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特殊诉讼时效的区别

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较短,所以又称“短期诉讼时效”或“缩短诉讼时效”。
(1)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其它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这是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最根本的区别。中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而引起纠纷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特殊诉讼时效是由民法典或单行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上所述,《民法通则》第136条所规定的就是特殊诉讼时效。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如《保险合同条例》、《承揽合同条例》中的诉讼时效,《专利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中的诉讼时效。
(3)特殊诉讼时效优于一般诉讼时效。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只有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贰』 民法总则修改后特殊诉讼时效也是三年吗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这次民法总则修改了很多内容。其中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这意味着有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多一年的时间考虑,是告还是不告。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在这里详细介绍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内容。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叁』 民法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诉讼时效抄是指民事袭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肆』 民法总则出了之后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或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3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5年
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6年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总则生效后通则并没有废止,只是通则中与总则不同的规定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总则的规定。

『伍』 民法总则特殊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陆』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中的诉讼分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普通时效时二年,特殊时效有一年,二十年之分。具体运用要看具体案件。

『柒』 民法总则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您好,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捌』 2017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改为三年,那特殊诉讼时效如一年,三年,五年的那些还继续有效吗

《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并没有废止,其他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仍然有效。

『玖』 特殊的诉讼时效有哪些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诉讼时效对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要正确掌握,以防自己在维护权益时陷入被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时说,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但也有例外,即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四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分别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之规定,如果身体受到伤害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了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的情形:“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3.《合同法》第129条规定了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情形:“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海商法》第257条规定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及90日的情形:“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