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 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 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 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4、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的因违犯校规、班规或劳动纪律,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或以劳代学等不让学生进入课堂听讲的行为,剥夺了这些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他们不能享有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无论是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学生,都违犯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体罚学生法律责任的主体
1、因体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
在越来越多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存在着一些争议,尤其是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以往的处理办法也显出了不足,近几年来,我校也发生了一些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事件,其处理过程中也有这样的说法:第一,直接实施体罚,即侵权行为的是教师,老师本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二,教师实施的是学校的职务行为,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第三,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违犯了校规校纪,学校如对教师教育不力,则学校和教师都应承担责任;第四,教师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学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分清体罚学生是个人行为还是学校有过错,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说法虽各有依据,但要真正确立因体罚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首先要认清学校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校不仅是专门从事教育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还可以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法律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的厂办或机构所属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可由所属的法人来承担。
另外,要弄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老师或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等同于家长与子女的监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此,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学校的职责不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等,学校没有精力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九项权利,其中第二项为“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四项规定“对受教育者奖励或者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六项义务,其中第三条规定“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注册的在校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困此,学校在实施教学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师按学校要求从事日常的活动时,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就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老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就是教师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过激行为,因而,学校应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问题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二、体罚学生法律责任的主体
1、因体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
在越来越多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存在着一些争议,尤其是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以往的处理办法也显出了不足,近几年来,我校也发生了一些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事件,其处理过程中也有这样的说法:第一,直接实施体罚,即侵权行为的是教师,老师本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二,教师实施的是学校的职务行为,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第三,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违犯了校规校纪,学校如对教师教育不力,则学校和教师都应承担责任;第四,教师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学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分清体罚学生是个人行为还是学校有过错,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说法虽各有依据,但要真正确立因体罚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首先要认清学校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校不仅是专门从事教育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还可以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法律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的厂办或机构所属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可由所属的法人来承担。
另外,要弄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老师或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等同于家长与子女的监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此,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学校的职责不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等,学校没有精力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九项权利,其中第二项为“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四项规定“对受教育者奖励或者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六项义务,其中第三条规定“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注册的在校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困此,学校在实施教学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师按学校要求从事日常的活动时,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就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老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就是教师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过激行为,因而,学校应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问题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我国刑法中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体罚可能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如造成学生严重伤害或伤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侮辱罪等。我国刑法第30条也阐明了此类观点,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为限,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体,也就是说,因体罚学生导致犯罪的,其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教师本人,而不能是单位主体,即不可能是学校。
三、教师和学校在体罚学生问题上的责任种类
1、民事责任
(1)一般性体罚,属于普通过错的,应归为法人侵权,由学校承担责任。对于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有规定,法人不仅会违及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而且会实施侵权行为,该条实质上确认为了法人与公民一样有侵权能力,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一切活只能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学校的行为,不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侵权行为等其他行为,都是由具体的自然人的行为来体现出来的,老师是学校的职员,是代表学校来向学生传授知识并管理学生,老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不当的管理学生方式。因此,老师体罚学生属学校的行为,其过错形态属于普通过错,即学校有过错、教师没有过错,其民事责任应有学校承担。(2)一般性体罚,属于共同过错的,应由学校与加害人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错的内容如果是共同故意和过失,包含以下几种形式,即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一方愿意而另一方过失,也就是说,数个行为人或其行为或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或者对某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而没有注意,就具有共同过错”,针对学校体罚学生中的共同过错来说,一般是指学校没有完善切实可行的制度禁令来约束教师的教学行为,制止杜绝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对教师体罚处于放任或半放任状态,而且某些教师为了个人目的,故意惩罚学生的情形,此时学校和教师应分别按照自已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该行为是因为学校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引起的,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3)一般性体罚,属于混合过错的,应由学校、加害人和受害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体罚中的混合过错是指学校没有完善的制度明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对教师体罚学生处于放任状态,老师为了个人目的的故意体罚学生,体罚中学生也过错的情形。混合过错制度,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责任的自负精神,这种做法,对于教育和督促当事人合理行为,特别是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注意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从而预防和减少损害发生,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2、体罚或变相体罚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罪的行为及学校责任的划分
首先,根据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谁犯了罪,就应该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因而,严重的体罚,如殴打、羞辱等构成故意或者过失伤害罪的,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行为人,对于学校来说,也有可能为了方便管理,提高升学率,制止违纪行为,而对老师的体罚放任自流,但不可能放任犯罪,所以体罚中构成犯罪的,其过错肯定来自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3、体罚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体罚学生本身就属违犯法律的行为,除了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行为人所在单位还要给行为人一定的行政处罚,以严肃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犯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都为学校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学校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可依照相关法律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明确规定“老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外,还在第37条规定,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总之,体罚学生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老师也是学校的职工,其行为本身是一种职务行为,给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罚行为触及法律规定,造成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老师本身不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个人的教育行为,违反相应的教育教学法规,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书》郭齐富主编,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出版,1995年4月。
2、《中小学管理规范》陈玉安主编,郑州大象出版社出版,2003年6月。
3、《刑法学》北京大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
4、《民法侵权行为》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1993年。
5、《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实用手册》王树彬主编,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2003年。

