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度和监督体系的改革目标和任

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要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个体系,一靠民主,二靠法制,二者缺一不可(2分)。发挥制度的作用,把权力关进笼子是主张加强法制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权力。题中观点具有合理性(2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权力,还要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人民能有效监督权力的运行(2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权力,还要不断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创新反腐方式等(1分)。因此这一观点是不全面的(1分)。

❷ 质量监督管理局体制改革后归属哪个部门

国家层面上的叫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018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❸ 3、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_____的____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A、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❹ 为什么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改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反腐,以雷霆万钧之势横扫腐败官场,以霹雳手段重拳出击,创造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记录。看到反腐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当清醒认识到,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实现不能腐、不愿腐尚需长远的战略谋划、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保障。实践证明,惩治是最好的预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只有集中全党力量,形成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惩治,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慑效果,有效预防腐败;也只有加快建立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重建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治。
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十八大以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集中有效的反腐败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
十八大之后,党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下级纪委书记由上级纪委提名考察,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的同时强化了垂直监督,增强了对地方反腐败的领导。重大反腐败线索须上报上级纪委,有利于腐败案件的查处。纪检组派驻实现了全覆盖。中央派驻的45个纪检组,覆盖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社会团体等139个单位。巡视制度也不断完善,探索实行“三个不固定”,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和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巡视组长不搞铁帽子,一次一授权,建立和完善组长库。2014年在完成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巡视全覆盖的同时,又探索开展了专项巡视。由此可见,纪检机关在人事管理和案件查处程序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实际上在十八大之后已然发生了重大变化。
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也提上议事日程。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我们是一党长期执政,制度优势已经充分显现,但也面临风险和挑战,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必须破解自我监督这个难题,要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健全完善科学管用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毋庸讳言,随着党内监督的加强,已经实现了监督全覆盖,覆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而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只负责监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可能覆盖到政府以外的机构和人员,由此便形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尴尬局面。
为此,必须“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强化党内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使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保证我们的监督力量能够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使得我们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重要战略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使管党治党建设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就国家法治监督体系而言,虽然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和审计,政府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检察院还有专门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但这些反腐败资源力量过于分散,很难发挥作用。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没有厉行法治的决心,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没有实施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很难称得上是现代化国家。可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说到底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借鉴古今中外有益经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我国监察制度起源于周朝,兴于秦汉,隋唐时期臻于完备,一直延续至明清。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监察机构几经变革,不仅名称有所变化,而且机构设置与地位也有所变化。最早的时候,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后来又增加了太尉,形成了所谓的三台。监察这个词是从唐代开始出现的,在具体的官职名称中变化不是太大,明清时代改为都察,无论称为御史、监察,还是都察,职能一直延续下来。监察官的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即纠举弹劾百官,其官职品位不高,但是权力很大,所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监察范围覆盖财政、军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风民情等诸方面。监察法规也十分完善,从汉代的“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到清代的“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十察法”等不一而足。中国近代的监察制度是对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孙中山先生主张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的监察权,就是对百官弹劾纠举、实施监督的权力,这一思想对我们改革监察体制具有启发意义。北欧等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对我们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域外监察制度表明,无论采取议会监察专员制,还是在行政系统内设监察机关,均通过立法保障监察权独立行使,明确监察对象的广覆盖。如1810年瑞典的《监察专员法》规定监察的对象包括法官、检察官、公立学校老师、公立医院医生、护士及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监察手段也比较多样,如埃及的行政监督署拥有公开或秘密调查、调档、侦查、搜查、逮捕、建议、越级报告等权力,瑞士赋予监察机关拘捕权、搜查权,直至公诉权。
可以说,改革国家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们吸收了古今中外有益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的表现,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该机构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一个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行的执法监督机关。简而言之,就是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反腐败机构,形成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把握以下改革任务。
(一)人大决定,地方试点
十八大之后,在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上,我们一直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治和改革要同步进行。具体而言,改革缺乏法律依据的,要获得全国人大授权;有法律依据,但需要修改法律的,要及时报请全国人大修改法律;涉及废止法律的,要报请全国人大予以废止。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试点方案虽然已经公布,试点省市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筹备工作。但是,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涉及现行诸多法律法规的变动,必须获得全国人大的授权,并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授权决定是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也是保证改革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基础。十八大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进行过多次改革试点授权,如2014年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又如2015年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等等。
