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宪法规定监督权的含义

一、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其授权机构和组织。同时根据宪法第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

二、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㈡ 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内监督.
一方容面,人民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另一方面,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㈢ 在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监督的合法渠道有哪些

你好,
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信访举报制度。

信访举报制度是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向有关人员当面指出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这一制度是我们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我们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为此,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都设立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对人民负责。公民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实施这种制度,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以真正地落实,得到切实的保障。

舆论监督制度。我们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图书等。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是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在民主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此外,还有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

㈣ 通过哪些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是依法监督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职权分工的原则,或者说是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规定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允许侵犯和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不能包办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一府两院”予以处理解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或办案。
三是监督大事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应是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人大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即工作监督要抓大事,法律监督要抓典型。如果事无巨细,样样都管,就容易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四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显著特点,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即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论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视察、调查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信息和建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主要是为常委会的监督做必要的准备和组织协调、了解督办等工作,不能直接做出决定和进行处理,任何处理决定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做出。
五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和它的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必须坚决执行。

㈤ 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的意义是什么

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监督方式包含: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及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方式之一。
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享有和行使监督权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方面。
3、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
4、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好的贯彻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公民积极参与民主监督,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可以反映问题、揭露问题,使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能及时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
5、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克服官僚与拖拉之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事实说明,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
6、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公民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但与国家的强权、公职人员掌握的公共权力相比,公民处于弱势地位。公民只有积极参与民主监督,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在遭到不法侵害后能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救济。
7、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时是有章可循的。而不是想当然的“天下大乱”,是遵照两个方面要求。一方面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敢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这一点非常重要,使民主监督得到切实保障,取得预期效果。
8、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全社会约束公共权力、防止权力寻租。公民积极参与民主监督,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可以加强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监督、限制和制约,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蔓延。
9、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人民当家作主。公民行驶监督权,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监督权的落实与发展是真正实现的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提供公民的公民意识。

㈥ 公民的监督权包括哪些

监督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专权。

【法律依据属】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6)监督权实施扩展阅读: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

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㈦ 监督权的监督体系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田增辉——浅谈执行监督权 绝大部分执行案件实行的是执行独任制。执行干警就如同“承包到户”的农民一样,各干各的“承包田”,彼此不相沟通和往来,至于每起执行案件是如何执结的,采取了那些方法和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则绝少被问及和了解;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大,什么时间送达、取证,执行的快、慢,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均由自己决定。甚至出现案件到办案人手后已两年,却没有送达执行通知书的现象,以致错过执行良机,造成当事人上访;个别执行员在形式上虽按执行程序操作,实质上却不做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也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实际支出费没少花,却没有一点执行效果,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更有甚者,借手中所集中的权力,勒卡当事人,从而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声誉,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以上种种表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执行工作的职权划分不清晰、运作机制不科学,执行权过于集中,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造成的。 对于执行批准权、裁决权、实施权,现已初有定论,笔者亦不再谈及。下面只对执行监督权谈几点个人看法:
首先是执行监督权由谁来行使的问题。目前在执行局内部的意见是,执行监督权由局长和主管院长来行使,或者在执行局内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有二:其一,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长各有自己的业务要办,分身乏术。缺少时间管理只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窘况;其二,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实在是难以为之,苍白无力的监督只能是多了一个空架子。特别是现在,人民法院内部人员有限,执行力量已严重不足,如还要在执行局内分人专管监督,岂不有对执行工作掣肘之嫌?笔者认为,监督执法公正和人员廉洁自律,是人民法院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相对于社会监督、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等外部监督体系而言,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和监督,因其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特点,无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监督手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同时,目前的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长期处于“无米下炊”的境地。更应发挥其应由的职能作用,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改革发展贡献力量。并且,在《民诉法》、《行诉法》、《刑诉法》中,并未作出禁止审判监督庭不能监督执行案件的规定。所以,在不增加任何人员的前提下,应由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来行使执行监督权较为妥当。
其次是如何行使执行监督权的问题。笔者认为,执行监督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对执行员的监督。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可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对执行员的监督由监察室来完成。审判监督庭因为已经建立了对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所以只要将执行工作纳入到现已成形的监督机制中即可。做法主要是将监督活动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即全程监督。具体包括:审查立案条件,监督执行批准权、裁判权、实施权的行使,随同个案执行,执行期限催告,审查月结案件的卷宗,接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申诉,参加案外人异议的听证等等。这些工作对于审判监督庭来说,驾轻就熟,毫不费力;另外,因为只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纪问题,才能对执行员进行审查。所以,对于执行员的监督,监察室可与审判监督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奖惩办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院干部“八不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制度,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即可。具体包括:戒勉谈话,立案审查,处分听证等等。 此类监督是在政治主体纵向授权后,对被授权者行使权力情况的监视、监督、督察或者是督促等,如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政务监督、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都是管理和领导需要,专门设置监督部门对被领导者的公务行为进行监控的一种政治行为。在这种纵向监督的体制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相称的。监督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对被监督者的违纪行为的纠正与惩罚。这种形态的政治监督是体现权力集中的重要标志,只有上级权力主体才有实质性的权力,才可能对下授权。这种纵向分权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集权下的分权,纵向分权后的权力监督是集权能力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