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协调专利权人、发明人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专利法利益平衡机制之探讨
2007-9-14 16:4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关键词: 专利法/垄断/利益平衡/平衡机制

内容提要: 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它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这种平衡机制的关键是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为实现这种平衡机制,需要充分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接近。为此,在专利法的制度设计上,需要确定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而这也是构建专利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基础。同时,专利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必须解决好专利技术的垄断与推广应用之间的平衡协调问题。专利法通过其特有的激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和权利限制机制,妥善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在专利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两类,其中后者可以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一样,专利法也是一种协调和平衡知识产品利益关系的利益平衡机制,以专利法为核心的专利制度是“一种通过规定发明人、所有人与发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和协调三者关系的法律制度,通过三者关系的平衡和协调,以达到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的目的”[1](P22)。这种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则是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在本质上,专利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应“尽可能地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者协调”[2](P141)。任何成功的专利制度的关键都是赋予给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和拥有一个开放和竞争性市场的公众利益之间达成精确的平衡,即“专利制度需要在发明者的利益和一般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3]。这种平衡的实质关键又在于对专利权这种私权的保护和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以专利为基础的知识和信息的获得、需求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有关专利的判例即指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既要明确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又要明确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技术进行发明创造的空间,把对专利的合理保护和对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结合起来”[4].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上有所侧重,并且整个的专利法也不全部限于这种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专利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机制,特别是垄断与反垄断、限制与反限制,大体维持了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它从运行看是一种动态平衡,而其构建是专利法在社会中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一、 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接近是专利法利益平衡的关键

专利法从专利权人的利益角度赋予了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垄断权,同时也从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确立了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必要接近,作出了相应的权利安排。从专利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的关系也可以看出,专利法中“以垄断换取公开”的机制体现了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理验念。这样一种“以垄断换取公开”机制实际上是各国专利法中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接近的制度设计。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接近是专利法的一个很重要方面。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但根据专利法的宗旨,垄断权的授予却不能构成对技术发展的障碍;相反,它应当有利于技术发展和进步。这就离不开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充分公开”。“披露发明正是专利制度的目的”[5](P209),因为惟有充分公开专利,社会公众才能够获取专利信息,分享专利发明的利益。专利技术的一切社会利益——主要是后续发明者在专利发明的基础之上的继续发明和一般的社会公众从该专利技术中获得知识和信息以及增进技术方面的学习——才能够实现。正因为如此,各国专利法一般规定了充分公开是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的一个重要条件。专利法通过强制要求专利申请人描述发明的细节、充分公开发明的要点规定了充分公开的条件,从而使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在此基础上作出改进发明、学习新的知识、获得新的技术信息。

专利法中的充分公开机制也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一般机理即对知识产品创造的鼓励和对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平衡。专利技术的公开使得公众能够接近专利发明。这种公众对发明的接近应当看成是专利制度的本质内容之一,因为它既使竞争者从被公开的发明中学习到了知识和了解了信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续进行创造活动,从而使他们能够在原有的发明的基础之上作出更好的发明,也使一般的社会公众特别是技术人员通过专利信息,获得知识和信息,增进自己的学习。充分公开作为获得专利的一个条件,可以使其他研究人员获得该技术。即使这些人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不能使用专利,他们依然能够意识到所包含的信息,继续围绕和在授予给专利权人的专有权领域之外展开研究。通过新的研究则可以产生新的发明创造,而这显然对社会是有益的。在另外一种含义上,这也是一种社会利益。

另外,从对专利法目的的分析也可以看出,专利法还有避免重复研究、投资,从而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的基础之上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这一目的的实现也是建立在专利公开的基础之上的,因为潜在发明者通过了解该专利就不会投资进行重复研究,而是将自己的智力资源和财力投入到新的领域, 力图使自己成为新的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实际上,公开机制还具有促进专利发明被广泛利用的功效,因为在公开后,潜在的使用者可以了解专利技术的情况,从而确定是否利用该项专利,进而决定与专利权人达成许可或者转让合同。公开机制导致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专利权人、使用者和社会来说都是十分有利的,因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或者转让形式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使用者也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社会则从提供更多更好的专利产品和技术与信息的扩散中受益。正是由于专利的公开在专利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专利法不但规定了专利说明书和专利的权利要求应被公开,而且规定专利说明书中应当对发明的技术要点作出清楚而完整的说明;在获得专利后,如果因为申请专利的技术没有被充分公开,该专利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被宣告无效,以真正落实充分公开的要求,防止专利技术的欠充分公开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在专利法中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的接近不限于充分公开。专利法中对广义上的思想、原理不受保护也是重要的体现。著作权法中存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重要原则[6],而在专利法中并不存在这样的原则。在专利法中,授予的权利确实适用于思想。不过,它但只适用于那些创造性的、新的和有实际应用的思想。广义上的原则、理论和发现在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专利法一方面排除了像科学发现、抽象的原理、思想作为专利保护客体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明确地要求发明人精确定义发明的范围,以为继续发明者留下进一步的改进、革新的空间。限于篇幅,关于“思想”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在此不专论。[7]