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之后,试点地区就要筹备设立监察委员会。中央选择北京、山西和浙江三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有很多考虑。我个人的理解是,选择北京试点,是因为北京是首都,是政治权力中心,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方面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开展事关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试点,具有风向标意义。选择山西试点,是因为这里曾经是腐败重灾区,也是重建政治生态的重镇,可以作为廉洁政治、廉洁政府建设的试验田。选择浙江试点,是因为浙江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也是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遏制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风险高、压力大。在这种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可以对其他经济发达地区起到示范作用。上述地区各具代表性,试点后形成和积累的经验,可为全国范围推开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借鉴,也可为后续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二)设置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
按照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察局、监察厅、监察部,而是与政府、司法机关平行的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由各级人大依法产生,并与纪委合署办公。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具体名称,有待试点过程中予以明确。
回顾党史,历史上曾经有过监察委员会。1927年,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了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28年召开的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其取消,代之以职权范围较小的中央审查委员会。1945年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恢复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等11人组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虽然名称几经变化,但历史上确实存在过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的机构。现在,各级党的监察机构的名称均改为纪律检查委员会。因此,如果将拟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定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容易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相混淆。因此,我建议定名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时,中央层面称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宜,以示与历史上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以及现在的中央纪委有别;地方层面以“行政区划+监察委员会”的定名方式为宜,如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等。
按照现行《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对应的人大产生。那么,国家监察委员会如何产生呢?这就需要全国人大的授权,赋予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需要强调的是,监察委员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不是由人大常委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产生之后,应当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至于监察委员会要不要以报告工作的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因为采取报告工作的方式,存在报告通过或不通过的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报告不通过的法律后果。所以,我个人认为,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但不一定要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设置之后,它就成为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平行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体制也将由“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中央明确提出,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党的机构和国家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具有中国特色,但具体如何合署办公,值得深入研究。1993年之前,中纪委和监察部是分开办公的。为了整合反腐败力量,强化监察工作,中纪委和监察部于1993年开始合署办公。今后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监督对象仍有区别。纪委以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约束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监察委员会依法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是党员的公职人员。因此,纪委无权以党的纪律约束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而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监督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因此,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实现了对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和非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全覆盖。从这个意义上说,合署办公后,原来纪委职能达不到的地方,或者无法实施的地方,现在可以通过监察委员会以国家机关的名义依法实施。这样既扩大了监察的覆盖面,为监察委员会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确保了纪委实施党内监督各项措施的合法性。
(三)整合职能,集中反腐败资源力量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所有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反腐败体制。新建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除了保留有原来监察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之外,还应吸纳行政系统内哪些职能呢?目前看来,审计职能被整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审计机关除了反腐败作用之外,它在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方面承担着很重的任务。审计的体制机制已经比较健全了,若把审计职能整合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可能还有难度。
行政系统以外,国家监察委员会还需要整合哪些职能呢?试点方案已经明确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即整建制改变隶属关系,成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内部职能部门,这将有助于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实施调查。监察委员会职能大体上分为监督、调查和处置三个方面,由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部门既有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也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从国家反腐败力量资源的整合以及强化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的角度讲,检察院部分职能的转隶,可以形成统一集中、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更好地发挥国家监察委员会反腐败的作用。
(四)丰富监察手段,完善监察程序
监察委员会设置后,随着相关职能的变化,相应的监察手段、监察程序也要与时俱进,不断丰富。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赋予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建议和行政处分等权力,但是并未赋予监察机关行使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监察效用的发挥。制定《国家监察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考虑增加行之有效且符合法治精神的监察手段。如将监察巡视制度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方式予以规定,实行巡视人员、巡视对象、巡视单位的流动制,一次巡视一次授权;打破主要以检查、调查、处理等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格局,综合、灵活运用事前、事中监督,加强文件廉洁性、合法性审查,重点工作环节现场监督等方式;授予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可以对涉案财产和账户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实行监察对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财产收入、出国出境情况、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及其他的需要报告的事项,同时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比如,可以借鉴法院、检察院办案全程录音录像的做法,规定监察委员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这样既有据可查,又便于接受监督。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

