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我国企业,当遭遇外国企业在外国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细节方面的问题:

一、判断能否就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能否打赢管辖权诉讼。

只要我们自己通过评估确认,自身商业行为的后果并没有直接影响原告在法院所在地的商业利益(以具体的州为界),即使企业在该地有房产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与该地存在其他商务联系,仍然可以打管辖权诉讼。当然还需要说明的是,打赢国外的管辖权诉讼也并不等于万事大吉,因为权利人在中国起诉同样可能胜诉。

二、不论提出何种抗辩,必须做到实话实说,不能说谎,也不能隐瞒事实。

西方文化中有两句话是必须牢记的:一句是“讲实话的成本最低”;另一句是“说出事实的一半无异于撒谎”。而不论是直接撒谎,还是隐瞒部分事实,一旦被认定,都会给自己带来直接的不利后果。这一点与中国的争议解决机制完全不同。在中国,即使一方当事人直接撒谎,裁决机构也不能直接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结果,而只能是基于现有证据进行裁决。

三、诉讼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实、做细。

更重要的是,各项证据准备工作一定要在开庭前完成,而不能像挤牙膏一样根据所谓的需要临时拼凑或分时提交证据。在美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事实部分是需要陪审团作出裁决的。不但撒谎会被裁决败诉,提供的证据或者阐明的事实不充分、不及时,也可能给陪审团留下不诚实、不负责任的印象,从而在事实裁决部分作出不利的结论。

四、不要盲目进入海外市场,尤其是自己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储备。

要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海外设立办事机构或开展商业活动。基本上基于模仿甚至抄袭生产产品时,更不要急于走向所谓的国际市场。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我国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在国内使用那些不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国专利,但如果相关产品被输出到专利保护国,生产者的行为同样会被指控为侵权。而涉及到著作权与商标权时,在自动保护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所谓的地域性已经变成只是学理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加之许多国家的法院都已经开始实施长臂管辖制度,在任何国家完成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成为权利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的理由。

② 中国在受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一般适用哪国法律,why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也是合同的一种,应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方便于知识产权保护。

③ 如何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于中小企业而言,需要以下几个方面防范知识产权纠纷: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岗位寻找合适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奖励以及培训机制先行专门的知识产权状况检索数据库,再改善产品开发流程于科技成果而言,应做到以下几方面防范纠纷:强化意识,自觉防范加强管理,主动防范:1)切实加强技术合同管理,消除纠纷隐患;2)加强科研全过程管理避免纠纷产生积极处理纠纷,以利防范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④ 涉外侵权应该如何处理,涉外专利诉讼时效有多长

《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这与我国《民法能则》第137条的规定相一致。不过,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存在两种特殊情况:
(一)超过二年的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断断续续的。如果从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起二年内,专利权人未主张权利,而二年之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这时如果不能对专利权人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公平的。专利权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前者指停止侵权,从时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这类请求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9]后者指赔偿损失,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但是从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额,仍然处于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第23条规定,权利超过二年起诉的,人民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起诉之日前推算二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但这种判决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2)起诉时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针对侵权行为的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授权前的发明技术使用费发明专利的一项特殊之处是,授权前的临时保护,由于发明专利实行“提前公布、实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这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完全可以实施公开的发明技术,这种行为在授权之前不视为侵权。根据《专利法》第13条规定,上述单位或个人应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依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授权前提出支付要求,但如果这种要求被拒绝,专利权人只有等到授权之后才能要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实质审查可能还未开始,或者已开始但尚未结束,到授权之日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要求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完全会出现专利权人有资格起诉时已超过二年的现象。为此,《专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于授权之日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时效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于是,这类诉讼的时效有两个起算点:二是专利授权之日;二是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为实际起算点。

⑤ 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涉外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是否存在

我国法院首先应当坚持保护国法的立场,即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前半句的规定,运用请求保护地的法律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同时,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情况应予以区别对待,通过公共秩序保留,有条件地适用第50条后半句。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认定问题,法院仍然应当坚持以适用请求保护国法为原则,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的情况慎重对待。

⑥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1、咨询当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维权中心专业人士会给您亲切解答;

2、咨询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他们是权威专家;

3、咨询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他们有经验之谈!

⑦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关系

我不是法务工作者搞不懂这个问题。

⑧ 如何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第一、首先查明对方专利的相关情况
第二、证明你公司没有侵权行为
第三、积极寻求和解
第四、面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应主动应诉,争取主动权。
第五、寻求专业团队、行业协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