此外,从对革新的持续性方面看,在确保“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接近”上,专利法平衡“今天的革新和明天的革新”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法的本质不是为专利权人垄断技术提供法律机制;相反,专利法需要促进革新的适当流动。专利法要成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必须使革新的流动随着时间的过去达到最佳的程度——专利法必须平衡今天的革新和明天的革新。这一目标通过减少寻租的目标实现了。专利法不仅应当避免浪费性的竞争性的研究和开发,也不应当占据合乎社会需要的未来的研究与开发。“专利法确实包含了很多的规则用以平衡今天的发明和明天的革新,限制对未来研究与开发的侵蚀”[8].最显著性的特点是通过上面讨论的公开机制,这是专利制度促进未来革新的重要方式。另外,专利法本身的一些制度,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条件,将专利保护范围限定于确实是被发明的东西,避免了过宽的专利保护范围禁止未来的发明的风险。

二、 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专利法利益平衡的基础

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在社会公众的天平一方主要是确保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必要的接近和获得,在专利权人一方则是在专利法的制度设计上确定适度与合理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法的实施中对专利保护范围作出适当的、合理的解释与适用。因此,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在专利法利益平衡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一般地说,在专利制度的不同阶段,由于技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的差异而使得专利权保护的力度与范围存在不同之处,甚至有巨大差异。总体上,专利的保护水准存在由低到高的趋势。然而,无论在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哪一阶段,专利法总是需要遵循在确保必要的垄断保护以刺激发明创造的基础之上,同时保障公众对技术和信息的必要接近。正如国外有案例所指出的一样:根据专利法的激励理论,专利权的适当的范围是“更广泛的保护的利益平衡的事情”——定义授予给发明者的有限垄断权的任务涉及到一方面是……发明者在控制和利用他们的……发明中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社会的在思想的自由流动、信息和商业等方面的竞争性利益之间的困难的平衡[9]。这种平衡要求避免对专利的过度保护和保护不足两个极端。对新技术专利的过度保护将引起对创新的激励与初始发明和后继发明人之间潜在能力的不均衡。

从专利法的制度设计看,这种适当与合理的保护范围至少涉及到以下问题:

(一)专利权客体的合理界定

在一定的社会中,哪些发明创造应当纳入专利保护客体、哪些不宜纳入专利保护的客体,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整体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该客体纳入专利保护和不纳入专利保护的优劣,特别是给予专利保护与不给予专利保护时在协调发明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哪一种情况更适合来加以确定。原则上,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应当与当时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相适应。

考察专利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专利保护客体有扩张的趋向。伴随着专利保护水平的提高,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需要扩展。但在被扩张的专利保护客体中,依然存在着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问题。例如,当基因领域成为专利保护客体范畴时,不能理解为所有的基因技术都应当纳入专利保护客体之中。基因的专利保护是伴随着对有关主题的严格限制的。像克隆人的方法、改变人的生殖系统基因同一性的方法、改变动物遗传基因同一性的方法等就不能不成为基因专利的主题。

(二)专利权内容和行使方面的合理确定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一系列的专有权利,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包括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提供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专利权的这些专有权的行使不应当构成对公众正常地接近专利技术和相关的知识和信息的限制,也不应当妨碍到负载专利技术的专利产品的市场流通。这样,就有了专利法中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侵权例外的”制度安排,像“专利权用尽”、“专为科学和实验而使用专利”等。特别是,在“侵权例外”中,对先发明人的利益保障要求专利权法对专利的“在先使用人” 的利益作出适当安排,以维护专利法追求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和使用。实际上,从各国专利法中对先用权问题的规定看,专利权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典型地体现了专利法中的平衡精神。

进一步说,专利权在内容和行使方面的合理确定体现了对专利权的有限垄断原则。有限的垄断原则便利了后续的发明者,该发明者在绝对垄断的情况下本来是要投入研究开发成本的,但在第一个有限的垄断被确立后,则不需要了。这样确实节省了社会资源,促进了资源的有效的分配。

