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纪检委职责是什么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部门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三、负责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县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五、会同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考察乡镇纪委领导班子的人选;负责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派出)纪检 、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提名、考核和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县政府颁布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七、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做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② 中国纪检监察报的创刊历史

1994年10月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创刊,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主管,中国纪检监察报社主办。 《中国纪检监察报》是在中央领导同志直接关怀下迅速成长起来的。江泽民同志亲笔题写了报名。
报社现有在职干部职工98人。报社内设机构12个,包括办公室、总编室、通联发行部、经济部、财务部等5个综合部门,要闻部、新闻部、专题部、副刊部、周刊部、理论评论部、记者部等7个采编业务部门。报社成立了党总支,下设8个党支部,有党员77人,约占员工总数的80%。
创办之初,报纸每周两期,每期四个版。1996年,扩为每周四期。2002年,扩为每周五期。2005年,扩办为日报。2011年,发展为全国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扩为八个版。目前,本报在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都市、西安市、太原市、广州市、石家庄市共设有37个记者站。
2009年10月,纪念《中国纪检监察报》创办十五周年座谈会成功召开,贺国强、何勇同志分别发来贺信、贺词,对报社十五年来取得的成就给予充分肯定,对报社长远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殷切期望。
2015年8月,中央巡视工作的四个卓立,“四个着力”,是党的十八大后巡视工作中出现的一个高频词汇。这“四个着力”,实际上就是巡视工作的四个重点:
一是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是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
三是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
四是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③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的发展历史

中国监察杂志社是中国期刊协会会员单位。
2001年11月,《中内国监察》被为容“双效期刊”;2003年1月,被评为第二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
中国监察杂志社社长、法定代表人 任生德,总编辑马东伟,副社长 刘利华,副总编辑 邵志强 王社民,社长助理 丁刚。
2014年6月30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同意更名为《中国纪检监察》。

④ 纪检和监察有什么区别

纪检是党的机构,监察是国家的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党内的违纪事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理。而监察部门是以政府的角度给予查处和行政处分的。对于党员干部,违法和犯罪后不但要予以党纪处风,还要给予政纪处理。

在体制上,纪检、监察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的监督检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行政监察工作的目的是: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勤政高效地为人民服务。

行政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是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依法界定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三是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四是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1)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首先,独立意味着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监察,监察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机关可以拒绝没有法律根据的任何干涉。

其次,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的专门执行监察职能的机关,专门性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其他行政机关是其监视、督察、纠举、诫勉活动的对象,无权对其活动加以干涉。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虽然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使监察工作更好地独立行使监察权,这与干涉监察机关的工作是两回事。

再次,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它当然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相对的性质,但领导也不至于可以干涉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这种领导主要表现为:

①方针、政策的领导;

②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监察业务进行指导。但不能对监察工作包办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扰。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行政监察法》第4条规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这是保证行政监察办案质量所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对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思想品质和业务水平提出的要求。办案要正确,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据的取得靠的是办案人员深入细微的调查、研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主观臆断、不贪赃枉法的品德修养和高度的业务能力。

(3)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也是《行政监察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反对特权,在法律和政纪面前,不管是行政机关首长也好,还是一般公务员也好,都有平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只有要违法违纪监察机关必须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察法》第5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这就是说监督检查也好、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也好都不是行政监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检查、监督、惩处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违纪违法者,教育大家。以减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从而改进工作。

(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监察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工作,但是要做好这项工作也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所以《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这是因为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有权对国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对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也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众中进行的,专门的监察人员只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的帮助,才能搞清事实真像,才能正确地做好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履行各项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行政监察法》第3条至第6条,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是我国行政监察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反映了做好监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带规律性的要求。

一、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有以下三点基本含义:

(一)依法监察。监察机关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法制建设的机关,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检查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的贯彻实施。这样的法律地位,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自身必须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纪为准绳,妥善处理问题,做到依法监察。

(二)自主行使监察权。行政监察机关是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主体。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它依法拥有自主行使监察职权的权力。这是使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法律保障。

(三)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影响,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非法干预、影响监察活动的行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为了秉公执法,就必须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做到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体现了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的思想路线的精神,也贯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精神。贯彻实施这一项原则,对于搞好各项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三点:

(一)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尊重客观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人员应自觉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做出工作部署、进行工作指导、解决各方面的问题。要坚持调查研究,详细掌握材料,对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和借鉴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教训,研究探索做好各项监察工作的规律,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防止和克服在工作中的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二)重证据。重证据,就是注重事实、重证据,就要充分收集和掌握证据,使政纪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确保案件质量。

