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从道德和经济,法律的相互关系阐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

2009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此外,我国还出台了诸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一些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然而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依旧层出不穷。如此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得不让我们再次反思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和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整。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从生产到食用的全过程,像种植、 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但是某些法律规定的环节又存在交叉。这些都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
2.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太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此外,让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及食品服务组织等参与食品管理活动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氛围。
3.食品法律法规的刑罚较轻,法律权威不够。从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则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较轻,未能从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法角度设定食品加工、 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追究公司法人和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制
1.修订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重要手段。同时,立法机构在制定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时要注重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护。
2.法条整体性和细节性并重。法律具有引导作用,完善的法律能够引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范化经营,也使管理机关有法可依。我国在制定食品卫生安全法规时也应该注重整体性和细节性,将一切可能的实际情况都写入法律,有效避免法律真空。
3. 完善《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的规定。鉴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可以适当设定食品加工、 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公司法人和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以加大生产及销售不合格产品者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树立法律权威。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之道德思考
在强调法律作用的同时,人们也在呼吁"食品产业是道德产业,产品如人品"。纵然有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者和销售商的道德滑坡仍会让食品安全备受冲击。道德缺失成了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
法律是底线,道德才是上线。再往深了说,人无德而国家危。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学有所教入手,用道德涵养整个社会,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知道,追求利益的底线是不能超越道德的底线。而这种涵养又需要严格的制度和规则,既约束资本,也约束权力。让市场中的游戏规则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在利益之前,制度和规则表现得弹性十足,处处变通,那就可能引发道德滑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内心信念教化说服和舆论导向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影响的。要明确社会价值导向,始终不渝的坚持正面的宣传和教育,树立良好的认同意识。道德的培养需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道德人的成长过程要经过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三、法律约束与道德约束
归根结底,食品安全事件,不仅是法律不完善的体现,也是道德缺失所致的后果。在强调道德作用时,我们切不可放松了法律,只有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才可以遏制道德滑坡,促进道德教化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法律站稳了阵脚,道德才不至于在利益面前无限后退。但是仅仅依靠不断完善法律,并不能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修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德法并重。只有把法律和道德结合,达成二者的良性互动,才能有效应对食品安全恶性事件。这也就需要我们很好的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首先,法律和道德是互相关联的。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一种外部社会强制约束,而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运行过程中,法律和道德起着各自独特的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其次,法律和道德是相互结合的。法律的创制旨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多的是用其强制力和威慑力达到这种效果的,而道德则是通过启发人们的内心,净化人的灵魂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涵养。由于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所以可以通过道德的内在约束来弥补法律的缺陷,同时法律等外部制裁可以弥补道德约束的不足。一方面,法律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僵化性 ,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并且它很少预见问题,对瞬息万变食品安全新情况,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此时就要依靠道德约束作后盾。另一方面,法律对人们的要求和约束是外在的,是一种被动的防范和消极的监督。道德则要求人们的内在动机符合道德准则,所以把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会有更好的效果。
再次,法律和道德相互促进。法律与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两者都是调控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的实施,除了要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以外,还需要有良好道德素养的人去执行。人的思想和道德素养及其文化水准直接会影响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就是说,通过道德建设可以促进法律的正确有效的实施,不管是在立法还是执法过程中,道德的指引作用十分重要。只有在良好的道德水准的指引下,才会制定出被社会公认的并被普遍遵从的良法,也会得到有效实施。反过来,法律也通过自身的强制性促进道德建设,法律运用公正的程序压制人们的随意性,引导人们理性的行为,惩恶扬善,从而促进道德的建设。
最后,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外部社会强制性的约束,道德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关联的,目的都是达到社会的健康运行。所以,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法律和道德都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我们要把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道德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的保障作用。如果仅有道德的感化和劝诫,而缺乏法律的强制手段,社会就可能因失去行为规范的威慑力量而达不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同样,如果仅仅依靠严刑峻法而缺少道德手段,人们就会因道德水准的普遍低下而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只有德法并重,很好的把握并运用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才会有效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

