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高中必修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过程

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

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

(1)监察制度角度扩展阅读: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皇帝的耳目,皇权的工具,同时也是制约官僚的一种制度,那么这样的监察制度就必然导致一个直接的历史局限:谁来监察皇帝?虽然中国古代的监察体系是单线垂直的,是独立的,但是其权力的源头却在皇帝,其独立也是相对于官僚系统,绝不可能独立于皇帝之外。

例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风行的弹劾之制,唯有最高统治者皇帝例外,此与当代法治国家相比,成明显反差。这种历史局限所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高居于监察制度之上的皇帝,只能依赖于个人理性与能力来约束自己。然而人的理性与能力是有限的,皇帝也是如此。

这样,非但不能保证皇帝本人不犯错误,也不能保证皇帝始终如一地维护监察制度的正常运行。此外,从比较监察制度的角度来看,这样一个历史局限造成一个事实,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为了强化皇权,而不是代表公民意志,不是保护和伸张公民权利,更不是制约和监督君权的制度机制。

② 汉代监察制度六察唐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中国封来建监察制度是中国自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制度的一大特色。20世纪初,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其《五权宪法》一文中曾经对其给予较高的评价,他说:“中国在君权时代,有专管弹劾的官”,“从前设御史台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确实,从总体上来看,各封建王朝政治体制中监察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基本上是成功的,它在巩固皇权,维护朝纲,纠举官邪,整肃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封建监察制度存在、发展的长达二千余年的历史中,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从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的角度出发,对其经验教训进行科学的总结、研究,乃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也是非常必要的。