(三)重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环节,是了解真实情况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监察机关在开展的各项监察工作中,都必须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再加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才能对监察事项的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为做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依据。

三、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等工作中,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对任何监察对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特权。这体现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宪法和《行政监察法》之所以要规定这一重要法制原则,旨在坚持平等,反对特权,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坚持和实行这一原则,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要求是:

(一)任何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任何监察对象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行政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纪律的特权;

(三)一切违反法律和行政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监察对象都不能例外。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政纪案件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监察机关是政府维护政纪的专门机构,通过严肃惩处违纪者,可以给监察对象以正确的导向,使违纪者及其他人员认识到政纪是必须遵守的,违反了就要受到惩处,从而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遏制和防范违反政纪行为的发生。这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政令畅通,严格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勤政建设,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惩前毖后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因此监察机关应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惩处,教育那些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做好工作,将功补过;同时,通过案件的解剖,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总结教训,来对广大的监察对象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促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搞好廉政、勤政建设提供思想保证。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办理所有监察事项中都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它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必须把履行职责同要达到的目的统一起来。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对监察对象遵纪和守法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揭露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对违反行政纪律者给予应得的政纪处分。但是,发现问题和执行纪律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除了对监察对象进行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之外,就是要通过发现问题、执行纪律,去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研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的对策和措施,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有效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六、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

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保证。这是因为:

首先,监察对象的执法活动是在人民群众中进行的,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遵纪执法和工作情况的好坏最为了解;因此,监察机关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的反映和意见,认真受理其控告、检举,从而,把行政监察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其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具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监督的权力,也有同各种腐败现象进行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和积极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这种积极性。

第三,人民群众往往是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纠正和惩处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强烈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并支持、保护、鼓励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是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优良传统。而且,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经验,找到了许多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一)建立举报和来信来访制度,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对检举、控告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劳动模范以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知名人士作为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职责是负责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向监察机关传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和法律规定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参与研究或起草行政监察的法规、规章,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参加某些执法监察和案件调查工作;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的意见和要求。

(三)在开展各项工作中,都要注意调动、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收集和核实证据,听取群众意见;在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要把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问题列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及群众代表,对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的行业风气进行评议,提出意见与建议;在执法监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章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中,都要通过各种形式请群众广泛参与。

(四)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各种形式,将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案件的查处结果、重要工作情况等向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还应在监察工作实践中,探索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

