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银行事后监督是管理岗位吗

商业银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
第74条,由国务院更正(一)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
(b)没有一个单独的,合并或者变更违反了关于不报批事项的规定批准;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存款,贷款;
(四)出租,租赁经营许可证的;
(5)没有销售,购买和出售外汇的批准;
(6)不出售或发行的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的批准;
(7)违反国家规定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和非自用房地产,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八)比其他借款人条件的贷款条件类似人的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
75条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重要事实;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款,资产流动性比例,贷款对同一借款人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资产负债管理的比例,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比例。第七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由中国的人民银行,实行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的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重要事实;一个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资金比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45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a)没有董事,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任命的;
(b)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报告和其他文件或材料;一个
(四)未披露按照规定的信息;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本法执行第37条规定的措施。可以发现,A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内,对中国的人民银行的职责是不正确的答案。

B.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有什么看法

您好,1、规范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2、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3、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和“放心工程”,4、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5、运用质量监督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运用规范引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运用社会监督手段加强。

C.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事后监督、检查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严格执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并结合本办法提出的国库资金风险控制要求,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库每日的会计核算业务都应进行事后监督,由专门从事事后监督的人员办理。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国库会计账务处理,并做到及时监督和持续监督。
第二十九条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对国库资金的安全性进行重点监督,切实加强对国库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并建立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监督周报(以下简称监督周报)制度。监督周报应对一周内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的合规性、差错更正情况,以及与资金清算业务相关的账户使用、凭证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与使用、相关会计人员岗位调整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描述和评价,每周、至少每两周向事后监督部门和国库部门分管行长报告一次,并在各分管行长审签后,抄报上一级国库部门,上级国库部门应对监督周报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监督周报由事后监督部门按照档案的有关规定存档。
第三十条各级国库应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检查工作,制定年度会计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目的、内容、重点、方式方法和检查人员,明确检查人员职责。
第三十一条国库会计检查的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结果负责;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应作详细记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向国库主任提交检查报告;每年检查中形成的材料应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库应制定合理、详尽的会计检查程序,并按检查程序开展检查工作。各级国库制定的国库会计检查程序,应保证能够实现检查计划所确定的检查目的,并至少应包括核对会计凭证、附件的金额、张数和相关平衡关系,核对会计凭证与账户记载,核对往账(提出)业务与原始凭证的一致性,核对账户间的平衡关系,核对内、外部对账情况等内容。
为明确责任,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报告中专门描述履行检查程序的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三条国库主任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可组织内审、事后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本级国库和下一级国库会计业务进行检查,也可组织国库部门对本级国库会计业务进行自查和对下一级国库会计业务进行检查,并执行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

D. 如何做好会计的事后监督工作

一、科学地进行会计事后监督的必要性
会计事后监督乏力带来的影响是很大的,它会使会计人员因缺乏监督养成不规范的行为,不按会计程序严格操作,不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联行制度,漏洞不能及时查堵,错误不能及时发现纠正,严重的是可能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甚至引发违法犯罪活动。而面对当前日益加剧金融风险,不断增多的人为案件,加上犯罪分子多种多样的作案手段,不加强对资金风险的防范监督,就极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所以,科学地进行会计事后监督是很有必要的。
