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两部委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涉企保证金自查清理工作,提出了清理规范意见和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进行审核。目前,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已审核完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各地区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

依托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通过清单查询、政策解读、现场咨询等形式帮助企业了解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有关政策。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纳入全国企业负担调查内容,及时了解工作不足,回应企业诉求。加强舆论监督,并通过第三方评估完善和改进工作,推动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落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并于2018年1月底前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含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资金台账情况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在2017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对各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清理规范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附件1.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附件2.涉企保证金台账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17年9月21日

㈡ 涉企收费财税76号如何处理

请详见如下文件:

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制定了《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将对地方涉企收费清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检查的重点是:
(一)对于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文件见附件),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下同)并收费的;

㈢ 如何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一、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并与政府激励政策挂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二)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三)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四)将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扩大到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鼓励类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
(五)建立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统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资金组成。建立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负责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符合国家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在重庆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挂牌孵化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挂牌成长板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积极对接和争取国家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项目储备,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八)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九)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物价局)
(十)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重庆银监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
(十一)在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市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十二)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对为实体经济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得随意收缩合作担保机构对于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业的担保额度;在处理业务风险时,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一致行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重庆银监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四)将现行针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五)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单位缴费费率执行12%。(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六)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加大民营企业产品采购力度
(十七)推广应用《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十八)从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对龙头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六、鼓励民营企业股权多元化
(十九)通过风险补贴、股份合作等引导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增资入股我市民营企业。(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对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对现有资产优良的民营企业进行托管租赁,优化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七、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缴税款可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延期3个月缴纳。(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二)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鼓励金融机构暂停或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减半收取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天然气预收气款(用气保证金),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对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前50名企业给予预售资金首付款免予监管的支持。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办、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燃气集团)
(二十三)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兼并重组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进行细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二十四)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八、改进政府服务
(二十五)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属于本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方便企业、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简化、整合,并将更新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十六)经营服务性项目放开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二十七)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八)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应抵尽抵。(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二十九)加强对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追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予以责任追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三十)对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因支付款项不及时引发的“三角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限期履约支付欠款。(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每季度末将落实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要开展专项督查并提请问责。

㈣ 安全生产对于县园区的企业是怎么监督的

为进一步服务园区经济发展,规范对县经济开发区企业的服务监管执法行为,切实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涉企规范:
一、建立服务开发区企业首席联系人制度
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确定一名同志为首席联系人,凡涉及到开发区企业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质量管理、政策法规咨询等事务,均由首席联系人统一协调相关职能机构办理(经开区首席联系人:经发局局长夏帮正,市监局首席联系人:党委副书记高慧玲)。
二、建立定期联系交流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定期联系交流制度,通过联席会、座谈会等形式邀请企业家座谈,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企业的所急、所需、所盼,提升企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建立涉企检查报批制度
建立对县经济开发区企业常规性检查行为报批制度。除安全生产、紧急突发事件和举报投诉等事项外的常规性检查,实行由实施检查机构申报、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局纪委备案、经开区管委会同意的报批制度。
(一)实施检查机构(包括各业务科、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应将拟开展的检查计划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实施检查机构于检查前一周内向局纪委报备。
(二)对同一家企业实施2项以上(含2项)的检查时,由局纪委协调相关机构统筹安排,指定一个机构牵头,实行集中联合检查,同时减少检查人员。
(三)进入园区实施检查前,实施检查机构应征求经开区同意,经开区同时派员参加检查。
(四)进入企业开展检查,检查机构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合肥市涉企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检查当场,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结果在《通知书》中注明并交被检查企业留存;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上下级部门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检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机构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后续入企调查取证不需再报批和备案。
四、建立涉企服务监管活动满意度评价制度
各机构在进入企业检查,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应向被检查企业发放《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服务监管活动满意度评价表》,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填写,并由工作人员将原件带回交县局纪委存档,或者由企业直接寄送至县局纪委。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精神对企业实施检查的,服务企业时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县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实行问责。
附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服务监管活动满意度评价表

㈤ 哪五方面降低涉企收费

发改委:将五方面降低涉企收费

将出台10余项措施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11日透露,未来发改委将从五方面降低涉企收费。并将持续推进降成本工作,更加注重中长期目标确立和长效机制建设,把降成本与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

五是进一步强化收费监管。取消、降低部分服务性收费,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坚决防止不合理收费死灰复燃。

据介绍,2017年降成本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总体降低成本在1万亿元,其中涉企收费减负就达到1700亿元。

孟玮说,2018年,国家发改委将持续推进降成本工作,以提高实体经济供给体系质量为重点,把降成本与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持续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