(三)专利权的适当和合理的保护期限的界定

专利期限与专利政策相关,即体现了对专利权人的足够的激励、足够的时间收回投资,以及对公众自由地接近知识和信息的保障。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永久性的。这是与有形财产的一个很不相同的地方。专利的期限受到严格限制,结果是发明本身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人可以利用。专利的保护适当而合理的期限具有两方面的重要含义:一是保障专利权人以足够的时间获得对发明的投资回收。适当而合理的专利保护期限意味着专利垄断的所有人将有足够的机会利用他的商业优势和收回他的成本,他的竞争者也能够通过受让或者接受许可等形式利用他的发明。如果专利的保护期限太短,专利权人将无法通过使发明的商业化而收回投资,从而为其后续发明提供经济基础。二是为竞争者以及其他的社会公众的后续发明和作为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创造一个“公共领域”空间。专利法通过确定有限的保护期限设立了“公共领域”。从专利的目的看,公共领域是公众自由地、不受限制地接近的领域。通过赋予有限的期限创立公共领域是专利法保障技术发明成果最终回归于社会、最终成为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共同财富的重要保障。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发明即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赋予有限的专利保护是从经济方面考虑的,而不是从道德上的正当性考虑的。专利的激励功能似乎表明应授予永久性的保护期。但是,没有期限限制的话,所有的商业性的相关的技术信息将在无限地受制于专利权,这就会形成对技术的无限的垄断,使专利制度反而成为技术发展的桎梏。

确定专利的有限的适当的保护期限,也是反垄断限制的一种形式。当然,适当的、理想的专利保护期限问题是从经济的观点讨论的。例如,William Nordhaus 对专利法的激励理论作过充分的论述[10](P267), 在这些论述中他特别关注的仍然是专利权的期限方面。他指出:专利期限或者效率的每一次增加,都会刺激发明活动的增长。由此产生的社会福利的受益包括由于更多的智力产品的分配而减少的消费者的盈余和生产者盈余的现值。理想的状况是,专利权的期限或效率增加到边际效用与边际成本相等之处[11](P14-15)。然而,更长的期限意味着对信息的垄断秩序更长,这样会有与垄断相关的更多的低效率上的损失[10](P267)。这里是寻求在垄断的低效率与由专利激发的资本投资所产生的更大的社会产出之间的平衡[12].对理想的专利期限的分析,涉及到专利期限或者是在更大的专利保护所增加的发明和与更大的专利保护相关的、增加的社会成本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从经济学的促进社会效率观点以及公平的角度看,专利保护期存在着一个理想的“点”。在这一点上延伸,即给予更长的保护期,会通过强化专利权而增强对从事发明创造的激励的总量,这是一种社会利益。但同时,增加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具有社会成本,因为增加专利的保护期限使对技术的限制延续了更长的时间。在授予的专利垄断权过长的情况下,垄断权实施给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接近所造成的损害将超过实施垄断权所带来的社会利益。这种保护期限将不利于实现专利法促进社会进步的宗旨。期限过短则意味着专利权人难以取得理想的经济效果。理想的专利期限就是要确定这样一个点,即社会利益和成本在“在边际上平衡”。如何确定理想的平衡点,即成为专利方面经济学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当然,这不是本文所要着重探讨的。这里只是提出,在专利期限上确实存在着一个理想的平衡点。考察专利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出,专利的保护期限有延长的趋向。本文认为,从均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看,在一定时期是否应当延长专利的期限以及延长的幅度,应着重评估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所实现的社会受益是否超过了社会成本。如果超过了,那么就应当延长保护期限,反之则不应当延长。

即使是从经济上确证专利权的理想期限,因为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而变得相当困难。例如,专利的实施状况、专利本身的成本、专利的社会效益等因素都具有可变性。为了便于操作,原则上对创造性程度不同的专利被赋予同样的保护期限。但是,为了在不同的发明人之间、发明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和实质性的公平,专利法试图通过一些其他的配套机制来调整。例如,规定小的发明只能获得相对短的垄断保护期,大的专利发明可以获得比较长的保护期,相当于现代工业社会中现有的经济意义上的价值。另外,专利年费制度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专利的适度与合理范围的期限作出规定,在实质上它却具有均衡和协调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的作用,因为随着专利保护时间的延续,不断增加的年费也会是使那些没有经济价值的发明提前进入公有领域。如果专利权没有多大的社会价值,或者实施该专利权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利益,那么专利权人即可以通过不缴纳年费的形式放弃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权人通过将专利的垄断时间调整到在社会成本超过社会受益之前终止,社会成本能降到与社会受益相平衡。在这个意义上,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也实现了一个“对价”。