③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时二千多年,在古代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的监察和约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 中国古代监察官员通称为“御史”,这个御史的“御”字,即代表了古代国家最高统治者皇帝(君主)个人拥有和占有之意。史实也是如此。御史一职早在战国时期出现,其职事主要是掌管国王身边之事务,以后才逐渐地演变为监察官员。《周礼·春官》载:战国时御史总计172人,其最初之职为掌管图书法令,随国王左右的书记和秘书之官。后来,国王经常通过御史了解各方面与全国各地方的情况,以后国王又依靠御史监督中央与地方官员。这样,御史便渐次成为君主的耳目之官。古代监察御史的起源便决定了古代监察制度的性质,是皇帝(君主)的耳目和工具。
此外,中国传统政治制度自秦代始,就确立了中央集权主义的专制主义国家。在这样的帝国中,皇帝主要依靠官僚对国家进行统治和治理。但是,在皇帝的眼里,官僚仅是一种统治工具。贵族是靠不住的,官僚也同样靠不住。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汉学家列文森在其《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一书中认为:中国的历史变迁存在着两种变化,一是中国传统社会内部的变化,二是传统与近代之间的变化。中国传统社会并非死水一潭,它充满着种种紧张和冲突,其中如君主与官僚制度之间的紧张与冲突。(注:(美)列文森著《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代译序”第8页。)列文森认为:君主需要的是私人的官僚代理人,而官僚曾是秦汉和后来唐朝的君主反封建制的一种工具,现在它直接与王权相对立。在帮助王权清除了所有对手之后,官僚自己则成了惟一能与王权相抗衡的力量。中国皇帝既不能一开始就剥夺官僚那可怕的结合,威望和行为功能,也不能在此之后用超出官僚之外的赞赏——授予官僚以真正的贵族头衔——来吸引官僚。显然,中国历代皇帝在与官僚的紧张与冲突中,充分发展和利用了监察制度。在解释这种监察制度的性质时,《管子·九守》认为:君主设立专职监察的目的是:“一曰长目,二曰飞耳,三曰树明。”《荀子·君道》也认为君主设立监察御史之用心在于:“墙之外,目不见也;里之前,耳不闻也;而人主守司,远者天下,近者境内,不可不略知也。”元人叶子奇《草木子》一书所载,元世祖忽必烈有一个说法:管行政的中书省是我的左手,管军事的枢密院是我的右手,管监察的御史官是我用来医治这两手的。非常形象地道明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性质。
既然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皇帝的耳目,皇权的工具,同时也是制约官僚的一种制度,那么这样的监察制度就必然导致一个直接的历史局限:谁来监察皇帝?虽然中国古代的监察体系是单线垂直的,是独立的,但是其权力的源头却在皇帝,其独立也是相对于官僚系统,绝不可能独立于皇帝之外。例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风行的弹劾之制,唯有最高统治者皇帝例外,此与当代法治国家相比,成明显反差。这种历史局限所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高居于监察制度之上的皇帝,只能依赖于个人理性与能力来约束自己。然而人的理性与能力是有限的,皇帝也是如此。这样,非但不能保证皇帝本人不犯错误,也不能保证皇帝始终如一地维护监察制度的正常运行。此外,从比较监察制度的角度来看,这样一个历史局限造成一个事实,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为了强化皇权,而不是代表公民意志,不是保护和伸张公民权利,更不是制约和监督君权的制度机制。以12世纪后期到15世纪英国议会的产生、发展及议会制度的确立过程为例,英国议会首要的职能就是依法审判和监察国王及王族,1194年2月大会议对理查德一世的弟弟,法定的王位继承人的审判就是如此(注:程汉大著《英国政治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76页。),1215年6月15日国王签署通过的《大宪章》,宣告了国王应受监督和国民有权合法反抗政府的原则(注:程汉大著《英国政治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80页。)。14世纪英国议会取得了批评,监督国王的政治权力,甚至有权废黜国王,如1327年1月20日废黜爱德华二世,1399年8月废黜理查德二世(注:程汉大著《英国政治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08页。)。比较之下,中国古代的监督制度的历史局限,使之从未产生或出现,也根本不可能产生或出现监察,废黜皇帝的制度功能。 李慎之先生最近撰文《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化》(注:《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4期。)认为:“根据我近年的观察与研究,中国的文化传统可以一言以蔽之曰:‘专制主义’”。徐复观先生认为,中国古代国家政体是“皇帝一人专制集权政体”。金耀基先生认为:两千年中,中国所行的是君主制(注:金耀基著《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9页。)。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强大和发达,其原因是由中国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其特征从秦汉以后主要表现为“家天下”的皇帝制度,中央集权和官僚制度,是一个一元集权的结构,在权力的最高层次上是一个至高无上的皇权统治。因此,为了巩固和强化皇权,皇帝一方面必须依靠官僚集团进行统治和治理,一方面必须强化监察制度,对官僚集团进行全方位的严密监察。同时,由于中国古代官僚不像现代行政文官,具有严格的分工特性,是一个包揽政治、行政、立法、司法等特权的集团,为了对这样一个特权集团进行有效地监督,强化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以监察权力独立于和高踞于官僚权力之上,就显得十分必要。然而,单极的、一元化的集权政治制度特征,产生了一个至高无上的皇权(君权),因而无法形成建立在最高权力分立的基础上的、兼有纵向和横向、乃至双向间的多元权力监督结构。这样,权力制衡、法治乃至法律至上的情况是出不来的,权力的相互制约和民主监督也就无法从中产生。因此,中国传统国家政治制度的结构,既是造成古代监察制度强大和发达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古代监察制度历史局限的又一陷阱。这种传统国家政治制度的特征,导致皇权的至高无上,国家最高权力不受制约。从而使辅助皇帝治理国家的政府也具有了相应的无限权力。这样一种表现为纵向制约和监督的权力结构,由于缺乏每一个层级的横向权力制衡、制约与监督,纵向的制约和监督往往是软弱的,有时甚至是无效的。中国古代官场中盛行的“欺上瞒下”、“官官相护”、地方保护主义都是此种权力结构的反映。
黄敏兰在撰文探讨古代政治权力与官吏腐败的关系时认为: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政治能力的社会集团只有一个,这就是官僚集团。官僚集团依靠强权,掌握了社会中一切重要的部门,没有其他的政治力量能够从制度上加以制约,而且事实上也根本不存在其他的政治集团。因此,如果官僚集团中个别成员腐败,那么从其集团的内部还可以处治。如果整个集团普遍腐败,则社会上就没有什么外部力量可以控制了。所以虽然官僚完全能够自己从法律上制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标准,在许多朝代之初也几乎都能严刑竣法,惩治腐败,但随后法制便愈渐松弛,而后终于废弃。他认为造成这种后果的根源是:中国古代的权力结构产生了腐败的必然性,并从三个方面加以概括:一是皇权专制制度对腐败的影响;二是权臣专权对腐败的影响;三是普遍的专权造成普遍的腐败。(注:《北京社会科学》第1995年第2期。)结果,在这样一种国家政治制度结构所导致的权力结构内,监察可谓监不胜监,察不胜察,面对制度性权力结构的缺陷所造成的腐败,监察最终是无可奈何的!
