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资是合法还是非法

如何区分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呢?从《解释》的角度上说,非法集资主要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非法性。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区别于从前的“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突出了非法集资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社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方面,由于对国家经济、金融、政治的影响更为重大,因此监管更严格,不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构成犯罪,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的也构成犯罪。
第三、公开性。公开性是与社会性相辅相成的。应当强调的是这里所指的“公开性”是相对的,对于面向不特定的对象具有公开性,而不是指面向所有的社会公众。
第四、利诱性。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规定,其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诱惑受害人的特点,许诺回报、理财、投资等等。
掌握了这四个特征基本上就可以区分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此外,考虑到现行金融体制、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因素,同时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⑵ 剑指规避监管强监管助信托业“阳光化”转型吗

12月22日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剑指规避监管、资金空转的银信合作。此外,上海信托、平安信托、陆家嘴信托、金谷信托、国民信托,分别被罚款20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20万元。金谷信托及国民信托的违规相关责任人还将受到纪律处分。中泰信托被暂停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再募集。由于中泰信托本身集合类业务占比就重,且集合类主要是依靠市场三方募集为主,所以上述处罚措施实际上是掐住了中泰信托的命脉。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约15家信托公司被罚没805万元。而今年四成的罚款发生于12月,共计约330万元。今年密集的大额罚单,被业内人士视为监管层坚定惩治的态度,“警示信号明显”。信托业正迎来强监管时代。

中泰信托被按“暂停键”

中泰信托第二大股东——新黄浦近日发布公告称,中泰信托由于实际控制人不能承担股东责任和关联交易认定,中泰信托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其主要业务被叫停。新黄浦持有中泰信托29.97%的股权,是中泰信托的第二大股东。

半个月前,中泰信托刚刚受到上海银监局责令改正,罚款合计人民币90万元的处罚。因为2015年中泰信托通过自主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较大金额贷款;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放任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股票交易。

实际上,中泰信托公司治理之混乱,信托业务之萎靡,在上海信托圈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中泰信托2016年年报显示,该年度公司新发行信托产品108个、信托本金235.15亿元,包括分期发行和开放式产品在内累计新增信托本金362.51亿元;清算信托产品196个、信托本金479.61亿元,包括分期发行和开放式产品在内累计兑付信托本金660.04亿元。全年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87.15亿元。

某信托公司投资总监表示,从数量上看,中泰信托的上述信托业务在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应该居于中游水平。但信托公司业务分化比较大,排名靠前的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业务规模数倍于此。但从数量上可能看不出问题,关键是信托计划的质量如何,是否给公司、股东和客户带来了收益。

实际上,因中泰信托尽调不充分,风控不严格等问题,该公司“天地缘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被爆出逾期。

此外,新黄浦半年报显示,中泰信托今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仅为1.07亿元,对比中泰信托40.84亿元的净资产,其净资产收益率难言可观。

“管理层多次动荡,使得中泰信托大批业务骨干流失,信托业务停滞。”上海某大型信托公司的信托经理称:“这次银监局的整治很及时。否则中泰信托真要不行了。”

中泰信托大股东历经多次变更。2008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港股01339)公司(简称“人保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购买了华闻投资55%的股权,完成对中泰信托大股东华闻投资的股权重组。

2011年,人保集团筹备上市,挂牌出售所持的华闻投资55%股权。2012年4月,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从人保集团手中买下华闻投资55%的股权,成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中泰信托目前的股权结构无法穿透其实际控制人。

在实际控制人易主的背后,中泰信托的人事也经历了几次大变动。2012年4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吴庆斌出任中泰信托公司董事长,原董事长刘虹、原财务总监何德见、原总裁助理叶晓军等人先后离职。

“隐秘的”信托

正如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至今面目不清一样,在资本玩家手中,信托产品是资本大鳄的工具。

2012年,北京信托就是假手“德瑞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完成其对华闻投资55%股权的收购。这也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至今不明埋下了伏笔。

