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业银行经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有哪几类构成

盈利性指标:

①资产收益率

②银行利差率

③非利息净收入率

④银行利润率

⑤权益报酬率

赢利性指标是衡量商业银行运用资金赚取收益同时控制成本费用支出的能力。

赢利性指标的核心是资产收益率和股本回报率,利用这两个财务指标及其他派生财务比率指标可较准确地认识银行的获利能力。

基本方法:目前常用的方法是鱼骨图分析法和九宫图分析法,这些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抓住主要问题,解决主要矛盾。

鱼骨图分析的主要步骤:

① 确定个人/部门业务重点。确定哪些因素与公司业务相互影响。

② 确定业务标准。定义成功的关键要素,满足业务重点所需的策略手段。

③ 确定关键业绩指标,判断一项业绩标准是否达到的实际因素。

(1)银行监管指标体系扩展阅读


考核银行盈利的传统指标包括股权收益率和资产收益率,这种指标最大的缺点是没有将风险考虑在内。

出于风险的管理需要,西方商业银行逐渐出现了新型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考核盈利指标——根据风险调整的收益(RAROC,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

该方法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由信孚银行集团(Banker’s Trust Group)首创,最初目的是为了度量银行信贷资产组合的风险和在特定损失率下为限制风险敞口必需的股权数量。

此后,许多大银行都纷纷开发RAROC方法,其基本的目的都是为了确定银行进行经营所需要的股权资本数量。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考核其盈利能力的传统指标主要为ROE(股权收益率)和ROA(资产回报率),它们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ROE=净收益/所有者权益

ROA=净收益/平均资产价值

或ROA=净收益/期末资产价值账面价值。



㈡ 银行的监管评级是什么通常有哪几类等级如果查询一个银行的监管评级

银监会现行的评级制度主体文件为《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这是涉密文件内。。

大体宗旨:确定容了具有中国特色的“CAMELS+”的监管评级体系 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要素进行评级,加权汇总得出综合评级,而后再依据其他要素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综合评级结果共分为6级,其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对于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高风险商业银行,银监会将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要求其改善经营状况,必要时可采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甚至予以关闭等监管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保密信息 无特殊事由不能对外披露 无法查询。。。。

补充一下 不同条线的银行类机构 评级文件依据和标准是不同的 比如对股份制分支机构采用的是ROCA评级体系 而不是CAMELS+评级。。。

㈢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内容是什么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第二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第三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第五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第二章核心指标第六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第七条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第八条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二)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三)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第九条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一)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三)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第十条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一)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二)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第十二条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一)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二)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第十三条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三章检查监督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统,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非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资产和不良资产,计量非信贷资产风险,评估非信贷资产质量。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各项指标体现在日常风险管理中,完善风险管理方法。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各项指标的实际值,并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第十八条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第十九条银监会将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核心指标实际值有针对性地检查商业银行主要风险点,并进行诫勉谈话和风险提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核心指标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银发〔1996〕450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㈣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有什么

“四位一体”的监管方式体系

1、央行监管。人民银行监管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核心,其内容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方法科学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目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

2、自我约束(自律)。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也更加严密。现阶段我们要着重于: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各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可选择在系统内部设立跨地区的监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员办事处,消除或减少被查单位对检查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二是充实改善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建立内控系统网络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内部控制的非现场监测条件,运用系统网络观测各经营机构的财务、资产等业务指标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基层行乱调账、乱改账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目前要尽快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重要内容。

3、行业自律。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建议:一是在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以及社会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业同业公会,并提倡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业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二是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具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行业自律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有益补充。

4、社会监督。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㈤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包括

参考资料给的答案绝对是正确的!
A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B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上市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C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也就是政策银行,主要负责商业银行及货币金融体系的监管;
D保监会主要负责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值得说明两点:
1、这是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各国对金融市场的划分有所不同,因此金融监管体系各异;

2、这是人为的,机械的,分割的监管体系,比较管用,但不能完全有效地控制风险,因为,整个金融市场及其产品看似人文意识范畴,但仍无法摆脱天地规律的制约。它们就像一棵树,相互渗透,相互派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环环相扣、丝丝相连、密不可分、根深叶茂、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牵一发而动全身。为此,国际著名金融专家丁大卫教授历经20多年的潜心研究与大量实践终于发现了金融的客观规律,并创立的著名的金融树体系,它将整个金融世界及其所有因素系统集成为一棵可视化的“金融树”,让人一目了然,终生难忘。事实上,金融的一切同树如出一辙,因为树乃天地规律的集大成者,金融树乃金融规律的系统集成,因此,金融就是树!由于掌握了金融的客观规律,历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丁教授都曾不厌其烦地向世人发出警告并预示了结果。2008年9月15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此前的几年中,他一直在为阻止这场危机的爆发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相比之下,美联储前大大格林斯潘执掌美联储长达21年之久,期间多次发生金融危机,他不但一次也没有觉察到,反倒一次次将虚假繁荣误以为真。

㈥ 银行各岗位工作标准及监管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 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 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 (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 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变化额、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收现率、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变化、不良非信贷资产变化额。贷款迁徙率指标主要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新发放贷款余额为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余额。 第三章 不良资产分析 第十一条 各级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并形成分析报告,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对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分布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的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三)行业分布情况。各行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情况分析。对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进行适当关注。 (四)投向情况。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集体合作组织)、自然人一般农户(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住房按揭、汽车、自然人其他户、贴现及承兑汇票垫款等贷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监测对象情况。确定为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情况分析。 (六)迁徙和清收转化情况。分析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迁徙转化情况,重点分析向下迁徙的原因以及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物抵债等清收处置情况。 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包括清收进度、清收费用、债务人资料、台账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贷款情况。主要是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情况和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重点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对当年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要作专门说明。 (八)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三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非信贷资产余额,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和比例、预计损失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及年初比较变化情况。特别是投资、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款等的变化情况。本期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结构分析。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地区分布、主要非信贷不良资产项目余额前10名地区情况。 (三)清收、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 (四)新发生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辖内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同时向被考核对象通报不良贷款考核结果,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或实地调查,对确定的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良资产总体情况及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包括明确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及工作制度、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办法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制等,并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明确的不良资产控制目标,包括年度、季度和当年新增控制目标以及分机构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后作为双方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将辖内不良资产年度、季度及当年新增控制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按期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和分析,及时报送监测、考核和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判断合理科学、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在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辖内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机构和地区,各级监管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凡辖内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上(含)且余额上升、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超过2%以上(含)以及被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直接监测的地区或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人须定期约见该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明确管理责任。 (二)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但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上升,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或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落实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措施和责任。必要时,由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并明确管理责任。 (三)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下降,但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或被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督促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第二十二条 监管质询谈话要做好记录,整理成谈话纪要,印发被监测机构,并抄送其上级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当年形成的不良贷款,监管机构应直接或责成被监测机构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被监测机构要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报当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省会城市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审阅省级联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并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形成独立、审慎的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20日内、年后30日内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五条 凡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监测、考核分析不良资产和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恶化的,由上级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下级监管机构负责人谈话,落实监管问责。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机构或本地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资料、报告和作专题汇报,接受监管咨询并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凡不按监管部门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不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报告的农村信用社和各级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银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主要指标计算公式 2.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情况分析表、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情况分析表、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迁徙情况分析表、农村信用社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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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有什么

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渐由单一全能制监管走向多重机构的分业监管,形成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体系。金融监管过程经历了下面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

第二阶段,从1998年到2003年,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符的格局。

第三阶段,从2003年至今。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