再从比较政治制度的方面来看,中世纪英国的政治制度,早在公元10世纪前后,就已经逐步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权力结构。简而言之,在这一时期,英国人创立了双重分权的政治结构的形式,奠定了英国有限君主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传统的基础。一方面是中央政府与半自治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分权(有限的单一制),另一方面是各级政府组织内部,即国王与贤人会议、郡长与郡区会议、百户长与百户区会议之间的横向分权,由此构成一种纵横交错的双重权力制约机制:这种政治体制特征所形成的权力结构,有利于防止过度中央集权化和个人化,有利于抑制王权(君权)的无限彭胀。因此,在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期,当欧洲各国普遍建立绝对君主制度时,英国王权虽然有所加强,但始终没有达到绝对君主制的程度,依旧保持着有限君主制的政治权力结构。(注:《英国政治制度史》,第34页。)此外,在欧美等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正如亨廷顿所言:现代化会滋生腐败。在美、英、德、法等国家的现代化历史上,随着政府权力的增强,以及官僚自主性倾向的扩张,也曾出现过大量腐败现象。但是,由于欧洲传统政治制度的权力制衡结构的演进,使欧美等现代化的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均受到制约。因此,在欧美等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并不存在中国古代国家中那种制度性的腐败。 中国古代监察御史在监察过程中较为重视监察活动的法律化,然而,这种“法律化”并不意味着法治化。中国古代自秦汉以来监察御史所奉行的“察吏六条”,实际上是古代的治官之法,是与古代的“官制”、“官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的,这与现代的行政法也不能等同。更不能与现代的法律相提并论。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国家一贯倡导人治政治,这种人治政治也不是人们一般理解上的不讲法制,不制订法律,而是指法律只是君主手中的工具。
中国传统的人治政治导致人治的权力运作方式,而人治权力运作方式的制度框架,就是所谓的“金字塔”。最高权力主体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所有者只有一人。而且在制度上,法律上,这一个与这一人的权力是不受制约的,不受法律控制的。《管子·丛法》曰:“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治于法者,民也”。此是典型的人治论点,君主是法律之源,而官员必须奉行君主所制定的法律,即“治官之法”,一般民众则成了法律惩治的对象。在这样一种人治权力的政治制度模式中间,必然造成权力与法律之间紧张。法律、制度赋予了权力运作的人治方式,反过来,人治权力运作方式又造成了表面上发达的法律制度的“不完整性”、“不充分性”和“有限性”。政治制度的主要要素是制度、法律及其权力,其中制度与法律构成了权力的运作方式。可以肯定认为,中国进入中央集权之后,在君主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之中,权力的运作方式是人治。最高权力没有控制,不受制约,则制度与法律就处在了被权力所控制的状态,此恰恰与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制度与法律处在控制和制约权力的位置上的状况正好相反。在中国古代这样一种最高层的制度、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就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单极的或曰单向度的权力与制度、法律的关系,权力在三要素之中是主动的,任意的,而制度与法律则是被动的。制度与法律在历史上的起源与变迁,可以认为主要是一种个人反复交往、多次博弈的结果。在国家、社会、市场、集体中需要一个共同的框架和规则,一个全体认同的正义的操作系统。因此,制度与法律也是国家、社会、市场和集体的行为准则,应当居于权力之上,应当有主动性,应当控制权力的任意性。虽然权力具有公共性,但是权力并非一定体现公共性。权力往往握在某些阶层、某些集团,某些个人之手,因此,权力相对具有一种个人的倾向,如果权力扩大到不被限制,不能控制、不受制约,则权力将变得十分危险。所以,权力应当是居于制度、法律之下,权力应当是相对被动和受控制的。遗憾的是,中国传统的人治政治,造成权力无限、为所欲为的后果。这是中国历史上一方面政治制度与法制十分发达,一方面却是贪污腐败盛行的矛盾现象的总根源,王亚南先生甚至认为,一部二十四史就是一部贪污史。
这是为什么?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奇特的历史现象?牟宗三先生在其《中国哲学十九讲》中认为:法家理论尊君的结果使得元首的地位无限制,由无限制进而成为无限的。后世的皇帝都是无限体,这是绝对化而非充分客观化。人间政治组织中任何一个存在若无按照政治法则而来的限制,则这存在就无客观性。客观之所以为客观,即在于服从一政治法则,则为此法则所限制。由此,士或官僚虽有客观地位,但其政治客观性未能充分地客观化。关键在于皇帝是无限体,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则士与官僚的客观地位与政治的客观性皆不得保障。牟宗三先生这里的“客观化”,就是指制度与法律的规则对于权力的限制。皇帝是一个无限体,是因为最高权力高居于制度、法律之上,这样一来势必影响到从上到下的“客观性”,使本来由制度、法律所规定的具有客观性的士或官僚、也变得不充分起来,使本来充分的、发达的、丰富的制度、法律所规定的官僚权力、职责、义务等,变得时明时暗,或有或无,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长官意志,权大于法等等则成为政治活动的普遍现象。
美国著名汉学家孔飞力认为:中国传统的官僚君主制中存在着常规权力与非常规权力的长期互动,皇帝总对不起作用的规章条例表现得极不耐烦。他的因应之道是,一方面对日常运作的官僚机器上紧螺丝,另一方面则将自己的非常规权力注入到这一机器的运作中去,以此加强君主非常规权力对官僚常规权力的控制。(注:(美)孔力飞著《叫魂》,上海三联出版社,第251页。)其结果,君主的非常规权力必然迫使官僚的常规权力遭到压抑和破坏,也必须迫使监察活动的法律化变得极不稳定,这种不稳定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监察取决于皇帝本人的圣明与昏庸。也就是说在中国历代历朝的皇帝中,有明君,也有昏君,更有暴君。因此,对于监察官员或谏官,不同素质的皇帝就会有不同的态度。例如:明君唐太宗具有纳谏与兼听则明的雅量,遂使魏征成名;独断的皇帝喜欢奉承、面谀,不喜欢逆耳忠言,隋炀帝即以判死罪的办法对付进谏之官;唐宪宗则因韩愈进言反对迎佛骨一事,一怒之下将其贬放潮州;海瑞在明世宗时上谏,称地方政府“吏贪官横”而被打入死牢。其二,皇帝自身难保时,监察亦要遭殃。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中,监察本来就是皇帝的工具,所以当皇帝的统治被削弱的时候,监察御史自然要遭遇灭顶之灾。例如,汉代著名官僚李膺在任司隶校尉时激烈攻击宦官擅权,结果在两次党锢之祸中,追随李膺的监察御史等官僚多数惨遭杀害。唐开元年间玄宗重用李林甫、杨国忠,结果谏路被这些权臣堵死,李林甫曾威胁说:“今明主在上,群臣将顺之不暇,乌用多言!”唐僖宗时,一谏官因上言皇帝“专务游戏”而被赐死。明代天顺年间曹吉祥、石亨等横行不法,三道御史联名弹劾,结果全被罢官流放。其三,监察御史借皇帝之威为所欲为:最典型者如汉代杜周,此人对中国人治政治的门道极为精通,深知最高统治者皇帝的意志就是国家法律的出处。因此在办案中一切以上意为准,时人批评他:“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杜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汉武帝初继帝位时需除旧臣,杜周心领神会,大开杀威,滥捕无辜,每年抓到长安的二千石以上高官就达百人,先后殃及六、七万人,因此得到汉武帝重用,被任用为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武则天时,有一靠告密起家的御史,不识一字,武则天问:“你不识字如何任文官?”此人回答:“獬豸兽也不识字,不是也能识别忠奸吗?”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一种纵向权力监督模式,它有三个特点:
