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啊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除斥期间不使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期间一旦确定即为不变,因此除斥期间也被称为“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了该权利,不能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制度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3)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4)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其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法律条文表达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在立法中表述为“时效”,即规定某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驶而消灭;除斥期间在立法上表述为权利存续期间。

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除斥期间不使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期间一旦确定即为不变,因此除斥期间也被称为“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了该权利,不能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制度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3)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4)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其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法律条文表达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在立法中表述为“时效”,即规定某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驶而消灭;除斥期间在立法上表述为权利存续期间。

3.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4. 怎么区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债权请求权发生效力,对物权不发生效力,物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诉讼时效期满2年内(此即为除斥期间),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法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撤销权人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除斥期间)内行使。 区别: ①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要法定期间的经过。②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③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④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规定。 中止: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6个月呢?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依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多作肯定之规定。就是说,如果所剩时间不是6个月,在理论上还应补充6个月,以免假如只剩三两天的话,权利人事实上很难行使起诉权,起不到真正保护权利人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作用。2年的时效经过1年零8个月,法定事由延续2个月,则还有4个月时效;2年的时效经过1年零4个月,法定事由延续2个月,则只有6个月) (二) “其他障碍”是指: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2)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 (3)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 (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三)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 (一)诉讼时效因起诉(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仲裁、破产、申请行政机关解决权益纠纷等,但起诉又撤诉的视为未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起诉又驳回也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诉讼外)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包括承认)而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二)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四)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5. 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开始我对这两个概念也是云里雾里的,但是因为法考经常会碰到这两个概念,每次碰到都会感觉很难受,所以下狠心研究了一下,成果如下:
1.首先二者的目的要都是保护已经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法律关系,就是不让想要改变这些法律关系的人得逞。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A欠B100万,B几十年都没提这事儿,A便以为B不要了,就把这100万花掉了。那么以这100万为基础会产生许多法律关系,有可能借给别人一些,有可能自己买房子花掉了一些,有可能赠予给别人一些,这些法律关系经过了长久的时间,已经非常稳定了。如果50年后,B忽然又要A偿还这100万,这样就会影响到已经稳定了的很多法律关系,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综上原因,就要对B进行限制,不让他要回这100万。所以这两个制度存在的原因就是去保护已经稳定了的法律关系。
2.二者的不同点在于: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是根据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完成的权利,即形成权;而诉讼时效限制的权利,是需要进行请求才可能完成的权利,即请求权。
这句话的意思是:形成权过于霸道,只要一个人进行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完成,因此要用除斥期间来限制它。而请求权则柔和一点,是要请求他人为某种行为,所以用诉讼时效来限制他就行了。

6.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7.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却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

2、适用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3、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8.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举例说明.

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但这个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换言之就是丧失了胜诉权。
诉讼时效在诉讼上的体现是指一个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公力救济,即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上,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了,但是实体权仍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债权人是有权受领给付的。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典型为撤销权。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 比如欠钱,诉讼时效届满就是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但这个债权还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间就意味着这个债权都消灭了。这样说可以吗?如有帮助,望点赞。