二、现行会计事后监督的不足之处
1.内容单一。传统的会计事后监督偏重于会计规范化,检查的内容多是凭证要素、计息积数及账务核对的“六相符”情况等,但对会计风险防范方面的监督较少,特别是对会计核算过程中的高风险环节,如重大事项的授权审批,暂收暂付科目的使用等缺乏实时有效的监督。在当前金融风险日益加剧,人为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面对犯罪分子多种多样的作案手段,如果我们仍然只是注重规范化检查,对资金风险防范不加强监督,极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2.方式传统。长期以来,检查监督的方式多依据凭证、账表、簿记等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而对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如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印、押、证是否三分管、三分用,系统口令是否严密保管、人走是否及时签退等操作方面的现场检查较少。偏重于事后账务正确性的检查,轻事中处理的合规性的监督。而会计工作是一项环节众多的细致工作,任何一个环节监督不到位,都容易留下隐患,影响资金安全。
3.时间滞后。现行的会计事后监督基本采用手工操作,如手工进行流水账勾对,逐张审核会计凭证,拨打算盘进行总分核对等,使得事后监督时间拖得较长,等到发现问题时,已经是“出门的”或是“隔夜的”影响资金周转的差错,造成了损失。因此,现有的事后监督具有明显的时间上的滞后性。而且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大,事后监督的手工操作已出现了事后监督质量不高的问题,从而影响到整个账务核算质量。
4.重点不突出。现行的会计事后监督一般是依据传票、帐簿、报表等进行事后监督,偏重于会计业务正确性的事后监督,不注意会计业务合规性、风险性的事后监督,这样造成事后更正改错的多,预警“防范”的举措少,不仅耗时、费力,而且效果差。只是完善了帐务,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
三、科学地进行会计事后监督的建议
1.通过会计分析,有的放矢的进行风险防范检查和现场检查。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把防范风险作为重中之重,重点对可能产生风险尤其是资金风险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帐务方面,会计事后监督不仅仅是审查凭证的规范性、完整性,帐务的正确性,更重要的是审查凭证的合法性、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对每一笔会计分录的借贷方按资金来源和去向认真配对审核,对联行查询查复书要进行经常检查,对有疑问的查询查复书要追根究源,并跟踪到底。在全盘了解业务的基础上,抓住风险点,严把风险关。在各项制度落实方面,会计事后监督要采取到现场检查抽查的方法, 现场检查即到一线岗位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一是在现场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彻底落实:监督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是否存在“一手清”现象,监督印、押、证是否坚持三分管、三分用,有无交叉代班情况,监督受理凭证是否严格审核,传递凭证交接制度是否落到实处等。二是在现场检查中,可以发现工作中制度不够完善的、操作规程存在漏洞的、处理业务方法欠妥的等需要改进的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使会计事后监督并不只限于事后监督,而且具有事前防御能力。
2.配备高素质的会计事后监督人员。一般来讲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会计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会计职称,达到一定的资质水平。只有熟业务、懂制度才能从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一方面,会计事后监督人员要通过不断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和内控制度,来提高自身素质。具体说来,要重点学习会计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财务制度、内控管理制度、电子联行制度、电子计算机管理制度及会计事后监督的程序和方方面面,要不断提高会计事后监督人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写作能力,将事后监督情况写出科学详尽的分析报告,定期向领导汇报,协助领导作好会计管理工作。
3.利用计算机进行会计事后监督。会计事后监督要跟上会计制度改革和科技发展的步伐,解决会计事后监督时间上的滞后问题,应尽快开发综合的会计事后监督系统,该系统要求既能对前台储蓄、对公业务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又能与前台联网,这样一方面部分代替人工操作,从而降低劳动强度,缩短劳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联网,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可以及时查看、调阅、核对各会计义务岗位的有关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通过这个系统与现有手工监督、会计分析的有机结合,可以达到控制风险,减员增效的目的。
总之,科学地进行会计事后监督,能杜绝会计事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堵着一些漏洞,完善会计内部管理机制,让会计人员自觉尊纪守法,把会计工作做得合理合法。

E. 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操作流程

那个很麻烦的,有专门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XX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事后监督工作的通知》(X银监发〔2009〕312号)精神,提高事后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内控监督机制,规范事后监督管理,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ZZ农信办发〔2010〕72号)和《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要点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0〕74号)要求,结合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事后监督是指对已完成的核算业务通过重点复审、随机抽查、预警监控、分析等手段,对会计业务的核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控制、核对、分析和预警。
第二条 网点事后监督员工作变动,应及时补选,以保持事后监督工作的连续性。联社事后监督部对网点事后监督工作实施再监督,以网点式分散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联社对会计基础工作较差、核算管理薄弱的网点进行重点监督。在未上事后监督系统前,根据《XX联社事后监督要点及操作规范》采用人工方式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
第四条 实施事后监督必须依据贵州省信用社联合社、六盘水办事处及XX联社的相关财务、清算等业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事后监督人员要求
第五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熟悉CCIS和会计、出纳业务,具有在会计核算岗位连续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及时或不按操作规程实施事后监督;