孟玮表示,未来还将继续下大力气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幸福易成本。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从精简报建事项、开展多图联审、推广区域评价、简化竣工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提出进一步精简的举措。全面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实现数据通、业务通。

同时,继续下大力气推进物流降本增效。未来将在物流领域简政减税降费方面陆续出台10余项政策措施,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编制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推动构建国家骨干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并开展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政府掌控的经济还是有好处的。

㈥ 什么叫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涉企收费国家一级审批。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审批,省级政府在审批之前应当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的规定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6)涉企监管扩展阅读:

3月2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具体来看,41项被取消或停征的收费中,涉及个人等事项的收费有6项,包括停征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以及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涉及企业的收费共35项,包括取消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等,停征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等。

㈦ 2010年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总结和计划

上半年,州纪委教研室在委局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省纪委六次全会、州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按照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研究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发挥宣传教育在惩治和预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努力构建有特色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为全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

和舆论支持。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理清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为使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调研工作计划周密、推进有序。年初,教研室围绕中心,确定了今年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省纪委宣教工作会精神和重点课题调研工作的安排,进一步理清了今年工作思想和重点。
(一)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按照“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要求,突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获得的经验和得到的启示的宣传教育;二是按照中央、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突出以《廉政准则》和《工程建设基本流程》等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三是按照中央、省藏区工作会精神,突出以藏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宣传。
(二)调查研究工作。结合我州实际,从6个方面拟定了全州纪检监察调研参考课题50个。突出对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推进我州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加强藏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探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加强村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成效、经验和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把握重点,着力工作创新和实效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治本之策。做到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使宣传教育工作更富实效和生命力是教研室工作应加强和努力的方向。
(一)构建“立体式”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我州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展所长,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形成整体合力”的要求,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全州宣传教育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通过党风廉政责任制、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等把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落实到了相关部门,健全联席协调会制度,纪委监察积极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指导。采取综合手段,通过报刊、电视、出版、互联网、户外广告、展板、党校培训班等,形成教育的整体合力。同时,以廉政文化活 本文来自文秘114 http://www.wenmi114.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动为抓手,反腐倡廉工作做到“横向到边”,拓展到各县、各部门,延伸到学校、社区、企业、农村、家庭和景区;“纵向到底”,上到党员领导干部,下到广大人民群众,都作为宣传教育对象。
(二)推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调研工作
1、监督检查成果展。制作了以“廉洁救灾、阳光重建”为主题,客观反映全州纪检监察机关自“5·12”汶川特大地震以来,救灾和重建监督检查成果展板,并组织在全州各县、部分重点乡(镇)展出,展板展出后,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关注。把监督检查工作从党内认可拓展到了社会认可。
2、《廉政准则》的宣传教育。《廉政准则》是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教育要力求高度、广度和深度。按照全国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州委的要求,我州“六个一”迅速抓好学习宣传。即:召开一次领导干部会议。在全州贯彻彻实施《廉政准则》会上,州委书记侍俊、州长吴泽刚对抓好我州的学习贯彻工作作了总体安排部署;举办一个专题辅导讲座。通过党委(党组)会、中心组理论学习会、民主生活会、党校培训班和宣讲团等形式开展《廉政准则》专题讲座。今年3月州委常委会上,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王承先作了题为《带头筑牢廉洁从政自律防线共同维护执政党长治久安》的《廉政准则》辅导讲座。州委党校各主体培训班次中均设置了《廉政准则》课程。金川县组织宣讲团赴各乡镇和县级部门进行宣讲;开办一系列宣传专栏。在州电视台新闻后每日学一条《廉政准则》,日报、“中国州”网、州纪检监察门户网共刊载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相关信息30余篇;发放一批学习资料。编印发放《廉政准则》单行本10000册。征订相关辅导资料1200余册、辅导光碟10套;举行一次知识测试活动。组织全州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参加《廉政准则》知识测试活动,并将成绩纳入廉政档案,作为选拔任用的一个条件。同时,把《廉政准则》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内容;设置一幅廉政广告。在各县设置了“认真执行《廉政准则》,为藏区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作风纪律保障”“认真执行《廉政准则》,确保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廉洁高效”大型户外宣传广告。
3、先进典型和警示教育。深化学习王瑛、王继宏先进事迹活动,组织观看《远山的红叶》电视连续剧。参与州质监局、商务局等部门作风整顿活动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州、县党员干部观看《蜕变与悔悟》《被金钱毁灭的人生》《贿变》等警示教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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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规范涉企收费与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有联系么

有联系的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幸福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