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文物保护法以及侵犯宗教信仰方面的法律知识

问题比较复杂,一个一个说有点累,不过有两点应当明确,从网上下载各种资料往往都是有知识产权的,比如拍一座古迹的照片,并不是古迹有知识产权,而是拍摄古迹的人对他所拍的这张照片有著作权,不过著作权有合理使用一说,如果你不用于商业,并且可以说明作者和出处就行。

第二关于拍摄问题,许多佛像不准拍摄往往是出于宗教中对佛的尊敬考虑,另外一些彩绘佛像经常被闪光灯照可能有损害,第三就是一些景点不希望所有人都拥有他们的文物照片,如果你拍的都是高清晰,今后出了画册他们不就赔了?所以在一些景点不准拍摄是常态。但如果你一定要问有什么根据,那么他们具体办事的人就会找各种理由什么国家机密、上级规定都是借口,但总之是不让你拍。

罚款是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做出,不过一些景区管理局有行政执法权是可以罚款的,但这并不意味这一权力可以滥用,他们的处罚是要有法律依据的。

历史文物的知识产权没有明确归属,你自己拍的图片著作权就是你的,但你必须能说清是什么时侯在哪拍的。如果你将别人拍的图片用于商业就是触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基本上就这么几条,有什么问题可以再问

⑵ 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

案例14:海信、东林商标被抢注之乱

2004年6月,厦门东林电子公司与海信公司先后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门子公司和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尽管中国商务部和欧盟介入此事,但西门子对海信开出4000万欧元的转让高价,对东林集团的谈判要求不予理睬。

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标“Hisense”被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在这之后第6天,西门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门子却在德国注册了商标“HiSense”,该商标与海信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大小写区别。从2001年起,海信与西门子开始了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今年2月,海信与东林联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3月,西门子突然与海信和解,将“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在中国商务部与欧盟的斡旋下,东林与西门子就“firefly”商标纠纷也出现转机,达成和解:在全球范围内,就照明类和电子元器件类商标权,双方各得一类。这起沸沸扬扬的商标抢注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东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节能灯中,有一半产品贴有“萤火虫”商标,如果欧司朗把持欧洲18个国家的“萤火虫”商标权,就意味着东林公司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如果商标被抢注,东林遭受的打击是灾难性的。同样,对于大型跨国企业海信而言,欧洲的商标权同样重要。虽然最终海信和东林抢回了在欧洲的商标权,但从中不难看出,中国企业的立体商标意识还不够。企业立足长远发展,商标战略应该先行,提前“跑马圈地”,才能在进军海外市场时占据主动。

并且,像海信这样有实力的公司早就应该通过国际注册取得在全球一定范围内的保护,在WIPO国际局通过领土延伸得到一国的商标保护不过50美元,认识不到位,意识的缺乏才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殊不知,你在虎视眈眈窥视别人的市场时,别人早已经盯住了你的扩张根本——商标。

(二)对自身著名商标的价值认识不够,贱卖或轻易处置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个国家,没有几个国际驰名商标和国际名牌,就难以成为经济强国。正是万宝路、可口可乐、IBM、松下、日立、奔驰、宝马、雀巢、皮尔.卡丹、人头马等这些国际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国家推向了经济强国的宝座。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走近国际品牌,连我们自己的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都大量丧失和消失了。

中国企业在和外方企业合作时,企业对自有的著名商标重视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使得企业原有的著名商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被外方恶意收购或有意淡化,退出市场。企业几十年辛辛苦苦创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为此丧失了市场利益。更为迫切的问题是,一旦相应的外方品牌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中方将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继续使用则面临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且永远受制于人,不使用则要重新投入巨额资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从而在与洋品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实际操作中,外方可能采取的方法,一是双方商标都在使用,但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过商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来中方的名牌挤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饮料行业,原来所谓的“八大名牌”,除“健力宝”未合资,“正广和”合资不成外,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合资的方式是外方控股,牌子使用两家的。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均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中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又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二是索性出资租赁、折资入股或购买,束之高阁,几年之后,人们已将这些传统名牌忘得一干二净。等中方大梦方醒高价赎回,为时已晚。“美加净”牙膏、“京华”茶叶等等都走过这条不归之路。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新开发的技术、发展了的技术、新使用的商标、新产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断发生的。如何对此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加以明确,对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中方厂商来说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容不得半点忽视。作为中方厂商,应积极努力地争取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为己方所有,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能采用专利方法保护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对于不适合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就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加以处理;新创的品牌应及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等等。

⑶ 知识产权的历史

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专权、属债权并列)。从此“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⑷ 文物古迹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吗

文物古迹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受《文物保护法》保护。
知识产权回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答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制定的法规。

⑸ 文物造型可以申请专利吗

你编个故事不要说文物,这样申请是会授权的,但是保护难度很大。希望你以后有更好的发明,祝你成功!

⑹ 很多博物馆对馆内藏品文物照片有版权,请问这是否合理合法呢

关于版权的问题,在我国列于《著作权法》中。一般来说,博物馆对馆内藏品文物所拍的照片,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享有著作权!即有摄影师的创作性元素融入其中,比如角度的选择、空间的构图、明暗的对比、色彩的调节等,而使该照片具有了一定的原创性,这样的照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这里顺带把博物馆所藏文物的著作权说一下。

一、藏品的著作权都包含了哪些内容:

1、藏品的著作权(知识产权),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均属于著作人身权,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比如唐伯虎的画作,上述四项权利永远属于作者所有。

2、藏品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物权),即以作品为对象的财产利益。主要包括13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 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财产权可以通过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使用,获得一定的报酬,实现版权价值。

⑺ 文化知识产权是什么

你是说的版权吧?版权(英文名称: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符号在计算机中打法:“Alt + 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