第一、对权力的监督是一种单向度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即只能是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实行监督,同级别的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关系一般不很明显,更不存在普通民众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在中国古代专制政体里,皇帝是一个巨大的权力之源,处在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可以监督任何部门和官员。除了皇帝之外,所有朝廷命官都由其“上级机关”加以监督,所以古代中国发展出了世所罕见的御史监察制度。秦汉时,御史的地位仍具有附属性,御史大夫虽与丞相及太尉并称“三公”,但实际职权是“掌监察,辅助丞相来监察一切政治设施。它是副丞相,依照汉代习惯,须做了御史大夫,才得升任为丞相。”后来御史机构渐渐独立,监察权慢慢脱离相权。中央发展了御史台、都察院、以及厂卫等特务机构,地方有巡按御史、督抚、按察司等,庞大的御史监察体系得以建立。至此,除了皇帝以外,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官员都有其对应的“上级”监察官。
第二、这种监督方式是一种整全的监督,即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完全取代下位权力的运作。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不存在明确的职能分工,只有权力行使范围的大小。两者的职权是同一性质的,都是一种没有分化的整全权能,只不过有上下高低之分。因此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上位权力能够代行下位权力。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国家政权始终不存在明确的职能划分,立法权和司法权从来就没有独立,国家政权表现出明显的整体性和行政性。实现权力监督的手段不是通过职能划分,而是通过权力的纵向分配,采取“以上制下”的方式,上位权力起初只是局部的监督矫正,渐渐地就全面取代了原来的权力,形成新的权力级别和机构。这一特点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形成和中央政权机构的演变中,都有鲜明的体现。“以上制下,全面监督”可谓纵向权力监督模式的本质。
第三、在这种权力监督机制下,垂直纵向的权力层级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因为权力没有分化,不能实现相互制衡的功能,但权力又不能过度集中,因此只有在纵向上设立众多不同级别的权力机构,使每一个级别的权力逐级缩小,达到以上御下的目的。下级权力需要上级权力来监督,后者又需要更高级别的监督,如此上推级别不断增加。中国古代的行政级别繁多复杂,与这种权力监督模式有直接的关联。中国历史上,真正的行政区划只有秦朝的郡县,此后所谓的行政区域都是由御史巡察区演变而来。这一演变过程已在本文第一部分有详细的阐述,更可以用如下简图直观地加以描述:
从上图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每一级新的行政区的形成,都由相应的中央巡察官作为媒介,新的行政区直接或间接来自原有的监察区。中央权力由监察权向行政权转化,又产生新的监察权,再转化为新的行政权,如此循环不已。可以想象,假如没有辛亥之变打断这一循环,巡抚总督之后一定会有新的地方官形成。实际上,清代在巡抚总督之上已经有了新的监察官,就是清廷经常派出的钦差大臣、经略大臣、参赞大臣之类。即使辛亥革命之后,仍残留这种循环的痕迹,各省的督军,不也是中央政府派驻地方进行统治的代表吗?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建国初期曾先后设立过“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六大行政区,并设大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当时,大区是我国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其下辖省、市和行署区等。”由此可见,这种传统的影响不是一朝一夕能消除的。
就中国古代的权力监督制度言,还有一项鲜明的特征,此即回避制。回避原则可以说是我国传统官制的一大特色,历唐宋明清愈益完善,尤其以明清两代为盛。“明清两代厉行回避制、流官制,全国除土司地区和规定必须由孔姓掌权的曲阜县外,其余所有县官都必须由外省人担任,(本省外县的也不行,甚至即便是跨省为官,任职地距离本人原籍在500里内也在禁列,有的朝代不仅回避原籍,还要回避寄居地、居止处、自家和妻家田产所在地)而且任期很短。”回避制切断了地方官员与地方势力相互结合的途径,便于中央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在这种体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因而,纵向权力监督模式的优点是具有较高的权威和效率,在集权模式下,权力的行使畅通无阻,单向的“行政效率”是很高的。但这种权力监督模式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要不断地设立更高级别的监督者,以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又从另一方面降低了整个权力系统的运行效率。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是单向的监督,下位权力不能监督上位权力,所以为了防止上位权力的异化,就必须设立更高位的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如此向上延伸,导致监督层级不断增加。最终必须确立一个具有最高权威、无需任何监督的“终极权力”,否则权力监督将会无穷循环,形成一个“无底洞”。但是,如何保证“终极权力”的正当性,防止终极权力的异化,是纵向权力监督模式无法解决的难题。
在纵向监督模式下,各级官员唯上是从、欺上瞒下、行贿受贿等吏治腐败现象都是体制性弊端,“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始终很难解决。一些具体制度也大多是利弊掺半。比如回避制,我们知道,西方国家的回避制主要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其他政府部门则要求具有本地区居民资格者,才能成为该地区的政府官员,其选举法一般规定候选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籍贯”和居住年限,以便于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监督当选官员。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其“技术上”的优点是明显的,但它并不具有目的正当性。回避制的根源在于地方官员不由地方产生,而是中央派驻地方的“代表”,为了防止和减少“中央代表”与地方势力结合对抗中央,所以必须实行回避制。在回避制、流官制下,地方官员往往只对上级负责而罔顾民情,更容易滋生“短期行为”、搜刮行为。

