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稽查队好么

恭喜你考入质监部门,成为公家公务员。
你所说的地“地级市的质监局稽查队”应该是XX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
稽查支队是质监部门委托执法的一个单位(现在一般是混合办公),参照公务员管理。
1、稽查支队一般负责全市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日常巡回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举报并认真做好登记和处理工作;负责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其他处室移交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执行市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
说白了就是执法(罚钱),你是机械的,专业不是很适合。我想之所以招机械的,你所报的质监局有其想法,你进去不一定从事稽查工作,你的专业比较适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方面当然也有执法)。当然,专业不是最重要的,主要靠进去边做边学,什么工作都是这样的,学校所学的理论还得跟实践结合才是。
工作累不累,这一看领导,任务多肯定累,二看自己,要求上进肯定累(年轻的公务员应该不会闲,但不至于累死)
2、待遇如何?这个不用担心,浙江现在好像实行阳光工资了,给你的就是你的(没见过公务员饿死的)
3、罚款任务?个人认为没有(中西部省份不好说),浙江经济较发达,经费全部由省财政承担(质监是省垂直管理部门),领导没必要下罚款任务了,再说现在提倡依法行政(阳光执法),浙江在这方面走在全国前面。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作为公务人员,要好好工作,对得起纳税人的钱!!!

⑵ 一般来说政府官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监督调查,会有什么结果

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孝感市质监违纪违法人员扩展阅读:

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谈不上违法违纪行为,更谈不上追究纪律责任。

这些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称主体主观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为违法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施,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否则不构成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处分条例》中所谓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⑶ 市纪委,监察局对嫌疑违纪干部进行立案审查,会开除吗

严重违纪违法则可开除公职。

1、《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2、《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3)孝感市质监违纪违法人员扩展阅读:

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

据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日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监委对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张国志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相关规定,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违规办理招标投标;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关于职务廉洁的相关规定,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在下属单位核销个人医疗费,默许其妻子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关于社会公德的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张国志身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违规办理招投标,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丧失社会公德,侵占国家财产,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监委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国志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建议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除张国志中国民主建国会会籍;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⑷ 涉嫌违纪违法,家人会被监控吗

如果这样的话,是可能会被监控处理,特别是比较严重的一些刑事案件。

⑸ 质监站人员利用职权要生意违法违纪吗

他们主要是职责是把的质量关,不容许有质量问题出现,你提的问题不知道你是什么意思啊,请把问题说清楚点好吗。

⑹ 市纪委,监察局对嫌疑违纪干部进行立案审查,后果会怎么样

市纪委,监察局对嫌疑违纪干部进行立案审查后果是三种:

1、干部没有犯错,积极配合调查,纪委会帮其沉冤得雪。

2、干部有问题,那么纪委将会根据所犯过错进行处分。

3、干部违纪违法,纪委将先根据所犯过错进行处分,在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

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6)孝感市质监违纪违法人员扩展阅读:

上饶市纪委市监委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信州区副区长,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祝少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祝少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礼品;违反组织纪律,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

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祝少敏身为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知法犯法、执法违法,靠山吃山,嗜赌成性,与社会人员结成利益同盟,大肆收受财物,充当不法分子“保护伞”,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破坏了当地正常社会秩序,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上饶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上饶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祝少敏开除党籍处分;

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信州区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⑺ 可以同时向中纪监察委举报多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滥用职权案件吗

可以举报这是你的权力,但的有充足的证据。

⑻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

《监察法》规定四种情形可以留置:(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法》具体条款: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