三、 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与推广应用之间的平衡

在经济学家看来,专利法被看成是在对创造发明的产品的革新与由专利赋予的临时垄断带来的损失之间的一个对价,鼓励与对技术使用限制产生的社会成本之间的对价。专利法的经济学分析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来自于新技术生产鼓励是否胜过对现有技术限制成本,而从本文研究的目的看则是应当解决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与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之间的平衡。

发明作为一种技术成果,也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发明专利是根据市场机制中的分配效率,围绕公共商品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而产生从事发明的激励机制的。在公共商品理论中,使用已经存在的公共商品的边际成本是零。只有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现有的公共商品的理想使用中的效率。但是,这将是一个“零价格”。于是,资源的理想使用中的效率要求这种资源的机会成本通过被创造的产品的价值而得到补偿,即有一个确定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制度的经济学方面,依赖于这样一种理论,即技术知识的发生是在确保对技术知识的使用进行限制的前提下产生的。换言之,在技术知识的生产和它的使用之间存在一个交易(对价)。当然,这并不是一个实际的市场对价,而是在专利法中存在的这样一个“交易”模式。根据这种模式,解决专利法的正当性,需要明确来自于新技术的生产的鼓励是否确实胜过对已经存在的技术进行限制的社会成本。社会从发明中所获得的利益通常是要大大超过发明者所实施的成本。社会偿付给发明人的和发明人开发的实际的成本之间的区别——租金——以垄断权的形式被授予给发明者;否则模仿者的竞争会通过使发明人得不到利润而影响到他从事发明的积极性。这种情况就是发明人从对发明的投资中应当有投资回报。这体现了权利人的投入与受益的平衡。在专利法中,它应使专利权人在以下的利益比较中占优势:在使用自己研制的创新成果与购买他人创新成果的使用收益比较中占有优势;购买他人创新成果收益与使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的收益的比较中占有优势;创新成果的市场收益与创新成本及维权成本的比较中占有优势[13].这些优势的获得体现了专利制度的公平。

激励革新和新产品与方法的发展无疑是专利制度期望获得的最重要的利益。对这一利益社会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由专利权赋予的临时垄断。专利权人以专利权限制专利发明的使用而对社会公众接近专利技术、对竞争者使用专利技术施加了限制。与任何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公开的技术相比,对专利技术的垄断显然会产生静态市场的失败和社会成本问题。例如发明的潜在使用者和竞争对手在试图围绕专利发明中可能存在额外的成本;被专利垄断的产品如得不到充分的使用也会给消费者产生成本。从专利法的宗旨看,这种限制却不应阻碍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法需要解决在垄断和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的平衡。这需要借助于在专利法中确立一些限制垄断权的制度来加以解决,有些则需要借助于专利法之外的竞争法像反垄断法的规定来解决。不仅反垄断法对专利领域的竞争行为进行了限制,而且专利法本身也限制了从专利中获得垄断利润的可能性。专利侵权例外、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的实施许可与转让制度等就重要的体现。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看,在专利技术的垄断保护基础之上实现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是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在广义上,上面阐述的专利保护期限的限制,也是促进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的制度,因为有限的保护期意味着在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技术可以被任何人自由地使用,原来的专利技术最终成为了社会公共财富。

注释:

[1] 陈子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司法裁量[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3)[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3] 斯戴文·B ·格兰德.吉莱密? E.加拿大专利制度:在公权与专利权人之间适当的平衡.加拿大知识产权评论[J].1994,(6).

[4] 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提字第1号.

[5] 张乃根.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6] 冯晓青.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J].云南法学,2004,(2).

[7] 冯晓青.“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兼论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J].社会科学,2003,(12).

[8] 科奈斯·W·丹恩. 专利法之经济学透视.法律研究杂志.1994,(4).

[9] Sony Corp. of Am. v. Universal City Studies, Inc., 464 U.S. at 417,429 (1984) .

[10] 威廉·D ·洛德豪斯. 发明、增长与福利:技术变化的理论思考[A].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11] 威廉价· 费歇尔.知识产权的理论[A].]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评论[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2] 理查德·吉尔伯特.卡尔莎·壁罗.理想专利权的期限与范围.兰德经济学杂志.1990,(2).