⑤ 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历史沿革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主任谭平山
副主任刘景范、潘震亚
委员张秀岩、张慕尧、朱蕴山、韩兆鹗、董鲁安、张难先、何燏时、宁武、郭任之、安子文、许立群、刘达潮、丘金、帅孟奇(女)、萧明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朱德
副书记王从吾、安子文、钱瑛(女)(1953—1955.4)、萧华(1952—1955.4)
委员刘澜涛、谢觉哉、李葆华、刘景范、李涛、薛暮桥、梁华、冯乃超、吴溉之(1952—1955.4)、徐立清(1952—1955.4)、刘晏春(1954—1955.4)
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
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董必武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
书记董必武
副书记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委王维舟
候补常委吴溉之、帅孟奇(女)
委员李士英、徐立清、马明方、高克林、高扬、张鼎丞
候补委员王维纲、王翰、朱明、李景膺、梁国斌、龚子荣
1956年9月,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书记董必武
副书记刘澜涛、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委王维舟、帅孟奇(女)、吴溉之
候补常委王维纲、李士英
委员李楚离、高克林、高扬、马明方、刘格平、张鼎丞
候补委员王翰、刘其人、李景膺、龚子荣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增至60人),调整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
调整后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为:
书记董必武
副书记张云逸、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务委员王维舟、李运昌、帅孟奇(女)、马国瑞、袁任远、吴溉之
候补委员王维纲、伍云甫、杨之华(女)
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场
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
邓颖超(女)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
胡耀邦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书记
黄克诚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第一书记陈云
第二书记邓颖超(女)
第三书记胡耀邦
常务书记黄克诚
副书记王鹤寿、王从吾、刘顺元、张启龙、袁任远、章蕴(女)、郭述申、马国瑞、李一氓、魏文伯、张策、赵毅敏(1980.2—1982.9)
常务委员马辉之、王建安、王维纲、王鹤峰、方志纯、孔祥桢、帅孟奇(女)、吕剑人、刘型、刘建章、刘澜波、李士英、李楚离、张子意、武新宇、周扬、周仲英、唐天际、曹瑛、曹广化、阎秀峰、韩光、傅秋涛、曾涌泉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陈云等132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2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
黄克诚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
王鹤寿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
1982年9月13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第一次全会选举并经中共十二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第一书记陈云
第二书记黄克诚
常务书记王鹤寿
书记王从吾、韩光、李昌(土家族)、马国瑞、韩天石
常务委员李之琏、李正亭、蔡顺礼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增选刘丽英、包玉山为常务委员。
1985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中共十二届四中全会关于同意一部分老同志不再担任中纪委委员的请求的报告。代表会议增选了强晓初等31名中纪委委员。9月24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选举并经中共十二届五中全会批准,王德瑛、萧洪达、陈作霖、傅杰、强晓初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王鹤寿为第二书记,韩光为常务书记,强晓初、陈作霖为书记。增选和调整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
王鹤寿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
韩光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
第一书记陈云
第二书记王鹤寿
常务书记韩光
书记强晓初、韩天石、陈作霖
常务委员李之琏、李正亭、萧洪达、刘丽英(女)、包玉山、王德瑛、傅杰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
1986年12月3日,《人民日报》刊发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消息。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乔石等69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7年11月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乔石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尉健行1987年至1993年任监察部部长
1987年11月2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三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书记乔石
副书记陈作霖、李正亭、萧洪达
常务委员郭林祥、王德瑛、刘丽英(女)、傅杰
1989年1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会增选曹庆泽、谢勇为常务委员。
1990年12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会增选王德瑛为副书记,陈达之为常务委员。
监察部领导班子(1987—1993):
部长尉健行
副部长刘鸣九、徐青、何勇、冯梯云、李至伦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尉健行等108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
199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尉健行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曹庆泽1993年至1998年任监察部部长
1992年10月19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书记尉健行
副书记侯宗宾、陈作霖、曹庆泽、王德瑛、徐青
常务委员王光、刘丽英(女)、安启元、李至伦、何勇、彭钢(女)、傅杰
1995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鉴于安启元同志任中共陕西省委书记,决定安启元同志不再担任中央纪委常务委员职务,补选祁培文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
监察部领导班子(1993—1998):
部长曹庆泽
副部长何勇、冯梯云、李至伦、左连璧
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尉健行等115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十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7年9月19日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尉健行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何勇1998年至2003年任监察部部长
1997年9月19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书记尉健行
副书记韩杼滨、曹庆泽、何勇、周子玉、夏赞忠、刘丽英(女)
常务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馼(女)、祁培文、李至伦、李登柱、赵洪祝、袁纯清、彭钢(女)、傅杰
2000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增选刘锡荣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傅杰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吴定富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
2002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补选李至伦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
监察部领导班子(1998—2003):
部长何勇
副部长李至伦、赵洪祝、陈昌智、干以胜、黄树贤、李玉赋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吴官正等121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02年11月15日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吴官正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何勇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
李至伦2003年至2007年任监察部部长
2002年11月15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六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书记吴官正
副书记何勇、夏赞忠、李至伦、张树田、刘锡荣、张惠新、刘峰岩
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干以胜、马馼(女)、马志鹏、王振川、刘峰岩、刘家义、刘锡荣、李至伦、吴官正、吴毓萍(女)、何勇、沈德咏、张树田、张惠新、赵洪祝、夏赞忠、黄树贤、解厚铨
2004年1月,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补选马馼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
2007年1月,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补选干以胜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
监察部领导班子(2003—2007):
部长李至伦
副部长陈昌智、黄树贤、李玉赋、屈万祥
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贺国强等127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10月22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贺国强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何勇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
马馼2007年至2013年任监察部部长
2007年10月22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七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书记贺国强
副书记何勇、张惠新、马馼(女)、孙忠同、干以胜、张毅、黄树贤、李玉赋
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干以胜、马馼(女)、王伟、令狐安、孙忠同、杜学芳(女)、李玉赋、吴玉良、吴毓萍(女)、邱学强、何勇、张军、张毅、张纪南、张惠新、屈万祥、贺国强、黄树贤、蔡继华
2011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增选吴玉良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
2012年1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增选张军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陈文清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
监察部领导班子(2007—2013):
部长马馼(女)
副部长屈万祥、王伟、姚增科、郝明金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130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11月15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王岐山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赵洪祝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
黄树贤2013年起任监察部部长
2012年11月15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书记王岐山
副书记赵洪祝、黄树贤、李玉赋、杜金才、吴玉良、张军、陈文清、王伟
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伟、王岐山、刘滨、江必新、杜金才、李玉赋、吴玉良、邱学强、张军、张纪南、陈文清、周福启、赵洪祝、侯凯、俞贵麟、姚增科、黄树贤、黄晓薇(女)、崔少鹏
2013年4月,中央批准王伟同志不再担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常委职务。
2014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增选杨晓渡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
监察部领导班子(2013—):
部长黄树贤
副部长姚增科、郝明金、黄晓薇(女)、于春生