Ⅱ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欧盟相比有哪些优点和不足,怎样改进

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首先,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抓紧制订《地方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同时废止现行的单一涉及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问题仅是产品质量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整个法律体系都应围绕“产品质量安全”这一核心加以规范。其次,按照各监管环节的实际需要,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地方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多层次的法律体系,使各层面、各环节的监管都有法可依。

(二)理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系

1、建议成立地方产品质量安全委员会

在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和农业标准化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议成立地方产品质量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不严的局面。地方产品质量安全委员会由市主要领导出任主任,质监、农业、卫生、工商、药监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由质监部门承担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2、强化并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通过将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级基层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把加强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部门与乡镇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减少监管“真空”。

3、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力量

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市财政、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切实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拓展监管方式和覆盖面,在全市全面启动以农村为重点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包括熟食店、小吃摊、食堂)、小商店(包括小药店)、小建材店、小农资店、小旅店(包括小农家乐)、小美容美发店(包括足浴店)、小书店(包括小网吧、小娱乐厅)、小菜场(包括小屠宰场)、小修理店(包括液化气供应点)”等“十小”企业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扩大农村消费需求,推动农村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努力。

(三)建立统一协调反应灵敏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应急体系

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市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协调统一、反应灵敏的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四)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尽快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一方面,要着眼于提高地方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和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的接轨程度。选择适合市情的产品标准,将国内标准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节省大量财力,又可提高我省标准的可信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层级分明、分工合理、保障有力的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在围绕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两个体系、一个链条,检验检测机构设置应向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社会化方向发展。明确功能定位,加大资金投入,突出建设重点,体现专业特色,加强规划引导,实现资源共享,完善政策扶持,强化监管机制,努力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能力。

(五)建立和完善温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

建立地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评价体系,一是要建立评价标准,通过研究来确认产品尤其是食品中危害成分的毒性与安全剂量标准,制订和完善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二是建立一套评价产品尤其是食品中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危险因素与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因果关系的评价方法;三是加强技术开发力量,加大资金投入,跟踪和引进国外最新的科研成果,及时、迅速地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危险性评价资料,加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有效交流。

(六)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

尽快建立统一协调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是保证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要加快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应尽快构建部门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畅通的信息网络体系,及时研究分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形势,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Ⅲ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特征

微物污染、化性污染、环境污染 、食品产经营规模化管理水平偏低、律保障体系适应、律规体系完善、科技足、新产品新技术潜风险、食品安全教育滞

Ⅳ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哪些缺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下缺陷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详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20多部。已经初步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配套的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该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过大。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 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利益的驱使,企业往往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2)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3)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3)执法部门运作效率低。 我们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主体单位有:卫生部、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等,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某一执法活动涉及其他部门时,其他相关部门会因为怕受牵连或利益受损,也会害怕引起重复执法的嫌疑而退缩,不参加联合执法。

Ⅳ 什么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有何特点

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体系。

总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5)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扩展阅读:

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安全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大大降低。

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进行规定,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用。

而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这就使法律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以致造成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应对执法主体职责做出相应的调整。

Ⅵ 粗谈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

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就是评价食品中有关危害成份或者危害物质的毒性以及相应的风险程度,这就需要利用足够的毒理学资料确认这些成份或物质的安全剂量。食品安全性评价在食品安全性研究、监控和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清除市场上的不安全食品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我国必须建立一套评价和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新方法,同时加强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从而逐步建立我国自己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以新技术的安全评价为例,基因工程和辐照等高新技术在食品生产领域的引进,也对食品安全提出了特殊的挑战。某些新技术虽然会提高农业生产量,同时也可能使食品更安全,但若让广大消费者接受,必须对其应用和安全性进行评估,而且这种评估必须公开、透明,并采用国际上认可的方法。

我国应采取国际认可的手段,创建食品安全的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做法主要包括:及时而适宜地对食品安全事件开展危险性评价,以便为国际和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在全国范围内搜集食源性疾病和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致病菌污染的数据资料;及时、迅速地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危险性评价资料;就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和致病菌的污染以及微生物学危险性评价技术及数据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有效交流。