[13] 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益及实证分析.黄冈: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1,(2).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冯晓青

㈡ 崔国斌的学术成果

1. 商标许可终止后的商誉分配 知识产权 2012年12期;
2. 知识产权vs.网络自由:新一轮国际立法争议解读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03期;
3. 《反假冒贸易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比较研究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08期;
4. 单字字体和字库软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学 2011年07期;
5. 中国专利共有制度评述(下) 电子知识产权 2010年07期;
6. 中国专利共有制度评述(上) 电子知识产权 2010年06期;
7. 中国大陆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进展 全国律师(台湾) 2007年第8期;
8. P2P软件背后的版权责任认定 月旦民商法学 2006年第1期;
9. 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中国法学 2006年第1期;
10. “程序+磁盘”的可专利性分析 法学杂志 2005年第6期;
11. 文字作品的专利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文本的可专利性分析 法律适用 2005年第9期;
12. 知情同意原则的专利法回应-生物材料使用者的揭示义务 环球法律评论 2005年第5期;
13. 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5年第5期;
14. 专利法上的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可专利性分析 清华大学学报 2005年第3期;
15.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控制 清华法学 2004年 第6期;
16. 传统知识保护的困境 专利法研究(专利局年刊) 2002年卷;
17. 专利技术的等同比较 北大知识产权评论 第1期 2002年;
18. 数据库保护的立法现状与理论基础(合作) 北大知识产权评论 第1期 2002年;
19. 新千年的知识产权(译作) 知识产权文丛 第5卷 2001年;
20. 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与利益分享 知识产权文丛 第3卷 2000年;
21. 基因序列的专利性 专利法研究(专利局年刊) 1999年;
22. 公司合并中的反垄断控制 中日公司法比较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8年;
23. 美国专利有效性仲裁制度评析 知识产权 1998年第3期;
24.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善 民商法学 1997第10期。

㈢ 唐广良的人物信息

涉足知识产权领域10几年来,出版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方面的学术专著、论文及译著,成果总字数已超过300万。自1999年起接替郑成思教授,担任《知识产权研究》的主编,并自《知识产权文丛》创办时起任该出版物的执行编辑,同时还是《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的主要策划人之一。这些出版物在中国的学术界、司法界、律师界都有广泛的影响。积极倡导并参与知识产权研究与实践的结合。近几年来,与其他同事一起,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与司法机关、知识产权律师及关注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界的合作,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并促使研究成果尽快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甚至方案。曾在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IIP)从事访问研究,并多次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能够熟练地使用英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同时,他还具有良好的沟通、组织与协调能力,几年来,主持或参与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四项,其他研究项目十余项;作为主要策划者与实施者之一,成功地组织召开了数次学术会议。

㈣ 求推荐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相关的书籍

《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研究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
精彩摘抄

