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单位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没开听证会的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没开听证会,这个情况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这个权利,必须完成告知程序,如果完成了告知专程序后,当事人不要求属听证的,一般都要书面正明,写上我不要求听证,签字,然后给足当事人这个时间限制,手续都履行了,当事人不履行罚款的,时间到期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贰』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告知问题

按照《行来政处罚法》自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目前对“较大数额”没有相关的权威解释,而是由各地方自行确定。《山东省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实施办法》应当属于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法规
,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听证告知应当是在做出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可能是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
红头文件
,应属规范性文件性质,其只是对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加以规范,在效力上远远低于《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从内容上看,该《听证程序》规定只有在“安监机关负责人认为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组织听证,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听证的,安监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其中已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听证权利,且该条中“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已将二万元排除在外。综上,您所述的做出一万元罚款处罚的听证告知是多余的,没有必要的。

『叁』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申请听证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会的是不是可以认为其放弃听证权利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当事人申请听证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会的应当终止听证 进行裁决

『肆』 没有经过听证,直接作出行政决定

这个要看具体是抄什么行袭政决定,如果是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如果是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举行听证。如果你的案件属于必须要听证而未听证的情形,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伍』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但未申请,法院而举行听证会属于程序违法吗(错误的理由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里面规定的,行政处罚满足一定条件,行政相对人可专以申请举行听证属。听证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由行政机关组织,这些都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实行的。法院又不是行政机关,无权组织行政处罚的听证,法院召开听证会属于超越职权,不是程序违法。

『陆』 在行政处罚中:应听证但无听证,如何定性,解决

定性为执法单位 违反行政处罚条例办理案件 执法人员对于产生的结果影响负责 并要收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解决途径:可以要求申请行政复议

『柒』 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例

以下回答中引用的法条如未特别注明,均为《行政处罚法》。

1、青山专钢铁厂附近归属江属岸区的话,江岸区公安分局的执法人员到堤角区执法是合法的。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参照对企业的处罚对刘江处罚不合法。
法律规则的适用必须体现违法主体与被处罚主体一致,即“全有全无”原则。

3、江岸区公安分局无权吊销刘江的个体收购废旧物品许可证
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吊销由其核发的行政许可证,本案有权吊销刘江许可证的机关为堤角区公安局(另:题干中提到“在堤角区公安局治安科办了个废旧物品收购许可证”,事实上,该科室无权作出行政许可,应以堤角区公安局名义作出)。

4、江岸区公安分局无权没收刘江的三轮车。
刘江的三轮车既非违法所得又非非法财物,依法不应没收。

5、未告知刘江有听证权利,处罚应当依法撤销。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江岸区公安分局未告知刘江有听证权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捌』 应听证而未听证,被处罚人可如何解决

《行政处来罚法》第四十二自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起提行政诉讼。

『玖』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听证而未进行听证就做出处罚决定的应该怎么办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所以:如果你要求了进行听证而行政机关未进听证就做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你没有按规定提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做出处罚决定。

『拾』 行政处罚以后,受处罚企业要求听证,遭到拒绝,法院应该怎么判

1、听证是行政处罚之前的一个法律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版令停权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如果你没有在上述日期内提出听证的请求,则视为你已经放弃了听证的权利。
3、如果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告知你听证的权利就作出了处罚决定,则你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为由要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4、如果你已经放弃了听证的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你已经无权要求听证。对处罚不服时,你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