业内人士指出,银监会此次对中泰信托从重处罚显示出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股东、实控人“阳光化”的监管意图,穿透监管是大势所趋。作为一个金融产品,“北京信托-德瑞信托计划”成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显然不符合监管要求。德瑞信托计划的4名劣后受益人(易建科技、盛宝通达、智尚劢合与桥润资产)据悉也并非实际经营的实体,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另有其人。德瑞信托计划的实际控制人发生过多次变动,在引入新的机构力量之后,仍未达到监管部门提出的实际控制人“阳光化”的要求。

早前出台的《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提出股东阳光化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信托公司的股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中明确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第十条中明确要求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

分析人士指出,2016年7月中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发。这一被业界称为升级版资管“八条底线”的《规定》,最显著的变化是大幅降低杠杆倍数: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并限定,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1倍。也正是从那时开始,信托公司作为通道的信托计划开始增加。道理非常简单:之前计划发行券商资管计划的项目,由于资管“八条底线”,只能1:1配银行的钱,达不到规模要求。于是不得不找没有收紧政策的信托公司来做产品,1:2甚至1:3配资。通过信托计划大量资金通过信托通道进入二级市场。不过,目前这类业务也被信托公司主动喊停了。因触及平仓线的股票不在少数,劣后级资金因此亏损巨大,引发了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银信证信皆收紧

2017年12月下旬,银监会开出了对信托公司的一大波罚单。国民信托因“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北京银监局罚款20万元;金谷国际信托因“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50万元;上海国际信托因“在开展信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上海银监局罚款200万元;平安信托因“违反程序签订信托文件,作为受托人履职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深圳银监局罚款20万元;陆家嘴信托因“内部管理不到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信托业务”,被青岛银监局罚款40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处罚决定显示出在资管新规破刚兑的背景下,监管方面开始对违规刚兑加大处罚力度。破刚兑对整个结构化产品的明股实债、并购基金很多业务冲击较大。从目前的刚兑实际情况看,以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最为常见,预计未来监管层对刚性兑付的处罚力度会持续加大。从技术手段上讲,资管新规要求所有资管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以打破刚兑,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并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未来除非标以外的所有公募和私募产品可能都要用市值法进行估值计算净值。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打破刚兑呼声高涨,但若没有对信托公司(受托人)的尽职量化界定,对信托资产管理过程中过失界定没有一个衡量规则,打破刚兑就难以操作。

据悉,由信托业协会拟定并将于近日提请会员审议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对信托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调报告、可行性报告、项目审批、营销原则、产品推介、合同管理制度、信托披露等诸多行为规范进行了量化明确。

方正证券认为,《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的出台预示着信托行业监管的持续收紧。具体来看,《通知》首次定义了银信通道业务,优先规范收缩。在此前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的基础上,此次《通知》优先从银信类业务领域着手规范通道业务。通道业务作为监管套利的手段,银行“影子化”的媒介,将进一步收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对通道业务实行穿透监管,避免虚假出表。方正证券指出,此前72号文要求融资类信托在银信理财业务占比不超过30%,且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计提资本,自此银信合作规模从64%下降到22%(2017年9月)。但银证信合作、银基信合作等创新模式的出现,加重了通道业务中的嵌套,加大了交叉性金融风险。防范风险是当前金融监管的出发点,今年以来多重文件出台要求穿透管理、禁止三套利、四不当等。《通知》打通了前期银行、信托领域监管规定,减少资金空转,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责任,不得投向限制领域,这将再度推动信托行业主动管理转型,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对主动管理能力强、优先布局转型、资本金充足的信托公司是发展契机。

