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税务行政处罚有哪些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1、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
(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停止出口退税权是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权利的处罚形式。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Ⅱ 税务行政处罚问题

罚款开罚款收据,税款和滞纳金,开税收完税证。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其中责令限期改正从实质来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无论是就其作用还是性质而言,几乎与警告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已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税务行为罚款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br>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br>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br>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树R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br>五、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r>六、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条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r>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br>八、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r>九、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r>十、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r>十一、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r>十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r>十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和、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来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br>十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br>十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br>十六、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十七、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十八、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编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br> 十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擅自制造、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其罚款和其他人身刑罚,均按《刑法》的规定处罚。
http://www.taxchina.com/sszg/2002-12/06/cms74705article.shtml

涉税罚款
涉税罚款一览表
http://www.kj100.com/Kj_home/shuting/zl/2003062705.htm

Ⅲ 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有

这个问题是要根据行政处罚法来判定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版罚的种类:(一权)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三)的规定,可以没收财产,而这个财产指的是非法财物。

Ⅳ 在行政处罚中没收财产属于什么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回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答、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可见,行政处罚中没有规定“没收财产”的处罚。
原因:没收财产涉及公民、法人的权益甚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只能依法律剥夺,并应当经过司法程序。所以,行政处罚法没有将没收财产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Ⅳ 税收违法: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中都有没收财产,考试时怎么 选 择 啊

第一:行政处罚里没有没收财产一说,有的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没收个人财产是刑罚中的附加刑
第二:行政处罚罚没的财物和刑事附加的没收财产区别
行政处罚罚没的财物,是指组织、法人或个人违法行为的所得或侵犯他人的财物;而刑事处罚里没收个人财产则包括其个人合法财产。
所以考试的时候,选择重点还是看题目问的是什么,关于税收违法,如果考察的是行政处罚,则按照行政处罚里关于税收方面的来做,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则按照刑事来处罚
注意:如果你仔细看刑法,刑事诉讼法法,行政处罚法等结合起来,行政处罚大多数条目和刑事处罚是有交集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重点还是要看其违法行为的程度

Ⅵ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违法行政处罚的项目是()。

选D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特点与行政处罚一样,主体是税务机关,即必须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税务机关,客体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具体涉及到税务领域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
这是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的谴责和申诫。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因而为税收法律、法规广泛采用。
2、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二是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行政复议规程中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只有罚款、没收财产和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Ⅶ 没收财产属于行政处罚吗

行政处罚中没有“没收财产”的处罚方式,“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处罚版的方式。
在行政处罚中权,与没收财产相近似的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Ⅷ 现行税务行政处罚主要形式有哪些

税务部门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税收违法行为三种行政处罚:申诫罚、财产罚和能力罚。现分述如下:

一、申诫罚

申诫罚是指影响违法者声誉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运用于法人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二、财产罚

财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法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财产法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三、能力罚

能力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Ⅸ 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有A责令限期改正B罚款C没收财产C拘役

拘役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其他三项都属于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特点与行政处罚一样,主体是税务机关,即必须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税务机关,客体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具体涉及到税务领域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
这是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的谴责和申诫。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因而为税收法律、法规广泛采用。
2、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二是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行政复议规程中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只有罚款、没收财产和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