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孩子的监管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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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监管平台功能

为了对地质资料汇交全过程进行监管,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设置了11个功能菜单内,可以完成容43项工作,见图3.4和表3.3。

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管时间统一以《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为准。汇交期:探矿权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采矿权有效期满90个工作日前,关闭矿井或勘探结束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催交期:探矿权有效期满之日起31~90个工作日;采矿权有效期满之日起91~150个工作日内,关闭矿井或勘探结束之日起181~240个工作日内;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1~240个工作日内。处罚期:探矿权有效期满超过90个工作日;采矿权有效期满超过150个工作日、关闭矿井或勘探结束之日起超过240个工作日内;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超过240个工作日内。)

㈢ 权力监督的意义

长期以来,在有关监督的许多方面存在着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观念和做法,使我们陷入误区。为了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和机制,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和讨论。

误区之一:
无视分权而谈监督

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前提是合理分权。没有合理分权,就无所谓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西方“三权分立”的过分警惕甚至恐惧而往往讳言“分权”,使有的人脑海里产生这样的认识:我们的党和国家政权只能集权而不能分权。其实,这是一种莫大的误解。它既与马克思主义政权理论相违背,也不符合我们国家政权结构的基本实际。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笼统地反对过分权,更没有反对过合理分权。西方的“三权分立”弊病主要在于:一是它局限于国家机关自身内部的“三权”制约,而根本缺乏“社会”和“国家”的制约;二是在原则上是机械的相互平行、“鼎立”。这是它所存在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对于我们来说不可取。然而,其中蕴含或贯穿的“分权制衡”原则本身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值得我们结合自己的国情加以汲取和借鉴。事实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此也是有所汲取和借鉴的。

在我国的人大制度下,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来都是分设或分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大体上也是分得比较清楚的,只不过是我国的这种“分权”排除了西方那种三权的相互“鼎立”,而最终统一于人大这一权力机关。通常所说的我国人大制度实行“议行合一”,并不符合实际,应该予以澄清。在我们党内,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以及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是分设的,“分立”的,其权力和职能也是大体上有所区分的,而并不完全是决策、执行和监督“合一”的,只不过是在实际运行上发生了“三合一”或“三位一体”(实际上是“三权集于党委一身”)的问题,而深陷误区难以自拔罢了。

误区之二:
离开权力授受关系谈监督

监督,归根结底,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制约关系,是权力授受关系的重要体现,也就是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督和督促。这是监督的实质问题。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往往离开这个实质问题来谈监督,来抓监督。结果,虽然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力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然而总的来说实际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要从根本上改变监督不力的状况,必须牢牢抓住监督的实质,调整和理顺权力授受关系,在党内建立起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党员(选举、授权)→代表大会(选举、授权)→全委会(选举、授权)→常委会”这样依次选举的授权链。要能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实际存在的“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代表大会→党员”这种颠倒着的授权链,其中包括取消于党章无据的“书记办公会”。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深层基础。在这里,首要的、也是最为基础性的,是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选举对党代表和党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实施授权;其次是党代会对全委会、全委会对常委会实施授权。只有处理好这种权力授受关系,才能谈得上强有力的监督。

误区之三:
过分强调支持和配合,忽视监督的相对独立性

长期以来,谈到监督问题时,往往强调监督与被监督的统一性或相互支持和“合作”,而忽视监督者及其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甚至讳言监督与被监督的“异体性”。受此思想观念的影响,我们的专门监督机关常常被置于被监督者的控制之下,几乎在一切方面都受制于、依附于被监督者,使监督者实际上没有多少独立性。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专门监督机关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使“铁面无私的监督”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监督,实际上是某种监督主体对被监督对象实施的一种督促性或限制性的活动,因而监督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总是一种来自“异体”的行为,也就是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监督与被监督必然是“异体”的,而绝不是“同体”的。通常所谓“自我监督”或“内部监督”,那也是指同一个组织系统内部不同部分之间的监督,而不是指同一部分自己对自己的约束。我们的“党内监督”,是指庞大的党组织系统内各个不同部分之间的监督,如上级对下级、纪委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党员对领导机关、党委内各成员间等等的监督,无一不是这部分对那部分的监督。任何部分自己对自己的约束,那都是“自我克制”或“自省”、“自律”,而根本不是什么“监督”。

误区之四:
依赖于被监督者的“自觉”,而忽视监督的强制性

由于监督主体之行为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把加强监督寄希望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或主动。而理论和经验都证明,被监督者由于手中所拥有的权力的本性使然,几乎都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竭力逃避监督。把加强监督寄托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或主动,是不现实的,靠不住的。正因为被监督者一般来说没有这种自觉性或主动性,才需要监督;反过来,如果被监督者能够自觉或主动接受监督,那监督也就没有必要而成为多余的了。

监督本身具有强制性或被迫性。这是监督不同于其他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监督必须强制性地实施。通常号召被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那只不过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或思想教育的配合,而并不是监督本身必然具有的规定性。