⑶ 建筑企业最优融资管理的措施有哪些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2

一、企业融资管理的现状

(一)融资观念落后。很多企业缺乏通过金融市场融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多地依靠政府的优惠政策,有“等、靠、要”的思想,对企业的融资管理缺乏严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为曾为国家上缴过很多利润而要求政府追加投入资本或减税让利。更常见的是企业通过“游说”或贿赂,要求政府干预银行,迫使银行对不符合经营的企业发放贷款或实行优惠的贷款条件,从而发展企业。从国家层面来说,要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融资政策上,要把中小企业与大型骨干企业同等对待,积极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融资方式单一。由于我国的金融格局长期以来是由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再加之受企业财务人员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和素质的影响,所以企业在融资方面对银行有极大的依赖性,导致融资工作几乎就等同于单纯的“跑银行,拉贷款”。融资渠道的单一使得企业融资难度加大,资金来源好运用的灵活性都很差,财务风险增加。融资方式的单一同时也意味着融资租赁、票据贴现与转让、应收账款让售融资方式没有在企业融资管理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从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来看,浙江有74.6%的中小企业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有85.3%的企业需要再融资,而这些中小企业对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是银行贷款。

(三)成本观念好风险意识较差。成本观念较差体现在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缺乏成本——收益原则的考量,筹资工作的立足点不是企业的资本结构和综合资金成本,违反了现代财务成本原理。更多的时候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需要资金时,财务人员去融资,并且是筹措到资金就算完成了融资任务,并没有考虑资金结构与资金成本。风险意识较差则体现在:一方面企业普遍存在盲目举债经营的现象,不管企业资金利用率高低,不管企业资金成本的大小,也不论企业资本结构如何;另一方面,企业在盲目借入资金后,没有对借入的资金进行合理的财务规划和理财,资金的占用、闲置和浪费很大。企业融资管理上淡薄的成本观念和风险意识使得企业的融资管理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四)缺乏融资上的时机管理。很多企业的融资往往只顾及到自己的资金需要,而忽视了资金市场的宏观环境。对于那些缺乏中长期资金需求规划的企业来说,这一问题更为明显。当资金市场供不应求或者是政府紧缩银根时,这时企业就不得不付出更高的融资成本。因此,企业如果没有一个详细的资金需求和融资计划,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宏观经济情况适时调整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融资周期好资金市场、政府调控周期相背离,企业由此承受本来可以避免融资成本。与此同时,众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缺乏成本管理,筹资工作的立足点不明确,在资本管理、资本控制、资本结构等方面违反了现代财务成本管理原理。

(五)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支持不足是造成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一是缺少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尤其是四大银行正处于转型之中,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客观上导致了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大量收缩。二是银行信贷动力不足,改制中的银行及法人银行从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出发,相应提高贷款条件,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科学化的欠缺,往往达不到银行规定的标准。三是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经营成本较高、风险大,制约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等大致相同,而每户中小企业平均获得的贷款大大低于大中企业,因而中小企业每笔贷款的经营成本对金融机构来说相对较高。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存续期短、财务信息透明度低、信用等级偏低等原因,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必然要严格控制中小企业贷款。四是金融机构内部缺乏竞争,贷方市场占主导地位。如果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竞争,企业就能以自己的条件来选择金融机构。但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金融机构不是提高利率,而是减少放贷,不管企业愿意付出多高代价,也不给发放贷款,从而导致符合信贷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受阻。

