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哪些方面的规定

1、投保提示;

2、禁止代客户抄录;

3、禁止代客户签字确认。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三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

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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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第二:各种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② 行政监督应遵循哪些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2、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3、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4、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5、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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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行政人员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如果没有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当行政目标与行政人员的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实际的情况往往是,整体利益得不到保护个人利益成为第一位的考虑。鉴于这种情况,必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督。

实施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防止或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惩罚行政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保持正常的行政秩序。

此外,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出现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实施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可以尽可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即使受到了侵害,监督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措施,通过适当的方式和适当的手段。

③ 如何服从监管

1、认真学习领会和遵守监规纪律。
2、听从管理人员安排。
3、积极完成学习和劳动任务。
4、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④ 遵守监管规定情况,是否有违规行为

既然是按监管的规定遵守的话,那就不会有违规行为的发生。

⑤ 遵循的金融监管原则是

1.依法管理原则。各国金融管理体制不同,但是依法管理上是一致的。包含2个方面,一金融机内构是必须容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监督管理,有法保证。二是实施监管也必须依法。这样才能保证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一贯性,有效性。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竞争和优胜劣汰是一种有效机制。但是金融管理的重心应该在创造适度竞争上,既要避免金融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从而丧失效率和活力,又要防止过度竞争恶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引起经常性的银行破产以及剧烈的社会动荡。

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既不能完全依靠外部强制管理,如果金融机构不配合,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也不能寄希望于金融机构自身自觉的自我约束来避免冒险经营和大的风险,必须2个方面结合。

4.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结合的原则。这历来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为此所设的一系列金融法规和指标体系都是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和风险防范。但是金融业的发展毕竟在于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要讲求效益,所以金融监管要切实把风险防范和促进效益协调起来。

⑥ 监管员的九大职责是什么

监管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要求,进入监管单位,根据质押监管员现场监管操作流程,对质押单位质物的入出库进行现场控制。对质押物的出入库单据,及时的录入系统操作软件。按照公司要求填写各种表单,在现场挂贴监管标示和标签,定期盘点质物的库存,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公司上级。根据公司的指示与质押单位进行沟通与交涉。

⑦ 如何理解银监会应当遵循依法监管的原则

依法原则是指监管职权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监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依法原则的内容包括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任何监管职权的行使都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任何监管职权的授予及其运用都必须依据法律。
银监会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二是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市场退出等过程中,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

⑧ 根据社区矫正法,结合自身实际,谈谈如何遵守监督管理规定

身为普通公民,来在社区矫源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应当及时向日常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情况,在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下,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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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电子定位:

电子定位装置仅限用于五种情形社区矫正对象,但不影响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手机定位,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有效手段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电子定位监管。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⑨ 根据社区矫正法结合自身实际谈谈如何遵守监督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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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服刑人员养老保险规定:

1、国家对服刑人员养老保险有相应的规定,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职工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第35条规定处理;"

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职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管执法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有哪 些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