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请参考《监察法》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Ⅱ 法院内设监察员的要求对监察员的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七)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廉政监察员除可以履行下列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兼任所在部门党支部书记、政治协理员等职务,兼管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享受与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
(一)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四)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点赞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Ⅲ 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监察部门的监察员应该是几个人

这个不限制的,没有,一个的,两个的,都有遇到过,仅仅是检查,不属于评标委员会,所以多少影响不大,如果业主内部有纪检部门的可能会派人监察,然后财局可能会派人监察

Ⅳ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监察机关有受理申诉及对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的义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监察对象可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一案双查”、严肃追责处置失误、监察部门违法的情况。

(4)监察员应当扩展阅读:

关于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本法对案件调查处置的程序和权限等作了明确要求,如果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出现违法采取留置措施、甚至是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等重大失误,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于监察人员严重违法。办理案件的监察人员执法违法、失职失责,肯定会影响办案的效果,也会对监察机关的形象造成损害,发生这种情况的,不仅严重违法的监察人员本身要受到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也难辞其咎,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监察机关各级领导既要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也要勇于担当,敢抓敢管。各级领导管理严格,从严要求,才能领好班子、带好队伍、促进工作。如果疏于管理,失职失责,就要受到严肃问责。

Ⅳ 监察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行政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理监察事项的回避,是指监察人员不得参与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监察事项。根据本条的规定,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另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

回避的提出有以下几种情况:(1)监察机关发现其工作人员具备回避条件,应不安排有关人员办理监察事项,已做出安排的,要做调整。(2)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认为自己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主动提出回避。(3)被监察的部门、人员认为承办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具备回避条件,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更换承办人。(4)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监察人员是否回避,最终应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凡涉及到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应回避的监察人员必须服从决定

Ⅵ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应当保密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6)监察员应当扩展阅读: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Ⅶ 监察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自行回避

《行政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理监察事项的回避,是指监察人员不得参与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监察事项。根据本条的规定,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另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

回避的提出有以下几种情况:(1)监察机关发现其工作人员具备回避条件,应不安排有关人员办理监察事项,已做出安排的,要做调整。(2)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认为自己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主动提出回避。(3)被监察的部门、人员认为承办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具备回避条件,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更换承办人。(4)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监察人员是否回避,最终应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凡涉及到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应回避的监察人员必须服从决定。

Ⅷ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监督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8)监察员应当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Ⅸ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人员应当遵守哪些纪律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人员应当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等,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9)监察员应当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同时指出: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点赞,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