北京市法院审理专利、商标确权和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与做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市高、中两级法院负责审理专利、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海淀区、朝阳区法院也有权审理争议标的在250万元以下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部分专利、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相应的二审案件。
近年来,我市法院专利、商标确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是:专利、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平稳,其中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医药、化工、电学等诸多领域,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日趋复杂多样,对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影响显著;当事人多来自外地,遍布全国各地;涉外专利、商标纠纷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且多为重大敏感案件;确权与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结果相互影响,部分确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外地法院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影响较大。
为了保证专利、商标确权和侵权纠纷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我市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机制,选拔高素质的法官从事专利、商标案件的审判工作并设立固定的合议庭,使这些法官在一定时间内相对集中审理专利、商标纠纷案件,以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其次,通过业务培训、参加研讨活动、与兄弟省市法院相互交流及到国外考察学习等途径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再次,加大高级法院的调研督导力度,注重对普遍性问题、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以确保执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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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荐原则
本书目分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个层次来推荐学习书目。其推荐原则分别如下:
本科生:在基本掌握民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完成对知识产权的入门学习,在侧重于实务运用。
硕士生:在本科学习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在掌握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再依个人诧异为实务运用、理论研究两个方向的深入发展作实质、方法上的准备。
博士生:侧重于方法论的学习、四位方式的开拓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
二、推荐书目
(一)本科生:
1、邓晓芒、赵林著:《西方哲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2、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张玉敏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王泽鉴著:《法律思维玉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14、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沈仁干、钟颖科著:《著作权法概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7、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黄晖著:《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汤宗舜著:《专利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1、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信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
22、董保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户办社2004年版。
23、程永顺编:《知识产权四法十二条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24、孔祥俊著:《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5、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6、 [奥地利]博登浩森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汤宗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7、《保护文学禾艺术作陪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罗马公约和录音只怕公约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9、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30、靳学军、宋鱼水主编:《知识的力量: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十年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1、谭筱清主编:《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许海峰主编:《知识产权诉讼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33、许海峰主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二) 硕士生:
1、[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上午印书馆1976年版。
2、[英]艾耶尔著:《二十世纪哲学》,李步楼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3、[爱尔兰]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上午印书馆1963年版。
7、[英]洛克著:《政府论》,叶启芳等译,上午印书馆1964年版。
8、[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上午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三版。
9、[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等译,北京: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上午印书馆1959年版。
11、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
12、[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5、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6、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8、周:《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9、王泽鉴:“民法丛书》系列(《民法总则》、《民法物权1、2》、《债法原理1、2、3》)及《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8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张玉敏著:《走过法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
2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
2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新世纪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冯晓青等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吴汉东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7、古祖雪著:《国际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8、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29、德利亚•利普希克著:《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出版。
30、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1、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2、曾陈明汝著:《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黄晖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4、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5、张晓都著:《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6、魏衍亮著:《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37、程永顺主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8、李琛著《知识产权片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9、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0、张玉敏主编:《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1、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2、张耕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3、张广良著:《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沈仁干主编:《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经典判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三、博士生:
1、[德]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罗达仁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2、[美]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新1版。
3、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挪威]斯坦因•U•拉尔森主编:《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英]丹皮尔著:《科学史及其宗教和哲学的关系》,李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法]巴特著:《符号学原理》,王东亮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8、[英]霍克斯著:《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9、吴增基等主编:《现代社会学》(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新1版。
11、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英]约翰•香德、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尼尔•麦考密克、奥塔•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洁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17、[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
18、[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9、[美]波斯纳著:《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
20、[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2、[美]霍姆斯著:《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英]劳森、拉登著:《财产法》(第二版),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4、[德]京特•雅科布斯著:《规范•人格体•社会》,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5、[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性质的分析》,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6、[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7、[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8、[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著:《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魏观察重点》,陈爱娥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29、谢铭洋著:《指挥财产权之基础理论》,元照出版公司1997年第2版。
30、[美]劳伦斯•莱斯格著:《思想的未来》,李旭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1、[美]劳伦斯•莱斯格著:《代码》,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2、[美]罗伯特•P•墨杰斯等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著:《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4、[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李扬等著:《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金海军著:《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8、李雨峰著:《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赵元果编著:《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39、左旭初著:《中国商标法律史(近现代部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40、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1、李响著:《美国版权法:原则、俺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2、[德]雷炳德著:《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3、[英]萨莉•斯皮尔伯利著:《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4、王太平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原则、理论基础与具体构造》,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李琛著:《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吴汉东等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7、曹新明著:《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8、刘茂林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9、[日]富田彻男著:《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50、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1、[美]米勒、戴维斯著:《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第三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2、Brad Sherman and Lionel Bently: 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British Experience, 1760-191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53、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4、Ronan Deazley: On the Origin of the Right to Copy, Hart Publishing, 2004.
55、John Feather: Publishing, Piracy and Politics-An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 Mansell Publishing Limited, 1994.
56、Assafa Endesh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for Non-Instrial Countries,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7、William Cornish: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Four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2003.
58、Robert M.Sherwoo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estview Press, 1990.
59、Gillian Davies: 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Published jointly by VCH Verlagsgesellschaft mbh & VCH Publishiners Inc.,1994.
附:
1. 《知识产文丛》系列,郑成思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2.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系列,刘春田主编,商务印书馆。
3. 《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系列,郑胜利主编,法律出版社。
4. 《网络法律评论》系列,张平主编,法律出版社。
5. 《知识产权研究》系列,唐广良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6. 《知识产权法研究》系列,王立民、黄武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㈥ 郑成思的法学专著

知识产权文丛(第13卷)/郑成思,2006-7-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12卷)/郑成思,2005-7-1版
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郑成思,2005-5-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11卷)/郑成思,2004-8-1版
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高级法学教程)/郑成思,2004-4-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10卷)/郑成思,2004-1-1版
知识产权论(第3版)/郑成思,2003-10-1版
郑成思文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精萃)/郑成思,2003-10-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9卷)/郑成思,2003-8-1版
知识产权法(高等教学与司法考试必读法规系列)/郑成思,2003-8-1版
知识产权法(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教材)/郑成思,2003-1-15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郑成思,2002-11-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7卷)/郑成思考,2002-6-12版
专利实质条件(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丛书)/郑成思 张晓都,2002-4-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6卷)/郑成思,2001-5-1版
知识产权论(修订本)(当代中国法学文库)/郑成思,2001-6-1版
版权侵权认定(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丛书)/郑成思,2001-6-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5卷)/郑成思,2001-6-1版
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郑成思,2001-1-1版
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中国“入世”知识产权纵横/郑成思 韩秀成,2000-4-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4卷)/郑成思,2000-7-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郑成思,2000-1-1版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郑成思,1999-12-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郑成思,1999-9-1版
知识产权研究(第7卷)/郑成思,1999-5-1版
知识产权研究(第1卷)/郑成思,1996-5-1版
知识产权研究(第6卷)/郑成思,1998-11-1版
知识产权文丛/郑成思,1999-1-1版
版权法(修订本)/郑成思,1990-3-1版
知识产权研究(第5卷)/郑成思主编,1998-5-1版
知识产权研究(第4卷)/郑成思编,1998-1-1版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郑成思著,1996-1-1版
知识产权论(当代中国法学文库)/郑成思,1998-1-1版
知识产权法(九五规划教材)/郑成思,1997-7-1版