④ 监察制度是什么

监察制度的目的: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⑤ 请问西汉的监察制度有些什么特点

汉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虽说这样的地位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和监督以丞相为首的百官,但是从国家机器的职能分工角度来看,这时监察权和行政权胶着在一起,副丞相的身份使御史大夫也受丞相的统制,难以实行监督权,并未成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直到东汉初才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实际上已独立执行监督职能,这标志着监督权开始向行政权相分离。 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这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2. 有颇为系统的监督法律体系作保证:如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统的监察法规,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对官吏的监察和限制渗透于任用,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如东汉实行的“三互法”,在理论上是较为完善和严密的法律。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任

在中国古代,监察官担负着风宪重任,“纠劾官邪”、“匡辅人君”,选择什么样的人来行使这一权力,是决定监察目的能否实现的一个关键因素。为此.历代统治者就监察官的选拔任用环节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制度,强化监察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册府元龟·宪宫部》里说:“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从两汉时候起,监察官员的任命即受到特别的重视,监察官员足够的学识、才干,凛然的风骨、人格,丰富的从政经验、良好的政绩等,都是获得这项任命的必须条件。
一、重气节、修养。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身处“权力场’’的察人之官,“先正其身,始可行事”,若自身污浊,便无法纠察他人之非法,若是非不辨、贪恋权财、畏首畏尾,也难以胜任纠弹之职,甚至可能与奸佞小人沆瀣一气,败坏官场。宋代司马光曾说:“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清官包拯亦言,监察官“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实践中,历代在监察官选任上,都首重德行。汉代作为选官主要方式的察举制度正是以荐举谏官而开其端。文帝二年十一月,因有日食现象出现.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人主之“不速”。此诏所征监察人才,其监督、劝谏的对象是至上的天子,若非有置生命于度外勇气的人,是绝不敢从事此项“高危”作业的。唐代文宗时.反对以素来“避事者”为监察官。明代朱元璋时,要求担负“六部”对口监察职责的六科给事中“不爱富贵”而“惜名节”,要求他们“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要“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为朝廷、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清顺治八年上谕:内官考选科道必须才德兼优之员,外官必须钱粮全完,且任内“无参罚者”方准行取。康熙帝一再表示:监察官‘‘若挟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因而拣选监察官当以勤谨、廉洁、公正为必须,“若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康熙四十三年规定:降级还级,革职还职者概不选取,监察官须身无瑕疵,品行端谨。
历史上,耿直刚毅的监察官大有人在。汉代魏相,“为人严毅”,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一举荡平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为“孝宣中兴’,之功臣,史称“孝宣中兴,丙(吉)魏(相)有声”。东汉后期的侍御史杨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洁称”,拒百万贿财于门外,尝以“三不惑”自许,“三不惑”者:“酒、色、财也”。唐代御史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李尚隐“陛率刚直。言无所隐”,都以处事明断得到皇帝称许。清代御史曹锡宝在和坤权倾朝野之时.弹劾其家人,目标直指其后台权要和坤。这些监察官的非常之举若没有‘‘大丈夫”气概与高洁的品格做支撑,是不可能勇而为之的。
二、重学识。监察官非学识渊博、明 f晓律令者,不可为之。汉代的监察官以熟悉律令为必须的要求。昭宣时期的于定国,由侍御史迁御史中丞,再升迁御史大夫,历任监察官职。他的律学知识 l乃从小随父亲学习而得,父死后为御史。汉武帝时曾任御史的两位“酷吏”张 汤和赵禹都以习法而见长,二人曾共同参与立法工作,编定《越宫律》、《朝会正见律》、见知故纵之法等。由这样的法律专门家来执掌风宪之权,当是驾轻就熟。班固在《史记·酷吏列传》中列名十三位酷吏后,这样评价:“虽酷.称其位矣。”才当其用,方可尽其职守。
隋唐科举制实行之后,监察官多需有科举身份。如宋朝的台谏官90名以上有进士身份,南宋时期即使偶尔有非进士者出任宪官,也须先“特赐同进士出身”。靖康年间,荫补入仕的唐恕被任命为监察御史,御史中丞以“有违祖宗条例”为由坚决反对,迫使改任。明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后要挑选年轻进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有明一代,非进士出身人员入司宪台受到极大限制,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一文根据《明史》列传等资料统计御史209人资格,其中,进士出身者180人.非进士者只29人,两者的比例非常悬殊。而非进士者中,举人又占了多数。到清代,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制:只有进士出身才可考选监官。顺治十一年规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准考选科道”。康熙十九年上谕:“汉官非正途出身者,虽’经保举,不准考选”。这一制度在雍正时曾一度变通,但随之又加恢复。由科举而入监察官,除了对官员学识方面的严格要求之外,当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唐代以后的科举考试首先要经过严格的品行考察,送乡贡者,须有五人连保,证明其品行端正,无奸恶前科。第二,科举考试以儒家经义为必考科目,学生备考的过程即是一个接受儒家伦理、修养德性的过程。因而,对于监察官来说,科举正途是保证其人品德行的一个重要渠道。
三、重能力、经验。一个称职的监察官既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又要有丰富的为政经验,要明察事理,洞晓世事,通达治体,否则,空有满腹经纶而无实战能力.仍然无法胜任。为此,自唐代之后的监察官选任中,一般有相应的资历限制,要求有实际工作的经验。唐代规定,御史必须在地方州县任过职。宋代仁宗时定制,监察官须“两任通判”,孝宗时,监察御史必须有两任县令的经历。明代宣宗宣德十年谕令,“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英宗正统四年又令,“御史缺,从吏部于进士、监生、教官、儒士出身曾历一任者.选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试除授。”考察有明一代,实际充任给事中之职者,一般都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清代监察官多由在任的京官和在外知县、推官等政绩卓异者,经内外大员保举,考试合格入选。一般要求京官历俸两年、外官历俸三年即“俸满”方可。经验和资历需要一定的年龄“资本”,年龄过轻者自然不得任职科道。明时规定,“进士年三十以上者,方许赴吏部考选授御史职”。但同时,经验老到而年已衰迈无所作为者,也无法受命巡视、执行公务,当然也被排除在外。清时规定.年过六十五岁者,不得保荐监察官。其在任科道官,若老迈不能办事者,也要被勒令休致。如嘉庆时左都御史汪承霈,因“年力衰迈,眼目昏花,实不胜台长之任,本应褫职,姑念伊系原任尚书汪由敦之子,旧臣后裔,著加恩以二品顶戴休致”。
四、重选任程序。在监察官的选任程序上,两汉时期大多是通过察举方式,由地方官推荐入选,一些“才堪用者”也可以因直接得到皇帝的赏识而获得任命。隋代开始,选任权统归吏部。这一改革无疑有助于克服汉代荐举制下“门生故吏”关系带来的官官相护问题。但在唐代,归于吏部的监察官选任权实际上由宰相掌握,由此产生了新的弊端:“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无形中,宰相被排除在监察范畴之外。为解决这一问题.宋代以后进一步收回宰执荐举台谏官的权力.中央一级监察官多由“帝王亲擢”,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由中央监察官直接任命。这一改制使得“权重位尊”的宰相被纳入监察视野.监察权摆脱了相权的控制,同时,又使得监察官的任命更加规范化,并加强了监察官职的权威性。
为了保证监察职能的公正实现,中国古代还实行监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唐宋以后回避制度趋向严格。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从郁被任命为谏官左拾遗。便由于遭到反对而改任他职。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若案件牵涉仇嫌,主管监察官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者。
为了慎重人选,在人品、资历等项考察之后,明清时期还对监察官实行实际能力考查,即“试职”。明宣德三年规定,进士、监生、教官之堪任御史者,须于各道历政三个月,期满视其表现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实职,下等送回吏部另加任用。此后及至清代.试职除授成为监察官任命中的定制.期限或半年、或一年不等。
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作用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而目显突出。相应地,监察官的选任制度也日益趋向严格、周密,除对选授者个人要求之外,又有任命程序的日渐规则化,从各个方面保证监察人选的高质量.保证监察权的公正行使。监察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条“万里长城”,这一强大的政治防御工程的有效运作当是与上述严格任授制度分不开的。