二、加强企业融资管理的方法

(一)开拓和利用融资方式。企业融资方式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两种:1、内源性融资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积累的盈余求得生存与发展,增加企业盈余的方法不外乎增加节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企业利润,降低成本和费用。据世界银行对温州等地区的企业调查显示,企业无论是初创时期还是发展时期,都高度依赖自有资本融资,其中至少62%的资金依靠业主自有资金或企业前期利润解决。这表明,内源融资仍是浙江众多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比重偏高超过5成;2、外源性融资主要分为间接性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主要是指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可分为政府性贷款、商业银行的商业性贷款和世界多边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组织等)的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通常是与其产业政策相联系的,世界多边组织贷款是国家主权贷款,具有一定的扶持性质。此外,出口信贷也是企业的一种贸易融资。直接融资工具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商业票据、租赁好股票。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债券融资可以不受银企关系的影响,企业直接面向投资者。商业票据与企业债券一样,属于直接融资工具,但是它更多的是偏向于短期融资。租赁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前者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到承租人,后者则不转移。股票是一种权益性融资,意味着企业获得的是永久性资本,同时也意味着公司股东结构的改变。除上述融资方式之外,还有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形式的融资好出售应收账款的保付代理等。不同的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适用于企业不同时期对资金的不同需要。企业选择融资方式的重点应根据资金需求的特点选择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融资方式。从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看,对金华、绍兴、台州、温州四个地区的企业资金需求调查结果显示:有60%的企业需要从银行贷款,30%的企业靠自筹,7.5%的企业通过内部集资方式筹资,2.5%的企业表示依靠股票筹资;有16.27%的中小企业认为从银行获得贷款较容易,有60.47%的企业认为从银行获得贷款较难,有23.26%的企业认为从银行获得贷款十分困难,即83.73%的企业贷款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贷款难成了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加强资金成本观念和风险意识。首先要合理地预测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因为各种筹资方式资金成本的高低与资金市场中“资金商品”的可供量直接密切相关,因此只有充分考虑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筹资成本。其次,充分比较各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包括含有多种融资方式的混合性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从中选择资本成本最小的。加强风险意识体现在合理选择筹资方式,因为不同融资方式的风险各不相同。如权益型融资可以获得永久性资本,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是企业需要出让部分投票权好收益权,而债务型融资虽然无须出让收益权好投票权,但是却有还本付息的硬性压力。此外,即使同一种融资方式,在不同时期和处于不同时期的企业都是不同的。总之,加强企筹资管理,增强资金成本观念和风险意识的基本原则是,在筹资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筹资成本最低,或者在筹资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使筹资风险最小。

(三)加强和完善融资数量和期限管理。在数量管理上,应提前对融资的数量做出规划或预测,并根据预测或规划安排融资数量,力求融资结构合理,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融资数量可能来自各部门的预算或各项目的规划,也可能来自财务部门根据历史数据作出的回归语塞。数量管理的目标是不影响部门或项目的资金适用时间,因此融资数量要得当,既没有多余的,也没有缺口。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达到理想状态,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有一个调解安排,成立融资数量调解资金,当融资数量多余时,把它纳入基金中,当融资数量短缺时,从基金中拔付部分资金补偿期限管理是相对于债务融资来说的,其目标在于总体和个体的期限要平衡。总体的平衡是指企业整个负债融资的期限结构要合理,尽量多利用长期负债,因为长期负债对企业的财务压力相对于短期负债来说要短。此外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可转换债券也是一种中长期负债。至于短期负债,因为它对企业经营好财务的压力比长期负债要大得多,所以企业尤其要注意短期负债的管理,在偿还能力上,短期负债要和企业的现金流好收益流相适应。在风险管理上,不同的短期负债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具有不同的风险好成本。

(四)根据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实行不同的融资管理体制,提升整体融资管理水平。为了发挥企业整体融资优势,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统一计划、统一平衡好统一调度,企业内部的各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倾向于实行统一管理、分级领导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是指企业总部统管资金,总部要求集团内各企业将利润好折旧上缴总部,总部根据发展战略的需要安排资金的使用,或者在各分支机构逐级完成。企业内部组织具有诸多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下,企业总部对其拥有的股权控制程度是不一样的,总部的融资管理权限自然也就不同,所以在融资体制上统一管理和分级领导的程度也不一样。对于分公司来说,它在企业内部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总部更适合实行资金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从融资管理来看,企业总部掌握长期融资权,统一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办理借款业务。企业内所属企业需要从外部借入的资金不得再自行向银行借款,一律由企业总部统一借款,再分配安排给企业使用。一般而言,控股子公司是法人企业,它们拥有直接的短期借款融资权。全资子公司虽然是法人企业,但是由于它是由企业总部全部控股,所以对于企业总部来说,它们具备好分公司进行同一管理的条件。然而,就票据融资而言,票据业务的管理规定要求票据业务必须由各企业在其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这就意味着企业总部无法统一管理分公司好全资子公司的票据融资,但是,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办理票据融资必须由企业总部授权。所以企业总部为控制总体的融资规模,必须对票据实行额度管理。

(五)善于利用融资环境和时机,实现适时融资。企业需要制定一个科学的资金需求计划和融资计划,在融通资金时,要结合融资环境和自己的融资需要考虑。企业在融资时要注重时机的选择,要对资金市场,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具有合理的预期。