㈦ 唐广良的主要作品

出版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方面的学术专著、论文及译著,成果总字数已超过300万。自1999年起担任《知识产权研究》的主编,在《知识产权文丛》创办初期任该出版物的执行编辑,同时还是《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的主要策划人之一。这些出版物在中国的学术界、司法界、律师界都有广泛的影响。
还出版《计算机法》、《民商法原理》、《商务纠纷的预防与解决》、《美国著名版权判例选译》…专著、译著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曾主持国家青年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华社科基金项目…课题的研究。现任《知识产权研究》系列出版物副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系列出版物执行编辑。
1985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1990年7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曾在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IIP)从事访问研究,并多次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能够熟练地使用英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同时,他还具有良好的沟通、组织与协调能力,几年来,主持或参与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四项,其他研究项目十余项;作为主要策划者与实施者之一,成功地组织召开了数次学术会议。

㈧ 知识产权法的效力 论述题,谢谢了!~~

【摘要】长久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审理判决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一个适用外国知识产权实体法的。出现这种不正常状况的原因可能源于理论上的误区,因没有真正区分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所导致。

近几年来,有关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报道往往是各家媒体炒作的对象、关注的焦点,作为学人如果我们抛开舆论本身的喧嚣,沉淀下来,从已公开的案例来看,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中国法院已审理判决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中,几乎没有一个适用外国知识产权实体法的。是当应如此还是另有“隐情”?让我们先从一经典的案例谈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从“北影录音录像诉北京电影学院”案说起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通过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创作小说《受戒》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被告电影学院从教学实际需要出发,挑选在校学生吴琼的课堂练习作品,即根据汪曾祺的同名小学《受戒》改编的电影剧本组织应届毕业生摄制毕业电影作品,用于评定学生学习成果。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该作品摄制完成后在北京电影学院内进行了教学观摩和教学评定,法律论文1994年11月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电影节放映该片时,观众除特定的学生、教师外,还有当地公民,且组委会还出售了少量门票。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关注的是“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公映”这一行为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问题。

按照我国国际私法学定义,涉外民事案件应当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无疑问当属涉外民事案件。

本案一审法院海淀区法院认为,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公映违反了著作权法(着重符为笔者注)的规定,构成了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侵犯。尽管北京电影学院不服一审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根据当时理论和法律规定来看,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无可挑剔:199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著作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国内法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下简称《通知》)。该司法解释时至今日依然有效。

无独有偶,随后发生的“栾述兵诉北京鸿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日本JVC唱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审理法院依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认为,被告在我国境外联合发行CD唱片,没有给原告署名和支付任何报酬,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表演者权。

中国入世,知识产权法一改再改,但《通知》第2条似乎具有了免疫力依然保持巍然不动,甚至有加强趋势。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实施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国均有住所,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的,可以适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尽管措辞是“可以”而非“应当”,但明显体现了一种倾向和引导。

是什么让我们如此坚持?我的答案是理论误区和司法实务考察的缺失。众所周知,我们是大陆法系,立法深深的受到法学理论的影响,法官不能“造法”,不能越雷池半步,而我们的理论却没有搞清什么是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更没有区分知识产权的域内效力和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至今仍分歧较大,司法实务也只得雾里看花,亦步亦趋。

二、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

(一)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涵义。韩德培先生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还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1)肖永平先生认为,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法律的属人效力在国外的体现”。(2)赵相林先生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效,都应该适用”。(3)尽管这些论述略有差异,但实质一致——本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但这种效力是虚拟的,只有当别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承认其域外效力时,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因此可以这样说,国际私法中的域外效力可分两种,一种是本国法律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即本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的,另一种是现实的域外效力,即内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如承认依外国法(引者注)建立的合同、婚姻关系等。(4)也就是说,只要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了外国法就是该外国法现实的域外效力的体现。如果说上述分析能够成立的话,那么知识产权法在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域外效力也应分两种,虚拟的法律效力和现实的法律效力。纵观世界各国私法领域,很少有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明确宣称不适用于国外本国人的,即各国都积极主张本国法律虚拟的域外效力,知识产权法亦不例外,因为这样做符合并且可能为本国获取利益。至于知识产法律论文权法现实的域外效力——这也往往是人们争议的焦点——则要取决于受案法院了,换句话说,只要受案法院适用了外国知识产权的实体法就是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体现。

