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专利中说明书附图补正的问题

这个最好打电话给审查员沟通好修改方式,电话号码在通知书上有。

B. 如何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主动变更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审查和保护的基础性文件,主要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几个部分。如果申请人在最初提出申请时,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概括出最合适的权利要求,那么如何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主动变更技术方案呢?专利申请充分进行主动修改如果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已很充分,只是权利要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太恰当,申请人可以利用主动修改的时机进行修改,即: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基于原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此时的修改,相对较为灵活,只要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必要,可以在较大范围内重新规划整个权利要求,比如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新从属权利要求、重新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等。相反,如果错失了上述主动修改的时机,待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相应修改需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做出,会受到很多制约,如不能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增加新的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等。适时提出分案申请在整个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直至申请授权之日起两个月或者驳回决定日起三个月内(具体规定请参见《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均可以在原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提出分案申请。虽然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也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内容,但申请人可以在较长时间内,根据市场的情况变化,提出适当的分案申请,如要求新的保护范围,或者将说明书中记载过的而在原权利要求中没有保护的内容,在分案申请中进行保护。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专利在授权后,发现涉嫌侵权者使用了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能保护的方案,专利权人此时是无法将其再次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合理利用优先权如果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发现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不够充分,希望在原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或者进行较大范围的概括,或者需要补充新的实施例等,此时,可以要求原申请的优先权,提出新的专利申请。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其一,如果申请人要求的是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那么原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其二,根据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规定,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专利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C.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可以使用哪些法律条款来驳回一个发明专利

一、关于说明书:专利法第5条、第26条第3款、第33条;实施细则第17条;等
二、关于权利内要求书:容专利法第2条第2款、第9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第25条、第26条第4款、第31条第1款、第33条;实施细则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等
三、其他:专利法第26条第5款或实施细则第26条;专利法第20条第1款;分案申请不符合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D. 谁知道专利法第33条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制度是通过赋予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一定的权益并要求其完成一定的义务来实现鼓励创新的制度目的。申请日则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权益和义务产生的时间起点,其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划定申请人与社会公众权益界限的基础。

如果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破坏这项基础,则会使得申请人通过该修改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该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另一方面,由于文字描述本身存在天然的局限性或者片面性。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可能尽善尽美地描述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不可能也不需要对其发明创造进行事无巨细的描述,因此,如果仅依据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文字作为划定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权益界限的基础。

而忽视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对其发明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能给予申请人更合理的权益保护,也不符合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

(4)专利法33条扩展阅读: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实际上是基于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权益关系的产生始于申请日,需要且必须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表达、固定申请人在申请日完成的发明创造,从而确定划分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权益界限的基础。

简而言之,允许申请人基于其在申请日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不得通过修改使得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适用不能仅仅局限于该明确记载的文字信息,而是要立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客观地去确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究竟有多大。这个确定的过程就是所说的“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的判断过程。

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原始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信息,从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申请文件客观、准确表达的技术信息集合,构成了允许申请人修改的最大范围,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E. 实用新型专利被驳回理由是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还有补救办法吗

违反专利法33条,简单的说,就是对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
如果在不违反专利法33条的情况下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消除其形式错误,则有望获得授权。具体还得看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
不过请注意的是,被驳回后,提交专利复审是需要较高费用的;而重新提交新的专利申请则可节省费用,但时间上可能会晚一些。

F. 如何理解专利法第51条第1款及第33条的关系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申请三个月内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主动修改内,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均以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上面说法是错误的,我就被审查员以主动提交的文件修改内容超出原提交文件内容范围,以违反了专利法33条的理由驳回了,怎么说?

G. 专利实审返回需要修改可以修改说明书吗

专利在实审过程中,审查员会下达审查意见,我们的修改,要针对克服审查内意见中所提到的缺陷来容答复,一般是修改权利要求,但说明书可以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做适应性修改;另外,如果发现说明书有审查意见中未提到 的一些缺陷要修改,也可以,但修改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和原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即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H. 专利审查中的难题解答 好答案加分!

根据您上述资料,这个“清道夫九号蚯蚓”是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专特征。
如过将其删除,属就等于扩大了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员肯定是不会接受的。
但是,不删除的话,由于该技术特征您使用的自己起的技术概念名称,无法用公知常识来解释,该问题属于“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这类问题经常会导致发明专利被驳回。一般,由于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而驳回的申请,在复审过程中复活的可能性也不大。
我觉得您的这个发明专利,极大可能由于该“清道夫九号蚯蚓”解释不清而不能够获得授权。建议您放弃该专利重新申报吧。
由于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而被驳回的发明专利,是很可惜的!我也遇到一些类似问题,申请人自行撰写的案子遇到该种问题的比较多,一般有经验的代理人都能够有效避免该类问题的发生。

I.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急急急

根据专利法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帮你总结一下:

① 法2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
② 法20条1款——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保密审查;
③ 法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法23条——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
④法26条3款——关于说明书清楚、完整、实现的要求;法26条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依据,清楚、简要、限定的规定;
⑤ 法27条2款——图片或照片清楚显示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规定;法33条——修改超范围的规定;
⑥ 细20条2款——独立权利应当整体反映发、实的技术方案,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⑦ 细43条1款——分案申请可享有优先权,但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⑧ 属于法5条的情形——违反法律、遗传资源的问题;
⑨ 属于法25条的情形——6种不授权的情形;
⑩ 法9条的情形——同样发明创造只授一项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