Ⅱ 论绿色物流的参考文献

一、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政策的政策背景

环境问题不是一个单一的社会问题,它是与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社会发展尤其是那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的必然产物。西方国家已经进入了工业化社会,他们已在偿还工业化起步阶段以来对环境欠下的债务。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在经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我们决不能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应该提前把环境保护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这既是历史的教训,也是我们面临的必然选择,在环境危机日益深化的情况下一种被动选择。因为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人们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1、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污染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它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必然产物。虽然经过多年的治理,我国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相当严重。据统计,2004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2254.9万吨,比2000年增长了15%。在全国七大水系中,根据413个水质监测断面记录,只有41.6%的断面满足国家地表水三类标准,比2000年下降16.1%,长江、珠江的水质较好,海河、黄河、淮河、辽河、松花江的水质较差,各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2004年城市空气质量41.4%达到二级标准,比2000年的63.5%下降22.1%,*酸雨污染问题严重。城市噪声扰民较为普遍,7.3%的城市处于严重或中度污染水平。重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我国进入了一个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因素。

2、生态恶化趋势加剧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与之发生联系的自然因素的总和,人类的活动必然对这些因素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土地退化严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67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38%,平均每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达262万平方公里,并且每年还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全国森林面积174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18.21%,居世界第130位,人均森林面积列世界第134位,占国土面积32.19%的西北五省(自治区)森林覆盖率仅为5.86%,乱砍滥伐现象仍屡禁不止。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的面积达1.35亿公顷,约占草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并且每年还在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增加。水生态系统失衡,2004年,全国有79个城市缺水,有2340万人口,1300万头大牲畜发生临时性饮水困难。*生物多样性锐减,野生动植物丰富区面积不断减少,乱捕滥猎和乱挖滥采现象屡禁不止。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3、入世给我国环境保护带了新挑战

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通常所谓的入世。入世后,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发达国家会要求我们执行与之同样的高环境标准。[1]因此,WTO的一些绿色条款,有可能对我国商品出口造成影响,限制了国内那些不符合环境标准商品的出口贸易。这就要求国内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改善环境行为,以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是,高环境标准又会导致产品成本增加,降低产品竞争力,阻碍其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因此,如何协调高质量环境保护标准与产品成本之间的关系,成为入世后我国环境保护政策面临的新挑战。

4、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举措

二、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与分析

建国后相当一个时期里,我们没有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但是环境问题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忽视环境保护,人类社会必将为自身的发展而付出代价。随着环境问题的凸现,国务院于1973年成立了环保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全国开始“三废”治理和环保教育,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始。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它具体包括三大政策八项制度,[2]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这三项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申请登记与许可证”,“限期治理”,“集中控制”等八项制度。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策

环境保护政策是把环境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达到有效率的污染水平。[3]因此,预先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率的办法。中国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就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的产生和蔓延。其主要措施是:把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和地方的中长期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开发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谁污染,谁治理政策