❺ 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一、制度创新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从制度创新的方式来看,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自上而下直接推动制度创新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是行政管理制度创新的主体,在制度变迁中充当初级行为主体,通过设置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准则。以制度供给者的身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手段实施强制性的制度供给。这种制度供给模式在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运行机制的完善、行政责任制度建设以及政府服务方式创新等方面表现尤为具体。

二、制度创新的价值取向——效率、民主、法治和公平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效率来自合理的制度安排,民主是现代制度创新的必然要求,公正是制度设计的内在价值。对于效率低下、民主缺乏与公正丧失的制度安排,社会迟早会提出制度创新或改革的要求。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创新是国家处于市场化和工业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阶段,针对传统官僚制下行政成本高、追求权力本位和等级制度以及缺乏对公众的回应性等一系列弊端进行的。制度创新的目的就在于使政府不断以新的适应时代需要的制度框架来确保以民主、法治、科学和公正的方式处理政务,为公众提供适时的、优质的服务。

三、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以利益调整为核心渐进式进行制度建构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从这个角度看,制度是权利和利益的分配规则,它包含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利益诉求是制度创新的动力之一,反过来,制度创新必然会引起原有体制框架下既得利益关系的变化,原因在于制度创新的实质是社会利益关系的界定和重新调整。因此,利益因素影响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行政管理制度创新是一项系统的配套工程,与中国改革开放的整体战略相一致,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创新选择的是渐进式改革路径。所谓渐进式的改革是指在旧体制“存量”暂时不变的情况下,在增量部分首先实行新体制,然后随着新体制部分在总量中比重的不断增大,逐步改革旧体制部分,最终完成向新体制的全面过渡。这种改革路径的特点是在不改变根本制度的前提下,以利益诱导的方式逐步对旧制度进行创新,在程序上采取先易后难,先局部后整体,先试点后推广,通过局部推进实现全局的转换。其优点是通过改革能够使多数人得到利益分配,从而调动各方利益主体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减少改革阻力,降低由于改革带来的摩擦成本,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巩固改革成果。

四、制度创新的工具——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

目前,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成了行政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外部动力。全球化是资本积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和网络通讯的应用发展、国际组织和意识形态的多元化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传统的政治结构和管理体制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各国政府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其管理能力,以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为政府管理创新提供了基础条件,而且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我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以及创新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❻ 如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

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来放以源来,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渐由单一全能制监管走向多重机构的分业监管,形成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过程经历了下面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 第二阶段,从1998年到2003年,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符的格局。 第三阶段,从2003年至今。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系。