误区之五:
把加强监督过多地寄希望于所谓“一把手”

监督的关键在“一把手”,这似乎已成为共识。就监督的重点来说,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在现行体制下,不同层次的“一把手”都在不同范围内拥有最大的、不受监督的权力,对他们的监督之重要和监督之难也正在于此。这里有一个难解的悖论:一方面,“一把手”由于处在关键地位而最需要受到监督;但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的这种地位而对监督具有举足轻重的或决定性的作用,监督要靠他们的“贤明”来推动,而“一把手”与其他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一样,往往又不愿意接受监督,因而在客观上对“一把手”也就最难监督。这样一来,真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几乎就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如何在“最需要”而又“最难”的困境中找到一条出路呢?关键在于紧紧抓住监督问题的实质,从体制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集中于“一把手”的问题。这是治本之道。此外,还需要澄清和纠正一个长期流行的观念和提法,即把党委书记称为(当作)“一把手”,或把党政主要领导人合称为“党政一把手”的错误观念和提法。

误区之六:
大多停留在口头上“责备”而忽视从行动上“纠正”

监督,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对违规行为给予口头上的责备,二是对违规行为从行动上加以纠正。正如列宁所指出的:“‘监督’不单单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列宁全集》第8卷第197页)只有二者并重,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强调监督时,往往过多地寄希望于批评、提醒、警示,也就是大多停留在“口头的责备”上,而忽视从行动上加以“纠正”(包括对违规者及时实施撤职、罢免等处罚),以致当其滥用权力或权力不作为时不能及时得到中止或改变。正因为如此,对于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及失职渎职的现象,尽管怨声载道,谴责多多,甚至“权威”文件也接连发布,但却总是成效不大。

误区之七:
模糊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而忽视“权利监督”以及“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配合和互动

监督,按其实质来说,就在于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察和控制,使权力的受托者能够按照委托者的意志行使被赋予的权力:既不得滥用权力,以至以权谋私;也不得把被赋予的权力不当回事儿而“不作为”,以至失职、渎职。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监督。通常在相当宽泛的意义上所说的监督,实际上是这种监督的引申和转义。宽泛意义上的监督,如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及领导人进行举报这样的监督,其本身并非直接的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督,但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这里涉及到了“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关系问题。

“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行为主体的性质不同。在党内,“权利监督”的行为主体是党员、党代表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而“权力监督”的行为主体是党的领导机关的“组织行为”。二是所依靠和凭借的手段和力量不同。“权利监督”所依靠和凭借的是分散的个人享有的“权利”,而“权力监督”所依靠和凭借的则是有组织的“权力”。三是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作为个人行为的“权利监督”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仅仅具有“在口头上加以责备”的功能和作用,其本身并没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种“软监督”;而作为组织行为的“权力监督”,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不仅具有“在口头上责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种“硬监督”。从权力授受关系上说,“权利监督”是民主监督之“源”,具有基础性、根本性。而“权力监督”则是民主监督之“流”,具有非基础性和派生性。后者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前者。但是,就其监督功能和作用来说,对任何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最终只有依靠“权力监督”,才能不仅给予强有力的口头责备,而且可以从行动上加以纠正,使违规行为及时中止或改变,以至给予适当的处罚,包括通过免职、撤职等手段收回授权。而“权利监督”本身发挥得再充分,再强有力,也只能限于对违规者的口头责备,包括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等等,作为向违规者的授权机关或专门监督机关的一种“诉求”。这种“诉求”本身并不能纠正对象的违规行为,至多只能造成一种压力,引起有关权力机关的关注和重视。“权利监督”,最终必须也只能通过“权力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这就表明,要从根本上强化监督特别是党内监督,只有“权利监督”和“权力监督”各自都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并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监督体制和机制,才有可能实现。

误区之八:
模糊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性”的性质和功能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异常重要而又特殊的监督。在西方国家,有所谓“第四种权力”之说,即把新闻舆论看成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并列的“第四种权力”。这种说法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也得到了不少人的认同。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即把作为“权利监督”之一的新闻舆论监督误解成了“权力监督”的一种具体表现。诚然,由于新闻舆论传播广而快,影响又大,因而它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确实具有巨大的威力,在一定意义上,似乎可以与某种强大的权力相比拟。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其性质和功能,就不难看出,新闻舆论监督,严格说来,并不属于“权力监督”的范畴,而应该归属于“权利监督”的范畴。因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威力和作用再大,再强有力,它本身始终只能发挥“在口头上加以责备”的功能和作用,而不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而且,它的“口头责备”究竟能起多大作用,最终要取决于有关权力机关的态度和作为,取决于“权力监督”能否及时跟进。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反映和表达民意的、特殊的“权利监督”,可以及时暴露权力的问题,为实施“权力监督”的机关提供广泛的信息,并造成某种社会舆论的压力,从而引起有关权力机关的关注和重视,及时调查处理,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这就是说,新闻舆论监督是任何其他监督形式所不可替代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如果孤军无援,没有“权力监督”作后盾,那么,新闻舆论监督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反而会面临很大的风险,甚至遭到常人难以想象的打击报复,完全被扼杀。

㈣ 在国家机关中,对行政权力具有内部监督功能的是 ①人民代表大会 ②人民法院和

答案D
本小题考查的是监督。国家监察部和地方监察机关,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是对行政权力具有内部监督功能,③④符合题意。

㈤ 监督权的行使有什么作用

监督权的行使有党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监督权的行使可以是行政机关更好的依法行政,使党保持先进性,全心全意为人民.