六、初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信用在当今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已成为企业的无形资本。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政府在信用体系方面加大建设力度,运用市场规律,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真正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

6.1 法律建设是信用体系的外在保障

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通过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明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体现诚信原则、确立信用机制的法律法规无论在总体上的还是在食品行业专门领域都偏少,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据有关报道,我国信用体系的首部大法《征信管理条例》已经由草案升格为正式文本,一经国务院批准,即可颁布。①《征信管理条例》的早日颁布可以为相关配套措施的起草创造条件,而随着各项信用法规的陆续出台,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法律地位将有一个牢固的基础。

6.2 道德约束是信用体系的内在要求

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中,道德约束和法律建设是一对互补关系。道德和法律相比较,在食品安全的覆盖领域方面要比后者广泛得多,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呼唤人的良知、抨击丑恶现象,以群体的力量指引和迫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做到自律。政府应在食品行业大力开展道德教育、进行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把对食品行业的道德评判同样纳入到食品安全征信范围中去。

6.3 健全的机制是信用体系的内容

信用信息获得机制、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信用信息使用机制、信用信息发布机制以及企业的申诉机制等均是信用体系应当囊括的内容,而一个完备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可以确保整个系统的有序运转,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信用信息获得机制主要规范信息征集渠道和范围,可以包括主管部门的公告和奖惩记录、有关媒体报道以及被评价对象自己的报告等。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主要有信息分类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信息保存期限等。信用信息使用机制和发布机制主要规范信息使用和发布的范围、主体以及程序等内容。建立企业申诉机制是为了确保信用的准确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6.4 公平的氛围是信用体系的基础

政府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时,越注重营造公平氛围,就越能够为信用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对食品企业的责任追究以及信用权益保障上,政府应当一视同仁;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循公正、规范的原则,客观中立;奖优惩劣,在政策扶持、权利义务分配上不搞平均主义;要避免在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发生食品企业间以大欺小、相互贬损的事件。

2004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委正式启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率先在辽源市、大庆市、厦门市、常德市、银川市及肉类行业、粮食行业、儿童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并将在2006年4月前完成试点工作。目前,这一工作正在进行中。受外界种种影响和其他条件的制约,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不小,因此可以考虑重点在一二个方面有所突破而不必面面俱到,关键是要取得实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但我们认为这个时间似乎长了一些,诚信建设只争朝夕。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只是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只有把整个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全面建设起来,才能使之科学、有效地运转,到时真正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大多是各职能部门自行公布与其相关的信息,但现实中不仅不同部门对同一内容公布的信息不一样,甚至同一部门对同一内容的信息公布也出现不一致。因此,尽快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运行体系是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水平不均衡,运用高科技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全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整体监控,有助于协调、解决全国性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有利于食品安全研究数据的汇总,对食品的多头管理也使信息网络建设成为必要。信息共享不仅可以使各部门随时了解当前食品领域的安全形势,也从整体上节约了监管成本。网络的便捷与及时能够实现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动态监测,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做出决策,把突发的、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小。通过网络运行体系,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归纳、汇总,经过科学的研究分析,由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引导公众在对食品的选择中趋利避害,同时避免了由于发布信息矛盾而造成的政府威信下降和公众选择的困难。

Ⅶ 求 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 论文 和网上不一样的

下面这是一个范本,其实我个人建议你就拿这个范本把开头结尾稍作改动,中间适当地方在插入自己的想法,这样架子有了就不怕说是抄袭的了!