❼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目的及其重置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国有资产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❽ 如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一、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之后,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从而使得深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1、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实现安全小康,必然是建立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基础之上。我们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这一现实,要求我们必须深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落实经济发展安全先行,要安全的发展,而不要发展以后再回过头来重视安全。
2、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就必须保证人力资源的可持续性,其中最重要的又是保证人的健康安全。因此,当前在生产建设中,必须深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确保劳动者健康安全,才能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3、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
经济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人服务的,经济发展的成果归根到底是供人分享的。在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成为社会共识和进步的标志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事故不断上升的现象,我们必须从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认识深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保护人的健康安全为根本目的,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4、政府履行职能和企业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
针对当前我国安全生产严峻而紧迫的形势,政府要高效有力地履行职能,就必须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性好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求得自身的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体系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在2001年后逐步形成并定型的。这一体制体现了中央“强化综合、淡化专业”的改革初衷,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精简政府机构,有利于逐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但由于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体制的经验,现行的体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已经直接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性。
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宏观管理、行政执法和协调平衡三大职能相互混淆。二是监管主体权责不对称。表现为权力分散、多头监管,权力失衡,监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权力不对等,执法不严。三是监管技术保障体系不健全,对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与相关技术人员的考核体系不健全、安全科学技术体系和安全信息网络体系薄弱。四是资金投入机制缺乏。五是应急救援机制不完善。六是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七是安全监管队伍力量薄弱。八是事前监测预警体系不完备。九是安全文化建设落后。
三、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初步构想
1、目标模式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调整各级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强化权威性和执行力,加快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2、树立安全发展观
安全发展观是指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将安全置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安全就是生产力,安全就是效益,实现有安全保障的发展的基本观点。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安全发展观的提出是总结国内外在发展问题上的历史经验教训,深刻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和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的必然选择。
3、安全生产应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一,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安全生产是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问题已经成为确保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二,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安全生产事关社会政治稳定;第四,安全生产是一个长期性战略性的问题。安全生产必然是贯穿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长期性问题。总之,由于安全生产具有上述特点,我们建议将安全生产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纳入国家社会的总体发展规划中,为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明确长期的政策与导向。
4、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
(1) 重新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进行统一系统整合,并将整合后的职能赋予一个独立的统一机构。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级别升格为正部级,我国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分散、多主体并行、机构设置不规范的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下一步首要的是重新整合国务院相关机构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内部的安全生产职能,调整理顺各方面关系,实行“一个机构、一块牌子”,统一履行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
加快建立以国务院安委会为决策机构,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执行和系统中枢的工作体系。大政方针由国务院安委会讨论决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负责贯彻执行,撤消目前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彻底解决执行机构虚置化问题。
(2) 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层次分明、事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系统。
以国务院安委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总局为系统中枢,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为纵向子系统,以相关部委和负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全国性公司为横向子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层次分明、事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系统。
(3)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员队伍。
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员统一由国家任命,代表国家履行监督监察职责,并纳入国家公务员及其行政级别序列进行管理。根据我国的实际,高级(司局级以上)监督监察员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任命,中、低级(处级、科级和一般人员)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任命。
5、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严密、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国家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切实有效的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是建立健全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这些基本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等等。
二是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各级政府抓经济工作必须抓安全,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证安全生产的关系,把保证生产安全放在首位。
三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将平时的严格排查、有效监控,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广泛开展每年一次的“安全月”活动等形式。
四是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五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建设体系。(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3)政府中的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4)建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六是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制度。在安全监管上,政府应制定行业准入和安全生产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
七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激励和约束体系。政府要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的作用。
八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分级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应全面履行其职责。(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验收等监管职责。(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九是建立健全风险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具有快速反映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❾ 如何认识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

通过整合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相关职责、机构和工作力量,构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层监管“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和权责清晰、监管有力、执行顺畅、无缝衔接的运行体制。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新组建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将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移交农牧部门承担。 (二)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 在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职责和人员力量的基础上,按照“统一名称、统一职责、统一建制”的原则,组建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 1.监管执法机构 组建县食品稽查局、县药品稽查局,均为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隶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查处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案件,受理、登记、办理群众投诉举报;承办食源性不良事件的收集核实、检查指导、安全风险预警等工作。 药品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案件,受理、登记、办理群众投诉举报;承办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2.检验检测机构 组建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隶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产品的检验检测,为食品药品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三)健全基层监管体系 要进一步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盲区、全覆盖的工作体系。在乡镇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实行双重管理,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承担协调推进职责,协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日常管理和综合考核,为其提供办公场所,支持其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要负责人调整应征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完善农村行政村和城市社区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制度,统筹解决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保证基层监管中国络有效运行。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县人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统筹考虑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把好人员素质关,加强监管人员培训,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组织体系全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划转调剂人员要以食品、药品、法律等相关专业为主,原有职级待遇不降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新增编制用于公开招考(招聘),吸纳更多的专业人员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县财政、国资部门要将工商、质监部门所有涉及食品监管、检验检测的快速检测车、执法车辆、快检设备、办公用房划转给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县财政局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电子监管、风险监测、检验检测、产品追溯和投诉举报等技术支撑体系,将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开展。整合组建机构的经费基数划转核定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