我国较早设立监察制度的是秦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的御史发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文献通考·职官考七·御史台》中就说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说明在秦代时开始设立监察制度。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在地方各郡则设立监御史。《汉书·百官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这是由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但监御史并不是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御史虽有监察之责,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其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御史的主要职责有三方面:一、协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二、执行纠举官吏不法的监察事务。执行这项事务时,御史常奉命直接参与审讯活动。《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秦始皇在咸阳坑儒和赵高以“谋反”罪审讯李斯时,都有御史参加。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主管刑律的制定、保存和核校等事务。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为后世所继承,而且,御史监察百官还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汉初仍被沿用。经过不断调整,汉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明显的变化。汉代中央仍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东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改为御史台,属九卿之一的少府,但御史台活动独立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为三台。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后。西汉时御史大夫除掌管监察百官纠举非法之职外,有时还率兵征讨,行使一定的兵权。《汉书》卷六《五帝纪》载:征和三年,春三月,御史大夫商丘成率兵二万人出西河击匈奴。这也说明了西汉时期还没有形成专门单一的监察机关。除御史大夫寺的监察外,汉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内设置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汉书·武帝纪》],协助丞相“督录诸州”[《后汉书·百官志一》]。中央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监察官员,加强了国家的监察职能。在地方上,汉代的监察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司隶校尉。司隶校尉负责“督大奸猾”[《后汉书·百官公卿表》],“掌察举百官之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后汉书·百官志四》]。另一种是州刺史。汉初,废除了秦代常驻地方的监御史,有丞相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汉武帝时期,为了有效控制地方,对监察制度又作调整,废除了监察郡国的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个郡部,除京师所在州为司隶校尉外,其余十二州各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除分区监察外,皇帝有时还从御史中直接任命“绣衣直指御史”,惩办地方奸猾,并同州郡共同审理重大案件,或负责镇压农民暴动。刺史的职权主要由“掌奉诏条”(共六条)确定,刺史到地方,省察治状。在“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刺史可以纠举弹劾:“所察应条即举。”[《汉书·翟方进传》]超过“六条”,就是“所察过诏条”,“不循守条职”。开始规定刺史“以六条问事”,不得过问六条以外的其他工作,后来限制渐送,以至到西汉末年,刺史的权利已很严重。有人称之“选第大吏,所荐位高于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汉书》卷八《朱博传》]到东汉后期,刺史又逐步统率军队,管理地方,成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长官。

⑥ 用现在行政管理的角度看清朝的监察制度

清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沿袭明代而有所变化。主要是,虽然分设御史、给事中之官,但统归都察院领导,当时叫做“台省合一”。都察院内实职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称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称右的均为给各省总督、巡抚的兼衔。御史从13道改为15道,这是因清代的行政区域与明代的不同,但亦非一省必有一御史道,六科都给事中改称为掌印给事中。都察院及都御史的品级稍有提高,都御史定为从一品,左副都御史定为正三品。特别是,不论都御史、副都御史、御史、给事中等,均规定满洲、汉军、汉人各占一定的官缺,初期品级亦有所不同,其后改为一律。

按照明代和清代的典章,御史和给事中的职、权、责无甚不同,但在实际运用上却有差别。一般说来,这些言官,或称风宪之官,职级虽较低但有言事劾奏之权,有检核各部门工作活动之责,其能量必然比任何同一品级的官员为大,实际权威较高。亦正因此之故,他们往往流为皇帝打击异己势力、诛锄臣下的鹰大,或者成为权臣相互倾轧的爪牙。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往往都代表着封建地主阶级内某一阶层某一派系的利益,从其言论活动往往也能窥见出某一时期朝局政事的动向。在明代,由于中叶以后的皇帝多庸碌腐败,懒理朝政,其为人处事亦往往明显地不符合封建地主阶级对其政治首脑的传统要求,被认为不利于朝廷的根本统治利益,因此之故,有些御史和给事中的谏疏往往相当激烈,朝廷各派系之间互相唆使御史或给事中对对方进行攻讦,反映出的矛盾相当尖锐。不少御史和给事中因履行言职而被杀逐囚杖。清代在这方面较为缓和一些,其重要原因在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朝廷基本上能正常工作,对大臣和育官们管制亦较严,再加以少数民族统治,汉人任言官的多先求自保,往往噤口不言,故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大多不如明中叶以后活跃。这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其监察制度所起的实际作用亦稍有差异之故。

⑦ 中国古代御史监蔡制度的主要特点,说明其局限性

主要特征

1,单线垂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

2.地位崇高: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来监督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

3.官员选任:首先是监察活动的法律。中国古代监察官员一般称为“宪官”或“法吏”,通常遵循“以法理官”的监察原则,在行使监察权力之时,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员依法监察,以法律为准绳。其次,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还有一个可资借鉴的特点,即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重视监察官员的素质。


局限性

  1. 既然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皇帝的耳目,皇权的工具,同时也是制约官僚的一种制度,那么这样的监察制度就必然导致一个直接的历史局限:谁来监察皇帝?虽然中国古代的监察体系是单线垂直的,是独立的,但是其权力的源头却在皇帝,其独立也是相对于官僚系统,绝不可能独立于皇帝之外。例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风行的弹劾之制,唯有最高统治者皇帝例外,此与当代法治国家相比,成明显反差。这种历史局限所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高居于监察制度之上的皇帝,只能依赖于个人理性与能力来约束自己。然而人的理性与能力是有限的,皇帝也是如此。这样,非但不能保证皇帝本人不犯错误,也不能保证皇帝始终如一地维护监察制度的正常运行。此外,从比较监察制度的角度来看,这样一个历史局限造成一个事实,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为了强化皇权,而不是代表公民意志,不是保护和伸张公民权利,更不是制约和监督君权的制度机制。