(二)代替被监督单位更改差错;
(三)隐瞒、迟报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
(四)向无关人员泄露事后监督的有关内容;
(五)不得从事临柜业务;
(六)对日常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过程无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三章 事后监督的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核算监督职责
(一)依据会计业务处理结果,审查核算依据、资金来源和应用是否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维护客户、银行资金安全;
(二)以防范各类案件为监督重点,揭示会计核算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纠正各种核算差错,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
(三)考核会计核算质量和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积极提出整改建议,提高防范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第八条 预警监控职责
通过对特殊业务、重点业务的监督,及相关业务数据和差错的分析,对业务核算过程进行预警、监督和控制,实现对重要业务、重点时段、环节、网点、柜员的监控,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九条 档案管理职责
(一) 对已审核、监督的会计凭证,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事后监督发出查询书要与收回的查复书配对管理,差错处理通知书与差错处理回复书配对管理,按序号排列、专夹保管,定期整理装订、造册,并按本联社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各种清单报表的管理
需要打印的各种清单、报表,应在事后监督工作完毕后由事后监督人员在各种清单、报表上签盖名章。按序排列、专夹保管,定期整理装订、造册,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事后监督档案查阅
因业务需要调阅事后监督档案的,应向事后监督员提出申请,经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字后,由事后监督员或档案管理员登记档案调阅登记簿,并在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下进行查阅。
(五)事后监督档案保管
事后监督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查询与查复书、差错处理通知书与差错处理回复书及其它因业务需要编制或打印的事后监督统计报表、清单等各种档案资料保存期限暂定为五年。
第十条 考核评价职责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网点、柜员会计核算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定期对业务量和核算差错情况进行统计,为职能部门实施内控综合评价及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事后监督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事后监督管理事务日常工作,履行对全辖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解决事后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负责建立健全事后监督的相关制度,明确事后监督人员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责任追究,规范相关业务操作流程;
(三)负责定期对网点事后监督员履职情况及其临柜人员会计核算质量进行检查,对违规和差错行为提出处罚意见,交稽核审计部门进行处罚;
(四)负责对网点事后监督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为职能部门实施内控综合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
(五)负责按季对事后监督情况做出事后监督报告向联社领导汇报;
(六)做好联社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事后监督部工作人员职责
(一)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要点》、《XX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二)采用重点复审、随机抽查等工作方式,对业务操作过程中各种高风险环节、特殊业务、重要交易及前台办理业务的核算结果进行再监督、控制;
(三)纠正会计核算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资金损失;
(四)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核算差错或隐患向被查网点提出,督促整改,提高防范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五)对核算管理薄弱的网点进行重点监督和帮扶,对网点事后监督人员的工作情况及会计核算质量进行指导、检查;
(六)做好本部门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网点事后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不断推进会计基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贯彻执行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止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柜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风险、堵塞漏洞,充分发挥事后监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本网点事后监督的各种登记制度,对会计业务处理依据进行逐日逐笔监督,审核业务处理流程、账务处理依据是否合规、合法、准确、真实、有效,维护客户、银行资金安全;
(四)对特殊业务、重要交易及相关业务数据和差错进行分析,对业务核算过程进行预警、监督和控制,实现对重要业务、节假日、非工作时段、环节、柜员的监控,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对各项业务凭证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与审核,做好每笔业务的审核、勾对工作,做到连续监督,确保帐务六相符;
(六)对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发出查询书、并督促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查复。发现一般差错的填制差错通知书,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薄,及时与当事人联系确认落实纠正;
(七)做好会计资料的接收、整理、装订、造册、登记保管和事后监督专用印章的使用、保管、登记工作;
(八)发现重大问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征求处理方法,并按要求及时处理,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资金损失;
(九)做好事后监督的其它各项工作,对所监督过的业务实行终生负责制;
第十四条 事后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核算差错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办理业务的行为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二)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劳动组合及人员分工,向所在营业网点领导或县联社领导提出调整意见;
