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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宿迁代办公司变更法人流程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6.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六)股权变更(注:股份公司不登记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 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七)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 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6.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八)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十)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一)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十二)清算组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三)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十四)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五)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公司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 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六)迁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七)内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A . 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4、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0、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 . 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八)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A . 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9、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1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1、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 . 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

原公司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A . 原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 . 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7、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十)内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原有限公司存续,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A . 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8、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 . 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7、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十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7、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投资者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9、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十二)内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发起人须核对原件);

6、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

8、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三)内资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1、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5、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股东须核对原件);

6、载明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原件1份);

7、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

8、原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❹ 宿迁这边有办招商银行信用卡的业务员吗想办张,可惜网上没法申请

宿迁没有招行,无法办理招行信用卡。

❺ 想问一下,谁知道宿迁商标注册,专利代理,或者泗阳商标注册,专利代理;是怎么做呢

不错,OK的!

❻ 宿迁市商标注册需要哪些手续,要多久,哪家最快!!

宿迁商标注册时间普通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为9个月,但是按照实际情况,商标注册时间一般为1年。(2014.05.01实施新的商标法,初审为6个月,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一般为12个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宿迁市商标注册

宿迁商标注册手续,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 ,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1、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

2、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①商标形式审查(3-4个月),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

3、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发放注册证。

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❼ 宿迁商标代理申请怎么办理

您好,可以自己亲自到宿迁市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内机构办理。

申请费用:容需向商标局缴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向代理机构交600--800元左右的代理费。
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❽ 宿迁注册公司都需要什么流程

一、注册公司基本流程:

  1. 查询企业名称

  2. 客户提供基本资料

  3. 工商初审 刻章备案回

  4. 验资

  5. 提交工商局审答批,打印营业执照

  6. 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7. 办理税务登记证

  8. 领取全部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注册公司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 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

  2. 申请注册公司的名称(最少取10个名称)

  3. 申请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

  4. 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投资比例

  5. 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联系电话

三、选择公司的形式: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❾ 宿迁市财务代理公司是做什么的

宿迁市财务代理公司: 一、代办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内商户等各类工商企业容营业执照注册、年检、变更、注销、代理记帐。
二、协办企业验资、企业转让手续。
三、提供办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批文、许可证的咨询及协助。
四、代办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为企业提供有关建立财会、税务架构及增收节支的参考性建议。
六、担任企业工商财税常年顾问。
七、承接代理记帐、报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