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又是一种共有资源,为了避免“共有地悲剧”,必须由环境破坏者承担治理成本。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即由污染者承担其污染的责任和费用。其主要措施有:对超过排放标准向大气、水体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专门用于防治污染;对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3、强化环境管理政策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外部性无法通过私人市场进行协调而得以解决。[4]解决外部性问题需要依靠政府的作用。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外部行为,因此,政府必须介入环境保护中来,担当管制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与企业一起进行环境治理。强化环境管理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控制和减少因管理不善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其主要措施有: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国家和地方监测网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重要城市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三、政策科学视角下的 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分析

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不是一项具体的政策,而是形成的一个完善的政策体系。下面笔者将从政策科学的角度对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做出具体分析。

1、在政策目标取向上,重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政策目标是政策所希望取得的结果或完成的任务。政策的目标取向决定了在制定政策方案过程中的价值抉择。环境保护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具体要求,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不仅考虑环境保护目标的需要,同时也注重环境对经济系统可能造成的负担。一般来说,我国环境政策的总体战略是“环境与经济协调型”的,而不是“环境优先型”的。这一特征与我国环境政策的政策背景相一致,我国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们生活水平不高的国情下,追求“环境优先”的政策取向是不现实的。

2、在政策主体上,政府是政策的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政策主体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个人或组织。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各国的政策制定主体也有所差异。我国在以政府为本位的现实状况下,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我国政府担当着环境治理的重任,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业虽然也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但由于环境保护政策已把权力基本上都授予政府,他们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缺乏多元参与的治理体系,是我国环境保护政策执行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因为政府理性是有限的,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方面都有局限性,会面临决策失误和执行不力的困境。正是这些局限性为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了空间。

3、在政策作用点上,注重同时从根源上预防和从后果上治理。我国“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政策表明环境保护政策既要处理已经出现的后果,更要采取措施预防新的环境问题。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可以把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而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则是一种补救式措施。所以,在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中要坚持把预防与治理二者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政策的作用,追求理想的政策效果。

4、在政策的实施机制上,管制性手段和诱导性手段相结合。管制性手段是政府直接利用政策干预环境保护,而诱导性手段是政府借助市场机制诱使企业因符合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目前,管制性手段仍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价格、税收等一些起到诱导性作用的经济手段使用得较少。而管制性手段因政府部门和官员的自利行为会呈现“软化”现象,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从长远来看,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是一种必然趋势。

四、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实施中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我国的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落实,取得了巨大成绩。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已基本得到控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也得到一定遏制。这与各项政策的作用是分不开的,这些政策成为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工具。以2004年为例,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全年共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80079件,确定交纳排污费单位73.3万个,共征收排污费94.2亿元,当年办理环境设立项目323264个,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99.3%,“三同时”制度实际执行项目78907个,合格项目76038个,执行合格率95.7%,当年完成限期治理项目数22649项,关停并转企业13338个。*进入2005年以来,又先后有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河南冶金研究所焦作东方金铝公司电解铝技术改造项目等一批项目因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被叫停,并责令限期整改。近期,因松花江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掀起了新的“环保风暴”。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力度是较大的。其中,这与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环保意识的提高密切相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并对政策做出相应调整,是环境保护政策作用得以发挥的关键。

首先,有些政策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问题。任何公共政策都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生成和发生作用的。如果政策的环境变化,政策也要随之改变。我国正在经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而这个转变就是我国公共政策的客观政策环境,所有的公共政策都要与这一转变相适应,环境保护也是如此。我国从开始实行环境保护以来,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它们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提供了客观法理依据,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社会经济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转变,原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如“三同时”制度原本是从源头上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措施。但这些管制性措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硬的预算约束机制使企业投资于治理污染设施缺乏利益上的激励,加上政府企业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企业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着眼于短期效益最大化,而尽可能减少环境方面的投资,从而使“三同时”制度逐步失去应有的效力。

其次,有些政策未能充分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原有的目的。如排污收费标准应根据污染物的治理费用和社会损失费用确定,至少不能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但目前的排污收费标准偏低,仅为治理设施运转成本的50%左右,某些项目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致使许多企业宁愿交纳排污费而不愿进行治理。