企业在融资时还要注重内部融资管理。企业合理的融资结构应该是由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共同构成的,因为企业的发展既要靠自身的积累又要靠外部投资者注资。内部融资管理首先要有效地降低成本和减少费用,提高企业收益来源和金额,从而增加企业利润留存收益;其次,需要减少资金的闲置和占用,提高贸存收益的资金利用效率。

⑷ 什么叫融资体系

现代金融体系,从业务性质上讲,包括以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体系、服务于直接融资的金融市场体系,和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各种体系发挥特有功能为资金融通提供。
(1)间接融资对促进金融体系稳健发展与经济增长具有独特优势。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看,间接融资(银行体系)具有货币创造功能,对经济增长有切实的促进作用。由于投资增长是经济处于增长期的常态,要满足投资需求,离不开银行体系的货币创造,而直接融资只是对现有储蓄的重新组合,不能创造出新增货币。因此,在资金供应方面,银行体系十分重要。从银行体系本身来看,由于银行体系规模庞大,具有规模经济,有能力开发与利用专门技术,降低交易成本,在向拥有生产性投资机会的人提供资金和流动性服务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
从金融市场的运行看,由于金融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成为金融市场正常运作的障碍。而银行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因为银行在认定贷款风险,防范由逆向选择造成的损失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与办法。银行还有一定的手段监督借款者行为,从而减少由道德风险造成的损失。因此,银行能够在向储蓄者提供利息收益或大量服务的同时仍然获利。
从上述方面说,银行体系在金融市场上开辟了一条渠道,能有效地将储蓄资金引入拥有生产性投资机会的人们手中,在增进实体经济的效率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2)银行系面临着短资长用和银企关系过密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银行体系也有弱点。表现为,银行资金来源期限一般较短,而贷款期限通常更长一些,这种期限的不对称导致了流动性的不对称,易使银行陷入流动性困境中,并引起系统性风险。
而如果银行主导金融体系,银行将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一旦银行获得了有关企业的重大内部信息,它就可以向企业索取租金,而企业也不得不付出这一租金以得到资本。同时,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中,银企关系往往较为紧密,常常阻碍企业创新与增长。
在银行和企业关系紧密时,银行家往往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因此可能被企业所收买,或与企业共谋对付其它债权人。而银行对企业的控制同样也扩展至银行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银行对企业享有了控制权,可以充分获得企业信息,并监控企业经营,但银行与企业将不可避免地联结在一起,往往与企业共谋,并可能导致银行在金融事务中过度强大,加大了风险集中度。

现代金融体系,从职能上讲,包括金融调控体系、金融企业体系(组织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环境体系五个方面
(1)金融调控体系既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健全传导机制、做好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调控水平等;也是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包括利率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汇率形成机制、资本项目可兑换、支付清算系统、金融市场(货币、资本、保险)的有机结合等。
(2)金融企业体系,既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现代金融企业,也包括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革、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农村信用社等。
(3)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体制)包括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处理好监管与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银行、证券、保险及与央行、财政部门)等。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混业经营统一监管
(4)金融市场体系(资本市场)包括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拓展债券市场、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发展机构投资者,完善交易、登记和结算体系,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5)金融环境体系包括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⑸ 市场融资杠杆率过高是什么意思

融资杠杆过高的意思简单的说,就是融资的时候,需要一定的资本,然后就可以借到高额的贷款。举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看好一个项目,如果出5元钱,然后借95元,就是用5元撬动了100元的投资,杠杆20倍。这种情况下如果出风险的话,可以看到,杠杆越大风险越高,波及面越广。于是贷款方开始不愿意给这么高比例的杠杆出资,要求借款方多出资本金。

所以杠杆收购融资是以企业兼并为活动背景的,是指某一企业拟收购其他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时,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从银行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收购行为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5)融资强监管扩展阅读