(三)有权抵制上级及相关部门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要求被监督网点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对被检查业务事项疑点作出解释;
(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相关领导报告;
(六)有权提出完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建议。
第四章 事后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即应与经办人员在空间、时间上实行分离制度。
(二)连续性原则
网点事后监督应做到每日进行,保持序时性和连续性,对会计核算业务应坚持逐日(包括节假日)监督。
(三)及时性原则
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差错、事故,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四)保密性原则
严禁事后监督人员向外泄露各种数据文件。
(五)严肃性原则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容和方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分析判断。严禁事后监督人员复制、修改会计凭证、报表。
第五章 事后监督范围
第十六条 事后监督应根据该网点的核算质量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对容易形成差错、事故、案件的各个环节和需重点监督的柜员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七条 事后监督的范围包括CCIS柜员管理、资料管理等(特殊)业务、储蓄业务(含银行卡业务)、对公业务、汇兑业务、代理类业务、内部现金的调拨业务等所有会计核算业务。
第十八条 各网点现金存款金额起点是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储蓄(个人结算)业务现金取款金额起点为5万元(不含5万),对公业务(不含内部账户)现金取款金额起点为5万元(含5万),转账金额起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事后监督范围包括以上业务,事后监督人员对金额起点以上的业务应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九条 事后监督应将特殊业务(如开销户、换折、更正、冲正、挂账、查询、冻结、扣划、挂失、解挂、止付、修改账户信息、查询客户账户信息等业务)、重要业务(如单位定期存款、保证金存款业务、单边业务、贴现业务、手工解付款项等业务)、重点时段(如节假日、非工作日)的业务及内外账务的核对情况、内部账户核算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等应进行重点监督。
第六章 事后监督的对象
第二十条 事后监督的凭证、资料
(一)各会计科目凭证及附件、科目日结单(含汇总科目日结单);
(二)业务状况表(日报、月报)、表外科目表(日报、月报)、财务损益表(月报)、资产负债表(月报);
(三)开(销)户(日报),修改账户资料流水清单(日报),特殊业务打印记录等重要操作凭据;
(四)单位存款账户预留印鉴;
(五)应核对的作废重要及空白凭证、折、卡;
(六)填制完成的凭证装订封面及封底;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章 事后监督工作使用的印章、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事后监督印章
(一)事后监督专用章(可用网点业务公章代替)
该印章用于事后监督人员发出“查询书”、“差错处理通知书”及向事后监督部门反馈的“查复书”、“差错处理回复书”等的签章。
(二)事后监督人员名章
名章由事后监督人员本人使用,用于交接工作和完成事后监督工作的凭证、报表、清单、查询查复书、差错处理通知书、差错处理回复书等经办人员的签章。
第二十二条 事后监督工作应建立和使用的登记簿
(一)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由事后监督人员使用,监督人员应将每天所监督的有关内容及重要事项按登记簿所记载的要素序时登记监督日志。
(二)差错登记簿
事后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差错后除发出查询外,还须登记差错登记簿,被查询人收到事后监督查询后,立即作出差错纠正处理,并签署处理意见,将查询书返回事后监督员,同时登记差错登记簿,便于统计差错量。
(三)会计凭证交接登记簿
原经办人与事后监督人员之间的凭证、报表、清单等传递,应建立交接制度,登记交接登记簿要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四)事后监督会计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事后监督所使用的凭证、报表、清单等资料,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整理装订、造册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档案移交时在移交登记簿上要有记载。
第八章 事后监督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各事后监督员必须规范事后监督行为,要全面、完整、序时的进行监督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凭证、资料的接收
事后监督员应于每日接收会计送达的当日或上一日的会计资料,并严格履行会计资料传递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必须交接签收,明确各方的责任,防止会计资料丢失、泄密。
(一)各事后监督员在执行事后监督凭证、资料交接时,可实行当面清点交接,也可实行封包交接。凭证、资料办理交接应在事后监督凭证交接登记簿上登记;
(二)实行封包交接的,事后监督人员在接收封包后,应在视频监控范围内或相互监督下,按交接记录在核点凭证、资料核对无误后签收;
(三)事后监督人员在交接(核点)过程中发现凭证、资料不符或缺少的,应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并通知相关人员。经双方查实确无下落的,要做好详细记录,由原经办人按规定进行补制凭证。补制的凭证应有网点会计或主任签章并注明“原件遗失,此证副本,注意重复”字样。
第二十五条 事后监督员接到会计资料后立即实施事后监督工作,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监督完成,不得积压。
第二十六条 事后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认真审查比对会计资料,详细记录“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第二十七条 事后监督员对审核完毕的会计资料应签章确认,事后监督人员对事后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应及时签发“查询书”,被查询人员或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查复,发现差错的,应及时签发“差错处理通知书”,被监督人员或部门接到“差错处理通知书”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纠正整改,并将“差错处理回复书”反馈事后监督人员。
第二十八条 凭证、资料的整理
监督结束的会计资料可视自身业务量大小,将业务凭证按适当厚度(以便以翻阅为准)为一册,原则上同一会计科目的业务凭证不得拆放于两册之中。配置封面、封底,每册封面各要素应填写完整。会计资料的整理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对所监督完毕的会计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和事后监督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对日常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过程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九章 预留印鉴的管理及业务凭证审核