最后,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定位不合理,弱化了其他治理主体的责任。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政府仍承担着主要治理者的角色。据统计,70%以上的环境保护投资是政府或公共投入,而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近60%的污染物消减和控制投资是由私人部门直接支付的。单一的投资主体造成我国环境治理经费严重不足,环境保护政策资源不足,影响了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

可持续发展战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认同。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从社会观角度,可持续发展主张公平分配,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资源的公平分配,当代人和后代人资源的公平分配;从经济观角度,可持续发展主张在保护地球上自然系统的基础上经济持续增长;从自然观角度,可持续发展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是相互影响的综合体。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挑战,它谋求建立新的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这意味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进程要从现在运行的传统模式转变到一个新的模式,它涉及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并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彻底摆脱贫穷、人口、资源和环境困难的唯一选择。在1992年世界环发大会以后,国务院组织编制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和行动方案,并已经开始了具体的行动,这表现出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心。

Ⅲ 父母因赌博被行政处罚过,子女就不能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政审吗求解答,

父母就算是坐复牢n年、都跟制你子女毫无关系、事业单位公务员招聘的是你、而不是你父母、招聘公告也是、没有触犯刑法、明白?一个行政处罚又不是刑法、没有案底的?明白?在说你考试过了合格了才有资格政审、政审你的情况看你犯过法没有、有没有刑事安低、知道没有、跟你父母没有半毛关系、

Ⅳ 会计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

一、

1 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度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 邓红平 华中科技大学 2010-10-01 博士
2 网络环境下数据库技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崔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05-01 硕士
3 论网络会计的影响和应用 周述梅 西南财经大学 2009-01-01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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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网络会计对当前会计的影响及面临的问题 姜明 商业经济 2008-11-10 期刊
13 试论网络会计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 吴克平 科技经济市场 2009-07-15 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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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网络会计及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万李 煤矿机械 2003-05-25 期刊
18 谈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王利花 新疆财经 2006-10-25 期刊
19 网络会计对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影响 王云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6-15 期刊
20 网络环境对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影响分析 朱一妮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09-25 期刊
21 网络时代对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的影响 王霞 财经界 2010-05-01 期刊
22 网络会计初探 秦冬梅 西南农业大学 2001-04-01 硕士
23 网络技术对会计基本理论与实务的影响 曹惠民; 柴庆孚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6-01-01 期刊
24 论电子商务对会计的影响及对策 刘红侠 现代商业 2010-06-25 期刊
25 浅析电子商务对会计的影响及网络会计的产生 张锋; 董德民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07-30 期刊
26 网络财务对会计领域的影响 马俊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09-30 期刊
27 我国网络会计的特点及其对传统财务会计实务的影响分析 袁伟 山东纺织经济 2009-05-20 期刊
28 网络经济对会计发展的十大影响 程翠凤 经济师 2001-11-15 期刊
29 网络环境对传统会计模式影响的探讨 王允平; 杨庆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4-07-20 期刊
30 网络环境下会计假设探析 岳茂林 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 2009-07-15 期刊
31 网络环境对会计假设的影响及发展对策 杜耀昌 现代商业 2010-03-25 期刊
32 网络财务对传统财务会计的影响 赵改玲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2005-10-30 期刊
33 网络会计发展探析 谈来英 商场现代化 2011-03-10 期刊
34 网络新环境下对传统会计假设的重新认识 丁健新 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8-15 期刊
35 浅谈网络财务对传统财务会计的影响 孙煜 新西部(下半月) 2007-12-30 期刊
36 浅谈网络会计 马瑞娟; 张书剑 中国集体经济 2011-02-05 期刊
37 浅谈网络会计 宋清梅 科学之友(B版) 2008-01-10 期刊
38 试析现代信息技术对会计理论及实务的影响 李复臣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6-15 期刊
39 网络环境对传统会计的影响及分析 赵素存 光盘技术 2008-08-08 期刊
40 简论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秦丹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1-05-28 期刊
41 网络对传统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影响 詹长征 巢湖学院学报 2007-05-25 期刊
42 计算机网络对会计工作的影响探讨 易美华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03-15 期刊
43 论网络会计对会计假设的影响 徐丽波 信息技术 2011-09-25 期刊
44 试论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及发展 武财 会计之友(中旬刊) 2007-06-25 期刊
45 网络经济发展视角下的财务会计 王煜 中国集体经济 2010-02-05 期刊
46 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 杨守杰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5-09-30 期刊
47 网络经济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孟文艳; 白英华 黑龙江电力 2005-06-30 期刊
48 浅谈网络对会计的影响 李国强 山西科技 2005-05-25 期刊