市场融资杠杆率过高的危害

1、过高的杠杆率、加上经济大环境的下行给企业带来的压力和危害不言而喻,温州、绍兴等地不断有老板因无法还贷而跑路,企业因此而破产。这些贷款有来自于银行,也有来自于民间借贷,甚至是高利贷。这样的企业负债率肯定在100%以上。

2、资金的高杠杆在短期内快速推高股价和指数的同时,也隐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在高杠杆不能持续的情况下,稍有风吹草动,高杠杆的资金就会迅速从股市撤退,从而引起股价和指数的急剧下跌。因此,股市的火爆行情,有时与股市的暴跌甚至崩盘如影相随。

3、借助于高杠杆来投资股市的交易模式和行情走势很难具有持续性。更何况,各路加杠杆或拆借入市的资金中难免有违规或打政策“擦边球”的情况存在,一旦强化监管,这类资金将不计代价撤离股市,加剧股市的大起大伏。

⑹ 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监管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市场稳定功能、增强流动性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些积极因素能否发挥作用,还有赖于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
一、融资融券业务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1996年以前,内地市场也曾出现过类似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活动,但因为信用体系缺失、市场投机盛行以及监管不完善等原因,带来了较大的市场风险。1996年,证监会明令禁止了该项业务。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可以看到,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严格的市场监管非常必要。
(一)融资融券交易具有一定的助涨助跌效应,可能加大股市短期波动。
(二)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如被不法利用,可能助长股市投机气氛,滋生操纵股价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三)融资融券交易属于信用交易,如监管不到位,可能增加金融风险。
从海外信用交易的经验来看,由于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信用交易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十分严格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十分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目的就在于维持证券市场交易的有序性与安全性,防止证券市场信用过度扩张以及防止证券市场因证券信用交易而异常波动。
二、融资融券市场监管的体系与内容
(一)融资融券市场监管的体系
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体系,既包括监管主体及其分工协作体系和由此形成的监管协调机制,也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组成的法律规则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由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交易所及结算公司一线组织和监管、证券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及券商内部自律管理共同构成的较为完善的融资融券交易分级监管体系,监管的协调性和整体效率较高。具体来说,证监会在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业务准则、颁发业务资格、查处违法行为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一线监管主体,负责组织交易、结算和进行交易、结算监管;证券业协会是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行业监管主体,负责制订业务合同必备条款、组织业务方案的专业评价等;有业务资格的券商也是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负责客户交易行为监控、投资者教育等。
就法律规则而言,融资融券交易已经形成“1+1+3+4”的法律规则体系,即:1部法律——《证券法》(第142条);1部行政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0、29、30、31条及第四章第五节“融资融券业务”);3份证监会文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4份市场业务规则——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结算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融资融券市场监管的内容
对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监管分为三个部分,即市场准入监管、市场竞争监管和市场活动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依法审批有资格的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在融资融券业务中,主要是券商业务资格和客户交易资格的监管。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是信用交易,其风险远远大过普通交易,因此,选择风险控制能力、合规管理能力、信息技术水平、持续盈利能力较好的券商参与业务,是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而选择对业务认知度高、资金实力强、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是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市场竞争监管,是指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具体到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是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之间的竞争进行监管,要求各券商不得从事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活动监管,主要是对证券公司融出资金、融出证券等行为以及对客户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监管,该部分主要由交易所实现一线监管,主要集中在如下五个方面:
1、对一些指标或范围的确定与适时调整。比如,交易所可以调整标的证券条件或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等。
2、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事前控制。比如,证券交易所在交易系统中将对于投资者的融券卖出指令进行提价控制,即投资者融券卖出的价格不得低于当前市场的成交价格,否则交易系统会认定为无效指令并予以拒绝,这可以用来在事前防止利用融券卖空来打压市场。
3、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事中监控。证券交易所针对融资融券交易开发了新的统计分析和预警的指标,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监察系统,以确保对最准确的信息,进行最及时的反馈和处置,从而实现有效的交易实时监控。
4、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异常情况采取暂停交易等监管措施。比如,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5、对信用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的监管。比如,要求各证券公司每日、每月报送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要求融资融券投资者合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来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