第三十一条 预留印鉴的管理
各网点的事后监督员应加强预留印鉴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新开账户或更换预留印鉴的,印鉴片上应注明合理有效的启用日期,并有经办及会计主管的审批签章;更换预留印鉴应有企业出具的证明,新印鉴片背面的原印鉴应与更换前的预留印章一致,新、旧印鉴片的账号和户名应一致。
(二)如发现新印鉴片背面的原印鉴与更换前的预留印鉴不相符,新、旧印鉴片的账号和户名不一致等情况,应立即向经办人或联社管理部门反映,及时更正。预留印鉴不清的,应要求重新签盖。
(三)印鉴卡片应按重要物品保管。
第三十二条 业务凭证的审核要点
(一)审核支付凭证印鉴的,应严格按规定对付款凭证印鉴的关键字进行折角核印,并从整体查看印鉴的形状与字体有无异常。
(二)对支付凭证中的票据应通过票据版本、防伪标识等重点审查票据真伪,且同类凭证号码应接近,合乎常规。
1.票据真伪的审核
票据的版本、纸质和油墨颜色有无伪造、变造疑点,荧光反应有无异常,内容有无被涂改或药液消蚀的痕迹。
2.各种签章的审核
各种记账凭证必须加盖银行业务章及经办人名章和规定的主管审批人名章,附件应加盖附件章,相关印章是否齐全。
3.票据背书的审核
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第一栏背书人名称一致;第一栏的被背书人应与第二栏的背书人名称一致,依次前后衔接、背书连续;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粘接处签章。
4.凭证对转关系的审核
(1)按转账凭证上填写的编号进行配对,审核贷方凭证上的借、贷方账号和户名与借方凭证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转账凭证上所盖记账员名章是否一致;
(2)对借方账号为内部科目账户,贷方账号为单位(个人)账户的清算票据退出(入)业务、久悬账户的清户转出业务、来账挂账转出业务、错报转出业务、银行汇票未用退回和多余款划回业务、“1391-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垫款业务及代发工资错账划回等业务凭证,应严格审查对转关系,其核算内容应符合有关会计科目及账户的使用要求,发现疑点应立即与经办社查实确认,并当日发出查询书,及时送达被监督网点经办人。
5.表内、外对应关系的审核
(1)凡表外“107逾期贷款应收利息”和“108已核销呆账”科目,发生收方发生额时,均应有表内“5011-利息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与之对应。对经批准的减免表外挂息业务,凭信贷部门下达的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该类业务只有表外“107逾期贷款应收利息”或“108已核销呆账”科目发生付方发生额,不与表内“5011-利息收入”科目对应。否则,应及时查实;
(2)其他表内外关系审核。
(三)外来凭证的审核
1.银行汇票的审核
(1)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
(2)依照审核票据真伪的方法审查银行汇票的真伪,特别应注意纸质的有色纤维、桔红色荧光行徽、棕黑色渗透性油墨等防伪特征是否明显;
(3)解付社的经办、复核、核押、核印、核暗记等审核人签章应齐全。且核押、核印不能为同一人;
(4)各项内容填写应完整,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多余金额的填写正确无误,汇票各联号码应一致,每联凭证的内容和号码的字体应吻合;应有汇票专用章、密押、压数以及签发行的管印人名章;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持票人为个人的银行汇票,还应在背书栏注明身份证号码、发证机关,并附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银行汇票持票人名称应与进账单收款人名称一致;
(7)银行汇票未用退回业务,其银行汇票联次应齐全,应有单位出具的证明并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有本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核
(1)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
(2)依照审核票据真伪的方法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伪;
(3)按照支付凭证印鉴的审核方法审查印鉴,核印、押核案记等柜员签章是否齐全;
(4)各项内容填写应完整,汇票联与底卡联号码应一致,内容字体应吻合,应有汇票专用章;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有效性。
3.银行本票的审核
(1)银行本票的付款期:自出票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2个月,到期日为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通过人行交换提入的,以提出行受理日为准;
(2)按照审核票据真伪的方法审查银行本票的真伪;
(3)不定额银行本票的大写金额应与压数机压印的小写金额一致,转账的银行本票应划去“现金”字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则划去“转账”字样;
(4)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持票人为个人的应注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发证机关及证件复印件;
(5)现金银行本票要求申请人和持票人都是个人,现金本票只能在原出票行支取现金;
(6)银行业务印章及出票行的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4.支票的审核
(1)支票的付款期限为10天,自出票日起10内有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通过交换提入的支票,以银行受理日为准;
(2)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内容不得涂改;
(3) 按照支付凭证审核方法审查支付密码或印鉴是否相符;
(4)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签章应齐全;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连续性和有效性。
5.汇兑业务凭证的审核
(1)按照支付凭证审核方法审查支付密码或印鉴是否相符;
(2)汇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3)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内容不得涂改;
(4)汇入行的行名行号和收款人账号、名称、用途(军工单位产品可免填)应齐全;
(5)注明“现金”字样的,其汇款人和收款人均应为个人;
(6)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6.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支票)凭证的审核
(1)付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2)凭证上签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3)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7.对进账单凭证的审核
(1)凭证所填单位账号和户名应一致;
(2)进账单应依据支付凭证正确填制,要素齐全;
(3)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8.自制凭证的审核
(1)凭证上的收、付款账号和户名应完整齐全,大、小写金额应一致,转账事由应明确、详尽;
(2)对转关系是否正确,凭证及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3)凭证上签章是否齐全、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