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人们饮食文化日益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禽流感”还有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要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更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 公共安全 监管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长久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隔三岔五就能在媒体上看到的一个主要话题。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劣质面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还有现在正搞得沸沸扬扬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列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还会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在2007年还进行了全国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并相继制订了各种法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可见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有着铁的手腕。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些年来,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可谓不努力,但劣质食品依然层出不穷,正如紧接着上演的含有“三聚氰胺”成份的食品不断曝光,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时时令我们提心吊胆。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
食品安全问题似有愈演愈烈之势,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南北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二是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三是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入”、手法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的走向内部的、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正是不怕你做不到,就怕你想不到。
三.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1.由于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的操作监管不力,使得中国食品行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中国的食品监管一直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要么会出现争着监管、重复执法的现象,要么会出现争着不管、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就给某些食品行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2.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为不少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的标准水平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许多重要的标准至今还尚未制定出来,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3.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常识,也可能会引起食物安全问题的产生。首先,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下,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往往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无质量保证食品时,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在买,并且别人过去多年吃这些便宜食品也没吃出什么问题,现在再吃也不会有事,在消费者这种心理的支持下,就为问题食品的销售打开了门路。其次,很多消费者缺乏科学食用食物的常识,由此可能会引发一些疾病的产生,甚至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例如,在2009年8—10月,北京市丰台区已经连续发生4起扁豆中毒事件,发病人数达64人。据调查表明,中毒的主要原因是烹饪者未将扁豆煮熟、炒熟。其实像扁豆、豌豆、四季豆这三种蔬菜,其本身含有天然毒素,如果对它们加热不完全就被人们食用,则可能会引起人们的食物中毒。人们在炒菜时如果事先了解了这些基本常识,就可以避免这类食物中毒事情的发生。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政府出台国家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白皮书,从宏观角度对食品工业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分门类分阶段地提出目标与方针。目前,国务院已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大多数省市政府也已针对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希望国家对食品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有一个整体的长远的导向。
二是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提倡“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根据地方特点确定种植、养殖结构的宏观计划,有机地组织各地区优势农产品生产,并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和舆论导向支持。大力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科学养殖,继续推广国家“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三是大力提高食品工业水平。优化产品结构,鼓励名优产品生产,扶持规模化、集约化的食品企业集团,强化“原料——加工——流通——销售”的全程质量管理。建议在全行业推广ISO、HACCP认证,实行质量体系化的管理,并以此作为市场安全准入的“一票否决制”,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工企业。
四是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和惩治力度。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应由政府统一组织,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并组织好高效低毒的食品添加剂的研制生产,坚决堵塞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漏洞。
除此除此之外,我们也要看到,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仅仅靠完善食品监管体制是不够的,从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商人的一种道德缺失问题。厂商何以追逐财富,将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弃之如敝履?这些事件损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挑战了社会文明的底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一个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决不能放任见利忘义的行为,决不允许基本道德的失守。
诚信是社会契约的前提,道德是商业文明的基石。如果诚信缺失、道德败坏、是非不分、荣辱颠倒、文明底线失守,再好的制度也无法生效,再快的发展也会出问题。先圣孟子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包括了对社会公德的追求和自我道德的约束,请拷问一下自己的心灵:我们是否离祖先为我们留下的传统美德越来越远?是否已经背离了社会公德?沉痛的教训告诉企业家们: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必须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以牺牲道德和消费者利益换取利润,最终必然付出沉重的代价。
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在一个国家的文明框架中,道德与法律唇齿相依,缺一不可。必须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在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填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和盲点,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为道德建设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一刻也不能放松道德建设,只有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
五是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既要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消除“见怪不怪”现象,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就像治理交通安全一样,全民努

