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故意抬高评估价值,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Ⅱ 在上海有没有专利局.地址;电话;请告知!上海申昕专利是怎么为事

专利局只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地方设知识产权局,没有专利局。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在各地设了专利代办处,申请专利可到代办处递交文件、缴纳费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目录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概述: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编辑本段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专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体目标要求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拟订上海知识产权战略职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编制本市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审查工作;按权限组织开展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按权限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区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评估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本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应对预警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仲裁有关工作。
(五)研究制定推动专利制度运用及专利技术转化与实施的政策措施,负责管理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和专利许可贸易中的专利工作;负责专利的统计、分析和上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承担专利申请受理、专利费用收缴以及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职责。
(六)组织协调实施本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执法工作;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专利保护工作,负责本市展会专利保护工作;负责处理和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七)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本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
(八)拟订本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开展专利工作的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指导本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组织制定规范本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有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本段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知识产权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二)政策法规处
(三)规划发展处
(四)协调管理处
(五)国际合作交流处
(六)专利管理处(专利代办处)

Ⅲ 知识产权评估如何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专利评估收费一般是根据评估价值收费的,收取50%评估费。《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权(2011修订)》将专利检索报告调整为专利权评价报告,2009年之后申请的专利检索就叫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前的则还叫专利检索报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专利检索报告费为2400元,且不得减免。代理费则由代理机构酌情收取。

Ⅳ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产评估和后期办理质押登记备案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包含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目前做得最多的就是驰著名商标权的质押贷款及专利权的质押贷款,由于内容比较多,给你一个参考链接吧。
http://blog.sina.com.cn/chinacpv888
一、商标权质押贷款概念
商标权质押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目前国内多省市地区都鼓励企业利用多年来积攒的无形资产来进行融资合作,各大银行也对一些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质押贷款,主要体现在曾获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居多。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信贷品种,是指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用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专用权作质押物,从银行取得借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贷款对象为持有《商标注册证》并经依法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且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3年连续盈利纪录,其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经专门的商标评估机构确认,在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内,原则上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其商标专用权价值50%的一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不超过3年。
二、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流程
1、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3、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该报告与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应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5、执行借款合同;
6、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工商局备案。
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所需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Ⅳ 什么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就目前学术界和执业界的普通共识,资产评估可以表述为: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评定、估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Ⅵ 知识产权评估程序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 http://www.bicpa.org.cn/MainMessage.jsp?id=1087

Ⅶ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已经废止了,而且已经废止两轮了。

1、财政部令第22号 公布《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3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1999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564号)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5月11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同时废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没有将64号令列入其中,表明截止到目前,财政部令64号仍然有效

Ⅷ 知识产权评估的评估情形

依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Ⅸ 中邦科苑创新技术开发中心--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去年过亿元

自上海市全面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点活动以来,2009年,上海市有64家企业共获得84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共计1.15亿元。其中,浦东新区有59家企业获得79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共计1.01亿元;杨浦区有3家企业获得3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共计1000万元;徐汇区有1家企业获得1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300万元;青浦区有1家企业获得1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00万元。
据了解,2009年8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建立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完善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培育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体系、形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机制、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等8个方面提出了上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具体措施。为了进一步促进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全面展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目前正在牵头组织制定《上海市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服务指南》,并组建相关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