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对今后无线电监督检查的建议

下面是某个地方无线电管理处的职责智能,其他地方大同小异吧
(一)综合科主要职责
1.负责信息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
2.负责发文的审核、送签、打印、分发和来文的登记、拟办、传阅、催办、清退、立卷、归档工作。
3.负责劳资、人事、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负责职工福利、计划生育、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5.负责单位机动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工作。
6.负责会议室、资料室和活动室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7.负责处机关的文印管理和接待工作。
8.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9.负责节假日的值班安排。
10.协助频管科做好无线电管理费征收工作。
11.协调处领导协调处内外工作。
12.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频率台站管理科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2.负责全市无线电频率、呼号的规划和指配工作。
3.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的申请,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4.负责全市无线电台(站)的验证、日常管理和新建台站的验收工作。
5.负责无线电管理费的核定征收工作。
6.负责无线电管理专管员制度落实工作。
7.负责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地理信息系统的制作。
8.负责本行政区内及与周边地市无线电频率的协调工作。
9.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监测科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无线电监测科技术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和完善监测和检测手段。
2.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3.及时发现、承办并确定干扰、非法设台、盗用频率的位置、性质等技术参数,提出处理意见并为查处工作 提供技术保障。
4.负责无线电监测设备、机房、铁塔等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5.负责测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无线电台(站)的年审检测工作。
6.负责新设台(站)的技术论证、电磁环境测试、台站选址和工程验收的技术工作,并提供技术报告。
7.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依法查处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对无线电业务的有害干扰。
8.承办市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的软硬件建设,管理和维护系统的运行。
9.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稽查科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法规、政策,负责无线电管理法规、政策及实施办法等课题的调查研究。
2.负责研究拟定全市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并会同有关科室依法查处。
4.负责组织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和部门依法查处私设电台,滥用、盗用频率,无证进口、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等非法行为。
5.贯彻依法行政原则,承办无线电管理工作中行政诉讼的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6.承办全市无线电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
7.负责无线电管理的外事活动。
8.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② 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有哪些

无线电频率是国家资源之一,所以要设置一个部门来进行管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就是管这个的。电子机电检测中心应该是无委下属的事业单位,是监督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情况的。总的来说是一个比较清闲的部门,大概就是这样的。。。

③ 什么是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无线电管理是国家通过专门机关,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的研究、开发、使用所实施的,以实现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的行为、活动和全过程。
无线电管理的含义:
第一 无线电管理是一种国家行为,它是由国家所授权和特许的机关来实施的活动。
第二 无线电管理对象是研究、开发、使用无线电频普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的各种活动。
第三 对研究、开发、使用无线电频普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的活动所实施的这种管理,是通过计划、规划、组织、控制、激励、协调、指挥、监督、执行等手段和方法来实现的。它贯穿于无线电管理的全部行为、活动和整个过程当中。这是无线电管理职能,也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各级政府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台的审批、无线电频率的指配、无线电设备的管理、无线电信号的监测、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对用户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等等。
第四 无线电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建立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并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有效管理手段和方法。
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对频率的划分、分配和指配;对无线电台(站)的布局规划和设台电磁兼容分析及审批;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和监督检查;对无线电干扰的协调和处理;对无线电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测;对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以及代表国家参加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活动。

④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的操作情况;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分析,为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频谱规划、频率指配和审批无线电台(站)提供技术依据;
(六)无线电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
(二)关闭、查封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四十六条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设置、使用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原批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关闭无线电台(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定期进行分类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依据。

⑤ 对无线电监督检查有哪些建议

第一,无线电监测工作是事前掌握频率资源情况的重要手段;
第二,无线电监测工作是赛时保护重要的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以及迅速查处有害干扰的重要手段;
第三,无线电监测工作是实施无线电秩序监督检查和执法的重要依据。
我们这项工作是进行一线的信息采集,监测的结果要提供给我们的频率管理部门,同时通过有效的监测工作,可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干扰,并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排查,保证合法用户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