Ⅷ 我国食品安全的原因和措施

食品安全目前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基本情况,并分析了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提出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改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能力,确保我国食品的安全。 关键词:食品安全;对策措施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l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1 食品安全的内涵 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学术界至今尚末形成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定义。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的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和相对安全。其中,绝对安全是指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相对安全被定义为一种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和正常食量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实际确定性[1]。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已经基本形成如下共识: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我国法律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规定为: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人体必需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2]。 1.2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虽然我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依然危机四伏。卫生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更趋严重,频频见诸媒体和走进公众视野的如广东“毒大米”案件、“瘦肉精”猪肉中毒事件、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一号事件”等。此外,涉及到因食品添加违禁物质造成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在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污染问题严重。我国农产品生产多以农户为单位,由于农村技术水平整体较低,在单纯追求高产量、低成本的观念趋使下,违规使用农药和违禁药物现象较常见。二是加工领域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多、规模偏小,在目前100多万家食品企业中约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作坊式企业,大多缺乏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3]。而相对较具规模的食品企业,由于体制等多种原因,在质量管理、产品开发、市场经营等方面观念滞后,产品质量不容乐观。三是食品流通领域秩序混乱。全国食品经营企业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有机可乘,甚至有些不法企业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4]。 1.3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其原因是多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监管体系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包括《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商检法》等近20部法律、40余部行政法规、150余个部颁规章、几千个食品标准,已初步形成一个由国家、部门、行业和地方制定颁发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体系。但因我国实行分段立法,法律法规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留下执法空隙;对同一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处理结果差别较大。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威慑力。目前我国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定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应有的威慑力。例如在《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甚至倾家荡产的违法成本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威慑力多么的微不足道。正因如此,我国制假售假之风屡禁不止,低劣产品充斥市场。 三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不清,监管不力。由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的相关政府部门多、范围广。我国目前涉及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农业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但各个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甚至有的相掣肘,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乏力和监管资源分散,没有形成合力,也没有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另外越权执法、违规执法、消极执法、执政不作为等,严重影响了监督管理的执法效果。 四是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含量低、不统一、不完善。据统计,我国共有食品标准约3500项,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约2600多项,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等组成的较为完善的食品监督管理标准体系,但这些标准还没有真正充分发挥作用。原因在于一是标准分散于多个部门,使食品安全标准既有交叉重复,又有空白。二是标准不配套,不仅表现在标准个体之间,更表现在从生产到流通过程中。三是标准技术含量低,特别是与国际现行标准之间存在不小的差距。国家标准只有40%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行业标准更是只有14.63%[5],覆盖面远远不够。 2 国外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经验[6~9] 2.1 建立适合本国特点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推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环节,需要建立分工合理、制度严明、管理协调和发展配套的管理体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与控制。从目前情况来看,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在通行的国际规则下,已经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国特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例如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三个,一是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要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二是农业部(USDA),主要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三是国家环境保护署(FPA),主要监管饮用水和杀虫剂。此外为加强各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美国还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 2.2 注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世界各国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根本保障。为此,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把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一是加强立法,如美国既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综合性法规,也有《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专门性法律,这些法律法规几乎覆盖了所有食品;二是严格执法,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而且还要受到刑事制裁。通过这些严厉措施,确保有关法令、标准能得到严格遵守。三是强化信用管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食