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决定了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具有域内效力,原则上不发生域外效力,因而根本不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事实上也的确如此,早先英美国家的法院在受理有关外国知识产权纠纷时认为,本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从而拒绝行使管辖权,大陆法系的立法者认为依一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有效性、权利归属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救济都由该国法规定,应属专属管辖。但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冲突也就产生了,其原因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为法律冲突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各国法律在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范围、期限等方面规定有所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即使在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间,因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或法人的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在权利的原始国法律与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法律之间,也会因各自的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5)鉴于此,有关国家已开始知识产权的冲突立法,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规定:“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引注)的创立、变更和消灭,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法律。”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10条规定:“知识产权由在那里请求保护知识财产的国家法律规定”。

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的立法均规定,对著作权的产生和存续问题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并获得著作权国法,而对权利的行使问题则适用作品被请求保护国法。(6)(二)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与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易混淆的是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问题。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它只在权利登记地或被请求保护国有效,谈不上域外效力。即使在法语非洲国家、北美自由贸易区及欧盟国家,地域性也并未全面消失,只是部分减弱了。(7)乙国法院适用甲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原告,依甲国知识产权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乙国法院保护的不是乙国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地域性并没有变,知识产权法却可以具有域外效力,两者截然不同。

三、司法实践的考察

早在1993年初,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荷兰的海牙地方法院在受理一起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认为,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在其地域内的侵权活动,而且有权管辖在其地域外的侵权活动。(8)1997年英国高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建筑物设计图的版权分别在英国和荷兰遭到侵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将该案中的所有侵权行为合并审理,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并针对侵权荷兰版权的行为适用了荷兰版权法。

回到国内,已有学者对我国法院的这种完全排斥外国知识产权法适用的做法产生微辞,就“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害著作权案”,冯文生认为,涉案作品《受戒》在法国受其著作权法保护,“由于我国与法国著作权法在保护水平上的差异,也由于该作品在中国市场与法国市场上所具有的利益水平不同,如果依照中国法处理发生在法国的案件,势必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9)有趣的是,有人虽不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但也认为本案中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作品《受戒》在法国放映的行为应适用法国著作权法。(10)这不仅仅是个别学者的看法,被国际私法学界奉为经典的,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且并不排斥外国知识产权法的适用,例如《示范法》第95条:“著作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权利主张地法”;第99条:“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适用请求保护地法。”(11)澄清了理论上的迷雾,找到了案例的支持,我们还在犹豫什么?

注释:

〔1〕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32

〔2〕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154.

〔3〕赵相林。中国国际私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

〔4〕黄 进。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

〔5〕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07-309.

〔6〕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15.

〔7〕郑成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7.

〔8〕冯文生。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4卷)

㈨ 寿步的学术论文

在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和评论近百篇。其中代表性学术论文有论版权和软件版权保护若干基本问题,《电子知识产权》月刊,1994年第3期。
我国首例软件版权侵权案若干问题探讨,《知识产权》双月刊,1995年3、4、5期连载。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新论,《科技与法律》季刊,1996年第3期。
职务软件与非职务软件研析,《知识产权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1997年5月第一版。
论区分软件产品和软件作品,《著作权》季刊,1997年第4期。
论版权和专利若干基本概念,《专利法研究1997》年刊,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
著作权不得滥用(上、下)──也评KV300软件逻辑炸弹案,《电子知识产权》月刊,1999年第7、8期连载。
软件侵权如何界定――从微软诉亚都案说起,《计算机世界》周报,1999年8月9日。
中国软件侵权最终界限何在,《中国计算机报》,1999年9月27日。
软件热点案例透析,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㈩ 中国和日本在知识产权领域最著名教授有做哪些,有哪些著作

日本的有:著作不是很清楚
长 平彰夫 日本东北大学
加藤浩一 郎 日本金泽工业大学
冈田広司 日本椙山女学园大学
池内宽幸 作品:《专利激情在燃烧》
渡边睦雄 作品:《化学和生物技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阅读 》

我们中国的知识产权宗师 郑成思 教授,主要著作有:《知识产权文丛》,《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知识产权论》,《郑成思文选》,《知识产权法》,《专利实质条件》,《版权侵权认定》,《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知已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中国“入世”知识产权纵横》,《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研究》,《版权法》,《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
中南财经大学教授 吴汉东,著作有::《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王迁 作品有:《论营业秘密保护的若干问题》、《论工业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论平行进口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冯晓青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