  2. 由于中国古代官僚不像现代行政文官,具有严格的分工特性,是一个包揽政治、行政、立法、司法等特权的集团,为了对这样一个特权集团进行有效地监督,强化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以监察权力独立于和高踞于官僚权力之上,就显得十分必要。然而,单极的、一元化的集权政治制度特征,产生了一个至高无上的皇权(君权),因而无法形成建立在最高权力分立的基础上的、兼有纵向和横向、乃至双向间的多元权力监督结构。这样,权力制衡、法治乃至法律至上的情况是出不来的,权力的相互制约和民主监督也就无法从中产生。因此,中国传统国家政治制度的结构,既是造成古代监察制度强大和发达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古代监察制度历史局限的又一陷阱。这种传统国家政治制度的特征,导致皇权的至高无上,国家最高权力不受制约。从而使辅助皇帝治理国家的政府也具有了相应的无限权力。这样一种表现为纵向制约和监督的权力结构,由于缺乏每一个层级的横向权力制衡、制约与监督,纵向的制约和监督往往是软弱的,有时甚至是无效的。中国古代官场中盛行的“欺上瞒下”、“官官相护”、地方保护主义都是此种权力结构的反映。

⑧ 中国当代监察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中国当代监察制度主要包括独立行使监察职权,除提起刑事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新中国的监察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的监察制度基础上,学习借鉴苏联的监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造出来的,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检察学创始人王桂五认为,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当代监察制度的理论基础,1954年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行,把检察机关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标志着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正式产生。我国的检察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并独立行使职权,除提起刑事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我国的监察制度与前苏联的监察制度具有很多的共性:
第一是在保留公诉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公民,就其所发布的文件或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统统实行监督.
第二,是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确立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对外自成体系,对内实行高度统一的垂直领导,整个检察机关直接隶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但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中国检察制度的特殊性是:
第一,检察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础是人民民主的国家观,因而更注重政权建构的集中和民主性;
第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运用诉讼手段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而不是一般监督意义上的监督。

⑨ 监察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监察制度如何你指的是行政监督的话,那包括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
1.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2.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3.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⑩ 如何认识古代中国的监察和谏议制度

