-

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验报告及钢筋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

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10、 桩基工程试验报告-

11、 钢结构工程试验报告-

12、 幕墙工程试验报告-

13、 防水材料试验报告-

14、 金属及塑料的外门、外窗检测报告(包括材料及三性)-

15、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16、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17、 有特殊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报告-

18、 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试验报告-

19、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20、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1、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2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3、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24、 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26、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27、 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28、 电气设备调试记录-

29、 电气工程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0、 制冷、空调、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31、 制冷设备试运行调试记录-

32、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

33、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34、 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5、 电梯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36、 电梯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7、 电梯试运行调试记录-

38、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试运行记录-

39、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所必须的其他测量、测试、检测、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行记录-

第四部分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合格证资料-

1、 水泥出厂合格证(含28天补强报告)-

2、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

3、 钢筋、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套筒出厂合格证-

4、 钢桩、砼预制桩、预应力管桩出厂合格证-

5、 钢结构工程构件及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6、 幕墙工程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7、 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

8、 金属及塑料门窗出厂合格证-

9、 焊条及焊剂出厂合格证-

10、 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11、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材料出厂合格证-

12、 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3、 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4、 电梯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

15、 智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6、 施工要求的其他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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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施工过程资料-

1、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3、 预检、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

4、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5、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施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施工日志-

8、 砼开盘报告-

9、 砼施工记录-

10、 砼配合比计量抽查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12、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原因调查、处理记录-

13、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4、 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15、 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复工申请-

16、 工程复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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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必要时应增补的资料-

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

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色)单位的变更、更换情况及原因-

3、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4、 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现场管理售货员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上岗证明-

5、 经建设单位(业主)同意认可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6、 见证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7、 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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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竣工资料-

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7、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8、 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12、 定向销售商品房或职工集资住宅的用户签收意见表-

13、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15、 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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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2、 施工图纸审查批准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

3、 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议通知书及交底要点-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7、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8、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

9、 地基验槽记录及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0、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1、 设计单位出具(或认可)的地基处理措施及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3、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4、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6、 特殊部分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7、 线路敷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查报告及钢结构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

1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20、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1、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试验报告-

22、 装配或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合格证及施工接头、拼缝的砼承受施工满载、全部满载时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23、 防水砼、喷射砼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及锚杆抗拨力试验报告-

24、 地基处理工程中各类地基和各类复合地基施工完成后的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结果-

25、 桩基工程基桩试验报告-

26、 砂浆强度统计表及试件试验报告-

27、 砖、石、砌块强度检验报告-

28、 建筑工程材料有害物质及室内环境的检测报告-

29、 防水材料(包括止水带条和接缝密封材料)、保温隔热及密封材料的复验报告-

30、 金属及塑料外门、外窗复验报告(包括材料、风压性、气透性、水渗性)-

31、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32、 各类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的整机安装验收报告-

33、 各类设备安装工程的隐蔽验收、系统联动、系统调试及系统安装验收记录-

34、 砼楼面板厚度钻孔抽查记录-

35、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36、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37、 工程质量复工意见书及工程质量复工通知书-

3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3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4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4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6、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通知书-

47、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4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49、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50、 工程竣工复验意见书-

51、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52、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5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注:幕墙、钢结构及网架的整套资料存质监站-

C. 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
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环境空气温度、湿度应保持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正常运行所允许的范围内;
(二)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驱动站和转向站)应整洁,不应有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施,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
项目,不得少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报告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实施定期检验时,相应《检验报告》项目编号中注有“△”的项目,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实施之日(1998年2月1日)为界确定是否检验:实施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无此项”处理,鼓励使用单位整改设备达到相应规定要求;实施之日后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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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得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对上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D. 电梯监督检验申请单 中的设备代码怎么填

曳引式客梯 3110
强制式客梯 3120
无机房客梯 3130
消防电梯 3140
观光电梯3150
防爆客梯 3160
病床电梯 3170
曳引版式货梯权 3210
强制式货梯 3220
无机房货梯 3230
汽车电梯 3240
防爆货梯 3250
液压客梯 3310
防爆液压客梯 3320
液压货梯 3330
防爆液压货梯 3340
杂物电梯 3400
自动扶梯 3500
自动人行道 3600

E. 求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标准,[email protecte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抄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