二、
1 网络会计信息安全的研究 李晋辉 山西财经大学 2012-03-01 硕士
2 基于电子商务网络财务会计发展研究 陈嘉莉 企业经济 2012-06-25 期刊
3 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相关问题研究 杨晓红 信息技术与信息化 2012-02-15 期刊
4 电子商务对会计的影响及会计的发展趋势 吴腾烽 商业会计 2012-02-20 期刊
5 谈网络会计的利弊及发展对策 刘东山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2-09-24 14:28 期刊
6 网络信息时代会计专业期刊品牌塑造与发展研究 李笑雪 孝感学院学报 2012-12-04 14:13 期刊
7 浅议网络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森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06-25 期刊
8 网络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王伟 现代经济信息 2012-07-08 期刊
9 网络会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高想清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06-25 期刊
10 会计专业网络精品课程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刘波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 2012-02-28 期刊
11 会计专业网络课程设计 华耀军 时代金融 2012-02-15 期刊
12 论网络对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影响 赵婧 现代商贸工业 2012-02-15 期刊
13 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内控风险及防范 李晓宏 当代经济 2012-08-08 期刊
14 网络环境条件下会计档案管理初探 李业巍 办公室业务 2012-12-05 期刊
15 对企业网络会计信息安全的探讨 赵勇 商场现代化 2012-01-10 期刊
16 现代网络环境下高校会计考核与评价体系变革探究——以南京审计学院“会计网上作业与考核系统”为例 许汉友; 杨政 会计之友 2012-01-05 期刊
17 基于网络环境下会计实践教学平台的构建与应用研究——以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为例 董春华; 张光照 职教论坛 2012-11-25 期刊
18 对信息时代下网络会计的探讨 牛瑞琴 商场现代化 2012-08-01 期刊
19 网络环境下的《基础会计》的教学方法研究 毛远林 科技信息 2012-10-15 期刊
20 论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实务的影响 侯泊寒 企业导报 2012-08-30 期刊
21 浅谈企业如何加强网络会计下内部控制 吕宁 商场现代化 2012-09-20 期刊
22 在网络环境下会计内部控制框架构建探讨 孙敏 现代商业 2012-09-28 期刊
23 网络会计发展的几点建议 陶桂霞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03-18 期刊
24 网络环境下会计核算流程的探讨 吕小凤; 王伟国 山东纺织经济 2012-11-20 期刊
25 浅谈网络时代会计的发展方向 杨阳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07-15 期刊
26 网络会计下的内部控制研究 冯雅妮 商业文化(上半月) 2012-05-15 期刊
27 基于网络环境下企业会计电算化的信息系统安全及对策 李先梅 信息系统工程 2012-01-20 期刊
28 信息时代对网络会计的探讨 江华 商 2012-02-25 期刊
29 浅议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的风险控制 朱晖 现代经济信息 2012-03-08 期刊
30 网络环境下的会计系统——网络会计 肖云霞 科技信息 2012-05-05 期刊
31 试论传统会计在网络会计时代面临的挑战及发展 王瑛 现代经济信息 2012-08-23 期刊
32 浅谈网络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徐晓萍 财经界(学术版) 2012-08-25 期刊
33 网络时代的会计 李天海 全国商情(理论研究) 2012-04-18 期刊
34 网络会计安全问题及研究对策 马香兰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2-10-15 期刊
35 传统会计模式与网络会计模式会计目标的比较及评价 张桂欣 商场现代化 2012-03-10 期刊
36 浅析网络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赵丽娟 财经界(学术版) 2012-10-25 期刊
37 网络会计研究 孙海波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2-02-28 期刊
38 论网络经济时代的财务会计发展问题 李岩 财经界(学术版) 2012-11-25 期刊
39 网络会计特点的分析 李彦锐 绿色财会 2012-06-10 期刊
40 网络经济时代事项会计假设的新思考 万晓文; 赵静 新会计 2012-05-28 期刊
41 网络环境下财务会计模式探讨 宋琪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08-15 期刊
42 网络环境下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思考 马英娟; 郭莲 改革与战略 2012-04-20 期刊
43 信息时代网络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陶娜 财经界(学术版) 2012-09-25 期刊
44 会计专业网络课程设计 华耀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05-16 期刊
45 网络时代多元化会计信息系统的构建 孙铁民 东方企业文化 2012-10-08 期刊
46 网络会计研究 唐翼锋 经济师 2012-07-05 期刊
47 浅论网络会计是会计电算化的必然趋势 蔡范丰 财经界(学术版) 2012-09-25 期刊
48 浅议网络环境下的电算化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熊菁璇 财经界(学术版) 2012-02-25 期刊
49 基于网络技术的会计舞弊防范与治理研究 王淑玲 财会通讯 2012-01-25 期刊
50 网络信息技术在会计教学中的应用 于明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2-06-25 期刊