Ⅸ 食品安全问题法律思考

食品安全时间频发,食品安全管理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本文仅从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和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讨论,在此基础上就食品安全管理的立法及执法监督问题提出一些建议.食品作为一种商品,同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食品经济发展到今天,出现瘦肉精、地沟油、三聚氰胺等伪劣食品,这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那么我们的食品经济发展到底出了那些问题呢,笔者从经济学的需求供给以及现代工业技术对食品生产加工的影响,并对食品生产销售消费的流通过程中的利益分配进行深入的探讨分析,以此得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食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市场和监管等问题而分配不合理,导致生产者采取低成本造价以营利的经营策略,另外在概括总结了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以及制度机制,分析了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议在立法时应关注食品经济各环节的利益分配,加强对农村等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的区域的执法监督力度,同时建议地方政府应当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以便于食品安全管理。
关键词:拖曳效应、小农作坊式、地方保护主义、执法监督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经济飞速发展食品不断丰富的同时,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也给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何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且经多次治理依旧不能让人们吃到放心的食品,为此我们有必要认识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探讨在法治背景下如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
一 分析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
食品也是一种商品,任何有关商品的社会现象都是经济现象。食品经济也遵循生产力和收入决定食物结构的经济规律。因此有必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和探讨。
(一) 需求的“拖拽效应”滋生伪劣食品
在实际生活中处于平均收入线以上的高收入人群还通过电影、报纸、广告等影响一国居民的食物品类需求,因为他们消费的商品被视作“可及的幸福”的象征,会极大影响一国居民对于食物的“品类”欲望。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这种影响拖拽他们进入更高的食品品类层次,产生食物结构的“拖拽效应”。
但是个体的最终购买行为受其收入约束。如果一国人口的收入水平差异不大,那么低收入人群的食物品类欲望仅受到轻微的“拖拽”。如果一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呈金字塔形或哑铃形分离态势,低收入人群占比较大,且收入远低于高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受到的“拖拽效应”就变得严重。于是,低收入人群想购买的食物品类、实际价格,与他们的实际购买力之间就产生了巨大差异,导致“低价预算和高价品类”的畸形需求。现在国内人口的收入水平差异巨大,多数居民的收入水平不高,因此从某程度上而言,多数国人都是被“拖拽”着,处于不同程度的畸形食物需求中。
在一个监管不完善的市场中,任何需求都因有利可图而能得到满足。厂家总能找到办法降低成本和价格,以迎合这种需求,而低价格、低成本最终导致产品品质的下降,而消费者却无法识别。表面上看,低收入群体花少量的钱就买到了高水平的食物品类,但实质上,他们得到的食品质素却已面目全非。因此在贫富分化严重的情况下,“拖拽效应”滋生伪劣食品,这些伪劣食品以低价的优势扎根于低收入群体和低收入地区的市场。
(二)现代技术和中国式小农式生产的怪异结合造成普遍性的国家食品安全危机
机械化、化肥、农药、食品添加剂、转基因技术等都是一种减低单位粮食耗费要素的技术,这些技术提高了全球粮食产量,降低了粮食价格,降低了恩格尔系数,带来了人口的增长,但同时,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迫于人口压力,人们不得不接受其潜在的危害。现代工业技术为造假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同时也使造假危害变的更大更隐蔽。
中国食品生产的主力是以小、散、乱为特点的小农式作坊生产者,它们既在最前沿也在最基层。因为现代化的大型食品企业的根基仍然是深植于小农作坊的。从各种食品安全事件反映的事实来看,真正执行作假的也正是这些底层生产者。他们并未取得暴利,但仍选择作假,一方面是由于监管低下,而另一方面,相对于没有利润来说,有利润就等同于暴利!因此现代技术和中国式小农式生产的怪异结合,危及全社会,造成普遍性的国家食品安全危机。
(三)中国食品的基层生产者为何会制造不安全的食品
首先,“拖拽效应”造成了伪劣食品的兴起。由于监管的不到位,消费者识别能力又有限,这些低成本的伪劣食品竞争力很大,劣币倒逼良币,逼迫大型企业降价以应对竞争。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下,生产者面临的监管和自身的机会成本都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但根植于小农作坊的大型企业却可以把这种风险分散并且下放,大型食品生产厂商以不断降低采购价格的方式,把成本压力和风险转给了小农作坊式的基层生产者。
其次,中国人很大一部分收入用于支付生活中的房贷、油费等议价能力强的垄断性产品,只用一小部分支付已经是充分市场竞争的食品消费上,且因食品生产者分散弱小议价能力底下,所以食品花费就是所有消费品中最难提高的。另外面对通货膨胀,地方政府要保持物价平稳和社会稳定,但却不能动油价、电价、房价和房租,而最市场化的食品价格由于其影响广泛,就成为各地政府的重点打压对象。政府不必要和不正确的干预,扭曲了各生产要素的报酬,其成本最终却强制性地加在了最具市场定价和充分竞争的行业上。
再次,食物生产流程中各个利益方通过物流费用、高速公路费用、油价以及和地价息息相关的超市地租获取了消费者为购买食物而支付的对价中的大部分,真正到达生产者手上的寥寥无几。这种新的剪刀差深刻伤害了中国食品生产的最底层。基层食品生产者因在强势的行政性、垄断性要素前议价能力不足,仅能取得很少的利润,低下的利润使小农式作坊始终缺乏应有的积累,加之产权保护的差强人意,不能促使小农作坊蜕变为现代企业,只能靠低质量来换取利润。而与大企业相比,这些分散的小农作坊作假机会成本小,在成本压力下,缺乏议价能力的它们只有采取消极议价的方式——造假,不顾一切地降低成本。
综上所述,“拖拽效应”造成的价格支付不足,而垄断性要素及行政权力对基层食品生产者的压榨,则造成实际上的国内食物价格整体支付不足,导致普遍性的伪劣食品泛滥。近年来随着贫富分化,“拖拽效应”加剧;经济集中增大,各种垄断性要素纷纷觉醒,扑向市场夺取利润;公民权益不足导致公民维权成本高昂,同时也使得作为监管的公共品供给不足——上述因素共同导致了食品安全的恶化。
二 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情况