⑥ 纪检监察档案如何分类

:档案的分类和保管期限划分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前提专。纪检监察机关属的案件档案同人事档案、司法档案一样属于专业档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负责指导。对案件材料进行合理分类并准确划分保管期限,既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历史面貌的需要,又是更好保管和利用案件档案的需要,对于更好地为纪检监察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⑦ 中纪委和监察部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1.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章强调了党的纪律,但是没有单设一章。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单列了“纪律”一章,规定党员要服从党的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下级机关必须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等党的纪律。
2.1927年4月,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其后,受党的“五大”委托,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召开会议修改了党章,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专列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对纪检机关的任务和职能、领导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

3.1949年11月,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任命朱德同志为书记,王从吾、安子文同志为副书记。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二是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反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处分;三是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截至1954年,中央纪委共有干部126人,设立了四处一室。

4.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任书记。之所以将中央纪委改为中央监委,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当时党内出现不少贪污腐化等违法乱纪现象;二是发生了高岗、饶漱石阴谋分裂党的严重事件。与中央纪委相比,中央监委的职权比过去纪委有所扩大,组织机构有所扩充,工作条件也更好了。正如朱德同志所说,之所以将纪委改为监委,就是要使中央纪委“成为党中央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强有力的机关”。1956年9月,党的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了由21人组成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任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监察部门。建国初期,我国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督部,1959年4月撤销。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监察部由部长、副部长组成部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家监察部的重大事项。

⑧ 中纪检监察史恕电话号码

⑨ 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党的纪律检查(监察)机关
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自创立之日起,就是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有着严格组织和纪律的党。她始终维护党的铁的纪律,认真开展纪律检查工作,以保证党的先进性、党组织的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从1950年1月中共山东省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至今,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机构经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光辉曲折的历程,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历史时期,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1950年1月7日,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中共山东分局成立了以许世友为书记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8年末,中共山东分局改为中共山东省委员会之后,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随易名为中共山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1月2日,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中共山东省第二次党代会作出成立中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选举产生了以赵健为书记的中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1958年1月,中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共山东省委监察委员会。“文革”开始后,党的监察工作被全盘否定,活动全部停止。1967年2月3日,造反派夺取中共山东省委大权之后,省委监察委员会随之被取消。
十年动乱之后,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恢复了设置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1978年6月,中共山东省委决定恢复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了中共山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组。1979年3月,正式成立了中共山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6月16日,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中共山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7月,中共山东省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45人组成的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12月,中共山东省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由35人组成的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行政监察机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国发[1987]7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山东省监察厅的通知》(鲁政发[1987]117号)要求,1987年11月9日,山东省监察厅正式成立,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厅机关内设办公室、干部处、研究室、信访处、案件审理处、第一监察处、第二监察处、第三监察处和第四监察处等9个职能处室。
纪检监察合署办公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四大后,党中央决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1993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山东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合署办公和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合署办公。
省纪委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全面负责。监察厅仍属省政府机构序列,受省政府领导。省纪委、监察厅合署办公后,仍实行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下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
1993年11月,中共山东省第六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39人组成的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1998年11月中共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39人组成的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省各级纪检机构,逐步建立健全,纪检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2000年11月,省委办公厅下发了《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山东省监察厅机构改革意见》。调整后设14个职能厅室。
明镜信息网
明镜信息网是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机关主办的网站,也是山东省纪检监察系统面向社会的一个窗口、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旨在向社会公众宣传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重大举措和取得的成效;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形势,坚定对反腐败斗争的必胜信心。同时,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干部,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以权谋私及其他败坏党风政风行为的检举、控告、投诉。网站自1998年建成开通以来,为加强山东省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几年以来,网站历经几次改版,无论是在网站结构、信息容量,还是网站界面、更新维护等方面,都在不断改进和提高。
明镜信息网现开通“领导讲话、抓源治本、宣传教育、政策法规、信访工作、廉洁自律、执法监察、案件检查、纠风工作、巡视工作、监察学会、特邀监察员”和“信访网上举报、效能投诉”等栏目,面向社会提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信息和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业务相关的服务,逐步实现与公众的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