㈥ 对行政权力具有内部监督功能的是

选择A.国家监察部和地方监察机关和C.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

内部监督: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
1、一般监督主要指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2、专门监督分为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审计监督。

外部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2、政党的监督,包括执政党和其他民主党派(政协)。
3、司法监督,主要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4、社会公民的监督,比如媒体监督。

原题是一道多选题。

㈦ 系统后台管理员应有的功能和权力

应该有个类型的字段,去区分管理员和员工

㈧ 如何对最高权力实施监管

1.全国人大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其他所有国家机关皆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全国人大负责。
2.全国人大拥有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立法权,最高监督权。
3.最高监督权指的是,全国人大有权监督所有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何工作。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该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㈨ 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具有哪些功能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机制制约,科学制定行政程序,做到分权、限权。
分权,就是通过合理设置机构,适度分解领导干部的权力。限权,就是细化标准,最大限度地限制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离不开改革,应依据权力制约原理,科学制定行政程序,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减少个人因素对权力运行的不当干预,从而规范权力运行。
(一)科学设置行政程序,形成衔接紧密、相互制约的行政执法流程。行政程序对权力运行中自由裁量部分具有制约规范作用,有利于避免职权的滥用。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从政行为规范,明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责权分明、监督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譬如我们地税机关税收执法中的征、管查(即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分离”以及税务稽查的选案、审理、检查、执行“四分离”,还有稽查透视征管质量、税收执法大检查等机制,都是在将权力进行分解和限定,做到了各个执法流程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透视,强化了监督和制约。
(二)最大限度缩小自由裁量权,限制权力空间。
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容易造成腐败。因此,要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细化并缩减自由裁量权,使掌握权力的人员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程序、程度上行使职权,最大限度的制约每个行政执法人员手中的权力。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都是个上限与下限有着较大差别的空间额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2000元以下是多少,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又是多少,怎么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地税机关结合执法实践经验对此进行了细划,将处罚额度具体划分为若干个处罚等级标准,处罚标准提高,批准权限相应提高,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力推进了机关的廉政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外部的法制监督,充分发挥监督机构作用,做到有力、有序。
外部法制监督是相对于行政部门内部监督而言,它是指各级人大、政协、司法部门依法对行政部门行政工作进行的法律监督。如果说内部监督侧重于执法程序的制约,那么外部监督则侧重于法制监督,更具有威慑力。因此,在做好内部监督制约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外部的法制监督,做到内外监督并举,相互结合。
(一)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发挥专门监督部门的专职监督作用。

㈩ 简述美国"伞式"功能监管的特点

所谓伞式监管,从整体上指定美联储为金融持股公司的综合监督,其州监管部门对起进行项目细类监督;同时,金融持股公司又按其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监督。美联储作为监管人的顶点和中心,同时将监管权力分散至各州的功能监管人,形成一个“伞式”的形状,所以称之为“伞式”监管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美联储和各州的功能监管人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为了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伞式监管人(美联储)受到相当的先知,也就是说,美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持股公司内部的监管权限,尽可能的采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换句话说,大多数时候,对一个金融股份的监管检查时由功能监管人来完成的,同时其结果将直接被美联储采用。对于新的监管目标出现,才由美联储亲自来完成。这样的方式是在分业监管上填加集中监管的优势,其优点在于:1,管理全面,避免交界空白;2,管理详细,避免漏洞(注意,这一点其实没有一个国家,任何一个体制能够完全做到,具体参照“华尔街之狼”就可以知道)。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金融危机可以发下,这样的体制其实出现有很严重的缺陷:1,管理繁琐,结果不统一,市场反应迟钝。由于使用的参数指标不一,各个监管部门得出的监管结果不一样,导致对于市场反应相对迟钝。2,管理层级繁杂,权力分散,难以统一监管,同时由于各级监管部门又由于监管权力受到限制,全面监管和详细监管的优势又变成了劣势。监管部门由于管理范畴的不一,对于混合型的金融问题被束缚手脚,对信息的处理往往需要几个部门同时出现才能完成监管。
这是我的论文内容的一部分,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来问我,参考书目:《各国金融体制比较》《危机后的全球金融变革》《金融监管国际比较综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