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保健品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违法添加西药的保健食品案该如何处罚
保健食品同样属来于食品,是《中华源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范围,在新的保健食品出台前,可以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第九章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⑵ 食品安全法特殊食品包含保健品吗
关于特殊食品的范围和管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作了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所以食品安全法特殊食品包含保健品。
⑶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保健食品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1、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2、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4、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5、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3)新食品安全法保健品扩展阅读:
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限制规定;
1、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3、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4、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5、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品安全法
⑷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品是怎么规范的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⑸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作了哪些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主要做了如下规定: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
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
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 “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 “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⑹ 新食品安全法的意思澳洲保健品个人还能卖吗
不行,个人卖本身就不合格,进口保健品很麻烦,你如果自己卖,国内没有代理商的话,内你容要办公司,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流通许可证等等,如果该保健食品国内有代理商,做经销商,没有的话,还是不要卖了,严格来说是违法的。
⑺ 保健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吗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8]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⑻ 新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后保健品申请健字号还有用吗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各司其职,责权分明。 草案中规定生产经营者负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监管负总责。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草案中明确强化了生产经营者和政府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不过业内人士提出,还有待于出台相关的条例细则,上下应该对应起来,建立一个纵向监管到底、横向监管到边的全方位、广覆盖的管理体系。还有网友指出,必须建立一支食品安全特别执法督察队,协调督促各执法部门,查办危害全国或范围较大的恶性食品违法事件,发现一起,严办一起。依法严办,邪恶势力自危,百姓利益方可保证。强化风险监测和评估 9月18日,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不久,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此次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有关人士表示,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监管部门不能放弃自己的责任。在质量安全面前,大小品牌应该一视同仁,对大品牌的监管甚至应更严,因为品牌产品影响力越大,受影响的人也就越多。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评估也是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援认为,对风险的检测和评估是预防风险发生的一种技术性、基础性制度。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如果预警制度起到有效作用的话,问题可能就不会蔓延到这么严重的程度,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所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这种前瞻性的监控制度,应该和后续的检验制度、风险监测制度之间有一个对接。 草案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同时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加大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有关人士指出,草案的法律责任偏轻,难以对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参与审议该草案的朱永新委员说,目前草案中绝大多数的条款规定的处罚力度太轻,比如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只是“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而不是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拒不改正的,处罚也太轻。 品牌营销专家李志起认为,这样的经济制裁力度,谈不上从严、从重,而且也没有根据企业的大小不同区分对待。现在中国食品注册企业几十万家,年销售额从几十万元到数亿元都有,如处罚太轻,就失去警世意义。 参与审议的委员建议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的力度,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得不偿失。犯一次法不仅仅是吊销营业执照,还要让其倾家荡产,这样才能对违法者产生威慑作用。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正在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强调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 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同时,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章中也对召回制度作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针对食品添加剂问题,草案立出新规,只有被卫生部门证明是必要的,并且对人体无害的添加剂,才能加入食品中,卫生部门还会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和用量标准适时做出调整。举报制度在草案中也得到肯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对举报人及时回应。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草案还透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会出台,该标准将由国家卫生部门制定。此前农产品、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诸多行业各自的标准将被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