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制定了90余个配套规章,涉及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卫生监督处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等各方面的管理。在加大食品生产经营阶段的立法力度的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农产品种植、养殖阶段,以及环境保护对农产品安全影响等方面的立法,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以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二)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状况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中国食品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食品标准化工作。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了农产品产地环境,灌溉水质,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准则,动植物检疫规程,良好农业操作规范,食品中农药、兽药、污染物、有害微生物等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及使用标准,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特殊膳食食品标准,食品标签标识标准,食品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和控制标准,以及食品检测方法标准等方面,涉及粮食、油料、水果蔬菜及制品、乳与乳制品、肉禽蛋及制品、水产品、饮料酒、调味品、婴幼儿食品等可食用农产品和加工食品,基本涵盖了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到最终消费的各个环节。
(三) 食品认证认可体系情况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加强认证市场整顿,规范认证行为,现已基本形成了统一管理、规范运作、共同实施的食品、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局面,基本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农产品认证认可体系。认证类别包括饲料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食品质量认证、HACCP管理体系认证、绿色市场认证等。
(四)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情况
在国内食品监管方面,建立了一批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初步形成了“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和部门食品检验机构为主体,市、县级食品检验机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中国认定了3913家食品类检测实验室通。在进出口食品监管方面,形成了以35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为龙头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技术支持体系。另外初步形成了部、省、县相互配套、互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五) 食品监管体制
我国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形成了“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工作格局。食品安全监管分为四个环节,分别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四个部门实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定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属于国务院主管。(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
三 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主要是通过看新闻媒体和相互转告得知各种信息的,政府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此外政府的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没有起到警示和监管的作用。
(二) 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不到位,消费者维权难
首先,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不到位。食品认证标志作为判断食品质量的基本表示,尚不为消费者熟悉,能够真确识别食品标志的很少,许多消费者根本没有见过这些认证标志,这反映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不到位。其次消费者维权意识比较薄弱,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之后,绝大多数消费者采取消极态度处理,之所如此是因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这些途径并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另外维权成本高昂等原因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态度。
(三) 多头监管,职责不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它只可能监管重大的突发事件,而地方和日常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由各职能部门承担。由于立法机构、方为职责、工作重点、监管手段各不相同,有效的协调机制尚未健全,“多头分管、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监管、监管空白”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四) 执法不严,效果不佳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我国的法治基本原则。但是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绝大多数责任人只收到了行政及经济处罚,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遏制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国家虽然对监管者实行了问责,但大多数问责官员很快异地任职,实际上并没有承担责任,使法律对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由于监管执法不严,导致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下降,社会效果不佳。
(五)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更突出
劣质食品源源不断的流向小城镇和贫困地区的农村,这不仅仅是因为劣质食品的价格便宜,更为重要的是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机构在农村的无能为为劣质食品的销售打开了方便之门,事实上在各类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害最大的还是广大农村地区,因为一方面是农村人口比例占我国人口比例的80%以上;另一方面是农村的安全卫生检疫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条件无法与城市地区的相提并论。
(六) 地方保护主义加重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难度