Ⅳ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做参考文献的格式

一、新增10项制度:
1、新增了对危险化学品的限制制度(使用、运输和数量等);
2、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3、危化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4、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5、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
6、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7、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8、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9、重点环境管理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10、对铺设管道的管理内容
二、 9项调整:
1、危险化学品的重新定义(基于GHS);
2、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层级(下放到县级安监部门);
3、增加了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的管理;
4、完善了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5、调整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生产和进口企业);
6、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7、安评年次的调整:将每2年1次或每年1次的安全评价统一调整为每3年1次;
8、调整和完善了生产许可制度(两个证:安全生产许可和工业许可);
9、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三、取消3项制度
1、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
2、取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环节的管理条款;
3、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制度。

Ⅵ 题目《论行政处罚原则》 一、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提纲): 二、论文(设计)的参考文献: 帮帮忙

论行政处罚原则
帮帮忙

Ⅶ 急!10篇关于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黄红英、郑兰先:新经济下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2).
[2] 王咏梅: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1(4).
[3] 赵超: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1(3).
[4] 张波:我国上市公司财力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财会研究,2002(10).
[5] 刘姝威: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6] 陈甦、吕明瑜: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J].中国法学,1998(1)

(1) 薛大东.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分析.财务与会计导刊.2004(1).第27页
(2)(5)(8)蒋尧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陈述研究.会计研究.2004(1).第42页-43页
(3)(6)(9)中国证监委. 关于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2]8号. 2002年4月8日
(4)中国证监委. 关于对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批评的通报. 证监公司字[2002]8号. 2002年3月25日
(7)中国证监委. 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2]10号. 2002年4月23日
(10)中国证监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罚字[2003]7号. 2003年4月21日
(11)中国证监委.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2004年1月6日.
(12)中国证监委. 关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2]9号. 2002年4月8日
(13)中国证监委. 关于吊销孙炜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2]7号. 2002年4月6日

Ⅷ 关于”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这篇论文的参考文献

1.郭润生、复宋功德:《制论自由裁量权》,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版)》,1997 年第 3 期。
2.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92 年版。
4.袁曙宏:《行政处罚的罚没、实施和救济》,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年版。
5.傅国云:《公平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价值定位及其实现》,载《行政法学
研究》,1998 年第 2 期。
6.毛光烈:《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汕头大学
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 年第 1 期。
7.黄贤宏:《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载《江汉论坛》,1999 年第 7 期。
8.江必新:《用程序捍卫公平正义》,载《新华文摘》,1999 年第 10 期。
9.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载《法学
评论》,1998 年第 6 期。
10.皮纯协:《行政审判的困境与改革思路》,载《法学家》,1998 年第 2 期。
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Ⅸ 我国行政复议法立案范围的思考 不足之处 不合理之处 用法理推出建议 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内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容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