对皇帝的决定可以提出批评,这一条在某种程度上孕含着言论自由的原则,每每令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的人倍感兴趣。这条原则在各个朝代都得到了贯彻执行,尽管有时难免流于形式。各个时代向皇帝进谏的奏折和奏折摘要,大量地以奏议形式保存在官修的史书和国家档案中,流传至今。这些奏折都是实行谏议制度的明证。谏又称谏诤、谏议、直谏、规谏。汉语中谏字的独特含义是对皇帝的绝对权威提出异议。就此而言,谏有别于监察,监察是对官员的权威提出异议。然而,谏议和监察都是国家机器运作的监督机制,就此而言,两者又有共同之处。
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天子——皇帝独领一切权力,因而孟德斯鸠式的分权制在中国的国家机构中无踪可觅;不过,为了行使皇权,仍需建立一套机构和制度。这套机构和制度在漫长的中国政治史上不断得到完善,担任各种职务的官员虽然难以从政治角度区分类别,但就技术角度而言,却是各司其职的。中国的政治机构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协助皇帝制定决策的机构,其二是执行皇帝决策的机构。国家机器内部这两类功能明显不同的机构之间的区别,从技术上来说,类同于现代国家中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然而从政治上来说,它用以作为依据的皇权观念,性质与经典的立法机构观念不同,所以我把它称作指示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区别。基于这一区别,检察的职能就是监督行政机关是否正常运作,因而属于执行机构;而谏议的职能则是监督皇权是否能作出良好的决策,因而属于指示机构。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二、中国古代谏议制度
谏议史可分为两大阶段:自汉至宋为建立和发展阶段,元朝为搁置阶段,至明清则败坏变质。不过,由于谏议制度本身的复杂性,根难将其演变过程说得一清二楚。以谏为职的官员称作谏官,又形象地被称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监察官员。监察官员统属都察院,而谏官从未归属于一个统一的机构。进谏的职责通常由谏议大夫和给事中共同承担;按字面理解,给事中的意思是负责宫廷事务,但实际上给事中也负有进谏使命。谏议包括奏议和封驳。上文已经谈及的奏议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通常取书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谏官是政府议事机构的成员,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封驳是指月一种程序:当谏官认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时,加封后退回,以示异议。
(一)秦汉时期,谏官初为加官,皇帝将谏议之职委于领有侍中、常侍、散骑常侍等职衔的私人顾问,此类谏官在秦代多为武将。汉代任源官者身份各异,汉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并无官职的孔安国为谏议大夫。谏官数量由皇帝任意确定,多时可达数十名。东汉时,谏官成为定官。
(二)六朝时期,中央机构进一步改善,逐渐分为三大部分:尚书省负执行之责,中书省(又称内书省)和门下省负指示之责。中书省代皇帝草拟敕令,门下省联络中书省和尚书省,即沟通指示机构与执行机构,它一方面将皇帝的旨意传达给执行机构,另一方面将执行机构呈递的奏折等文件转呈皇帝。进谏的使命由门下省承担。此时,封驳已渐成定规,给事中既可驳回官员向皇帝呈递的奏折,亦可将皇帝的命令退回中书省。
(三)唐承前制,并大大加以改进。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极为重视谏议制度,此时的进谏使命由门下省和中书省共担。门下省设给事中四名及辅员若于,并设左谏议大夫四名,左散骑常侍四名。中书省则设右谏议大夫四名,右散骑常侍四名。唐代还创设了补阙和拾遗两个官职,分置左右,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补阐和拾遗均为谏官,负责看管供其他谏官呈递奏折所用的四只匣子。
(四)宋朝诸帝对谏议制度继续给以重视,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编的大型类书《册府元龟》收入了从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谏书。宋朝对唐朝的中央机构作了改造,以中书省主民事,枢密院主军事,两者共为中央政府的主要机构,置于禁中;门下省则作为政府的办事机构置于宫外。门下省从此由指示机构变为执行机构。谏官集于新设的谏院,谏院下设鼓院,负责管理承袭唐代传统的谏书匣。此外尚有一个检院,负责审阅谏书。谏院的职责不限于监督皇帝的文书,亦可对各级官员的文书进行监督,尤其可对宰相的政务活动进行监督,因为宰相是为皇帝出谋划策的人。这样一来,谏议与监督就不再分得那样清了。宋朝普遍设置偶见于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职,担任此职者多为受命取代因失职而夺官的检察官员。宋朝诸帝采取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互相牵制。散骑常侍归属门下后省,门下后省主封驳,由六房组成,六房与门下省的六科相对应。
(五)契丹人的辽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虽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谏议制度,但实际上已完全废弃。这几个朝代都各有其以汗为中心的贵族参政制度。汉人谏官的职责或仅限于典仪(辽代南面官系中的谏官仅对汉人官员进行检察),或名存实亡(元代废给事中,仅留御史管理宫中杂务)。不过,金代建立的地方监察机构在元朝得到了加强,蒙古统治者不允许汉人担任监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于1368年灭元建明后,承袭元制,不但没有恢复被金代所废的门下省,而且又废除中书省,将指示机构紧缩为内阁,皇帝直辖六部大臣,不设宰相。给事中被废,御史改隶六科,归属通政使司,负责处理往来于指示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敕令和其它文书;六科与六部相对应。然而,原本负责向皇帝进谏的谏官,此时的职责已变为对各级官员进行监察,与御史相似。继明之后统治中国的清朝,进一步加强皇帝的自主决策,于1723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负责监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国谏议制度的简史。应该指出,谏议制度对于过于集中的皇权,具有一定的纠偏作用。这一点在谏议制度的黄金时代唐朝尤为明显。众所周知,魏征、房玄龄、王珪等谏官均对唐太宗产生过巨大影响,其他皇帝在位期间也不乏此类事例。据顾炎武统计,鲁驳回皇帝敕令的谏官不少于十人:
唐中宗(公元683—684,705—7l0年)在位期间的韦温;
唐德宗(公元779—805年)在位期间的袁高、薛存诚、李藩;
唐宪宗(公元805—820年)在位期间的韦宏景;
唐穆宗(公元820一824年)在位期间的崔植;
唐文宗(公元826—840年)在位期间的狄兼漠;
唐武宗(公元840一846年)在位期间的郑肃、韩亻次;
唐宣宗(公元846—859年)在位期间的郑公舆、萧亻放。
当代历史学家谢元鲁据《唐会要》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卷统记,自唐初至唐懿宗(公元859—873年)初年:16次封驳,11次有效;14次进谏,11次有效;16次补阙或拾遗,6次有效。
宋朝为后人留下了两件著名的谏书,一是范仲淹于1043年在谏官欧阳修推动下写成的《答手沼条陈十事》,一是提点江东刑狱王安石1058年所写《万言书》。范仲淹的谏书标志着庆历年间(公元(1041—1048年)改革的开始,而王安石的谏书则揭开了熙宁(公元(1068—1077年)年间改革的序幕。此后,皇帝虽然依旧重视谏议,但官僚机构相互掣肘谏议的政治影响大为减弱.
其实,谏议的纠偏作用只发生在开明皇帝身上。换言之,皇帝的意愿决定着谏议的命运。因而,当元朝强化帝制后,谏议制度就急剧衰落。由此可见,谏议制度并非民主制度。那么,谏议制度何以能在某些朝代得到发展呢?原因在于:帝制建立在一些政治和社会的价值观念之上,当这些价值观念受到弊政威胁时,谏议制度有助于在政权的最高层面上表述这些价值观念。皇帝之所以能在符合谏议原则的前提下接受谏臣的异议,是因为皇权承认这些早已为儒家经典所阐明的原则。《孝经》第15章的篇名正是“谏诤”:“曾子曰,……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事君”章又对此作了补充:“君子之事上也,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匡救其恶。
由此可见,谏议基本上是义务,是孝所要求的一种严格的义务。在中国的谏议传统中,这种义务并非空话,许多忠义之士为进谏而不怕惩罚,置坐牢杀头于度外。明朝镇压进谏者尤为残酷,谏官的舍身精神也最为突出。今人谢渠源在对明代著名谏臣的研究中指出,死于进谏的大臣多达40余人。海瑞的故事广为人知,他向明世宗(公元1521—1566年)进谏前,为自己准备好了棺材。
谏议既是义务,就不是权利。谏议之所以被视为正当,因为这是一种受到尊重,尤其受到开明皇帝尊重的义务,并非由于这是一种具有民主性质的提出异议的权利。谏议是一种道德权威,是那些自认为是社会价值观念的最佳体现者并准备为捍卫这些价值观念而献身的人的道德权威。因此,中国谏议制度所体现的精神,其基础是承认士为培植善而表现的高尚品德,这一点连皇帝也不否认。换言之,谏议制度与民主无涉,它是一种有别于官僚政治的“士治”,就是说,它是文人学子中的精英以其道德操守所发挥的影响。
从黄宗羲(公元1610—1695年)在《明夷待访录》中提出的种种改革方案中不难看出,中国的谏议制度的性质就是“士治”。黄宗羲主张在全国广建书院式的学校。对于他来说,书院不只是教育机构,书院既然培养士,自然也培养传统的死谏精神。他认为,所有书院的山长都应具备这种皇帝也必须敬重的精神,他写道:“大学祭酒,当推当世大儒,其重与宰相等,或宰相退处为之。每朔日,天子临太学,宰相、六卿、谏议皆从之。祭酒南面讲学,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这段话所包含的对于东林党人的政治遗产,对于明末禁书院,清朗拒不开禁一事所表示的看法,此处不予讨论。我只想请大家注意,黄宗羲的幻想清晰地反映在他对谏议机构的设想中。在他的眼中,谏议机构是一个文人学子治国的场所。 帝制覆亡后,中国知识分子接受了民主观念。然而,他们懂得民主的真谛吗?人们不禁要问,在那些自五四运动以来曾为民主而奋斗的知识分子的头脑中,是否混淆了争取自由和争取谏议权利这两个目标,致使斗争的意义受到了损害。因此,在中国如同在其他儒教国家一样,反对独裁的结果是助长了权威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