在以经济发展水平为考核官员政绩的当下中国,地方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时存在着一种“共谋”,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地方政府往往会悄悄的保护食品生产企业,试图低调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地方保护主义的心态昭然若揭,三鹿奶粉事件即为典型的一个例证。大规模、专业化的伪劣产品的生产往往都是伴随着地方政府为一己私利的地方保护主义而生长壮大,而大规模、专业化的伪劣产品出售之所以成功也往往是在当地政府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下形成的。
四 对策建议
(一)、制定符合经济规律的法律,通过法律手段调控食品经济发展中的矛盾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自由竞争并不是一只十分有效的无形之手,市场经济还需要国家政府通过行政、法律等有形之手进行调控。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食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环节利益分配不均衡,导致食品生产者为谋取利益使用现代化技术和化学药剂来谋取暴利,从而导致伪劣食品充斥市场,不但造成了伪劣食品驱逐优质食品的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严重的威胁到食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此我们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调控,使食品经济发展走向正常轨道。
从经济学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的根本在于社会经济发展中出了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相互影响,造成今日的食品安全危及。为此立法者应当清醒认识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各种弊端,针对弊端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食品经济关系中的矛盾,通过法律的制裁惩罚和激励指引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朝着有利共存的方向发展。要更大范围内发挥法律的激励指引作用,而不只是惩罚制裁。
(二)、加强对生产链的源头治理,为基层食品生产者谋出路
中国食品生产的主力军是以小、散、乱的小农作坊式的生产者为主的,小农作坊式的生产主要集中在农村,而食品安全问题最严重的地区也是在农村,而根据前文所述,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后不到位,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农村和小农作坊式的生产者进行依法治理和监督,加强对基层生产者中的违法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应当考虑为这些小农作坊式的食品生产者谋划好出路。政府可以考虑以集中生产代替小散乱的布局,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政策,鼓励和指引这些小生产者朝着合法规范的方向发展,并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给予生产者以各种政策扶持以及法律保护,使我们这支食品生产的主力军健康持续发展。
(三)、通过法律手段调控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各方利益
由于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利益分配不合理,作为最基层的农民及小作坊获取的利润太少,而在中间流通环节却层层加价,最终食品到消费者手里又价高的不能承受,这种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直接促使食品的基层生产者采用低成本和造假的方式牟取利益。因此如何分配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就成为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时思考的重点,同时也是立法者应当关注的焦点。要想办法减少流通环节的成本,让初始生产者有利可图。另外国家应当加大对房价、油费、物流费、等各种与食品经济相关的经济因素的调控措施,减少食品生产流通的成本。
(四)、加强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前文已经叙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一套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但是我们的执法监督工作却做的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对文中提到的农村及和小作坊更是十分疏漏,还有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勾结分利的事情发生,另外我国行政执法一贯的运动式作风也为害很深。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执行不力是最严重的问题,中国之法治不在立法能否与时俱进,而在于执法是否能够一以贯之,执法的好坏才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关键所在。而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不力又是相互推波助澜的。为此有必要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地方政府应当放弃地方保护主义和门户之见,为执法排除障碍。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好坏的关键在于执法者,我们应当鼓励那些严格执法的执法者,同时应当严厉打击执法不力者,另外应当建立一支有法治信仰的执法队伍,只有执法队伍精明强干,才能保证严格依法执法,执法的问题解决了,才能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信仰和尊重,无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才会对法律寄予厚望,才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守法。这样依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有希望。

Ⅹ 答案我国食品安全有监管有哪些建议

食堂食品安全的智能化监管从2014年起就已经初见眉目。明厨亮灶工作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采用透视明档(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视频显示、隔断矮墙、开放式厨房或设置窗口等多种形式,对餐饮食品加工过程进行公示,将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虽然明厨亮灶已经带动食品行业完成了一次监管的升级,然而在食堂食品安全事件仍旧频发的社会状况下我们仍不能松懈,必须尽快完成食品安全监管的蜕变,此刻,全流程智能监管成为当前节点的最佳选择,也是保障师生食品安全的重要筹码。
四川君华高科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大平台 立足于现代的高新科技,通过对大数据+互联网+智慧物联进行创新整合,实现全程数据留痕、餐前实时监管和监管信息追溯。食安监管大平台在“明厨亮灶”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覆盖食品安全监管流程的各个方面,并采用先进的智能预警系统,这能让食堂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自己的失误并予以改正。
这是一个全流程的监管方式。在视频实时监控、数据告警监管、食材安全检测、食物制作监管、营养陪餐、应急管理、系统管理及大数据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创新治理,并相比人工监管做出了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